【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九日】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山东省济宁市大法弟子李瑞峰被非法送往泰安监狱关押迫害。此前,济宁市中区邪党法院在七月二十四日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诬判李瑞峰三年。李瑞峰随后上诉至济宁市中级法院,济宁市中级法院在不开庭、不听取辩护人意见、继续在构成犯罪缺一不可的四要素缺三的情况下,非法秘密维持原判。 大法弟子李瑞峰 |
李瑞峰,男,44岁,1米75的个头,家住济宁市中区红西小区,属于残疾人,听力和语言都有一定的障碍。修炼法轮功后听力和语言得到了较大恢复,这是不争的事实。1999年邪党对法轮功迫害以后,他多次上访,想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法轮大法是正法。为此,他被中共人员多次非法关押、被非法劳教三年,并惨遭背铐、毒打、在冰天雪地里冻等非人折磨。
2007年9月12日,李瑞峰被济宁市恶警郭洪涛带人从家中绑架。当天济宁市中区有二十多位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其中包括法轮功学员周宁、岳丽华等。2008年7月14日上午,济宁市中区法院在不发布公告、不通知家人的情况下,对李瑞峰进行了半个多小时的非法秘密审判后,于7月24日非法判李瑞峰3年徒刑。同时被非法判刑的还有周宁、岳丽华,分别为5年和3年徒刑。负责非法审判三人的济宁市中区法院人员是:审判长:王福伟,审判员:陈涛、邱芳。济宁市中区检察院检察员:邹燕。
按刑法学理论,犯罪构成有四个要素,也称四要件,缺一不可。其一是“犯罪主体”,这主要指:行为人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是不是具有特殊职业和身份的军人、国家工作人员等。其二是“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即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故意,那么他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其三是“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故意伤害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受害者的“财产权”。其四是“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严重程度如何。
有关法轮功案件的关键是:任何一起刑事案件中你压根找不到被破坏的所谓犯罪客体在哪里,即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了破坏。仔细分析,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诬判法轮功学员,不只是缺乏“犯罪客体”这一个要素,而是缺乏三个要素,即除了“犯罪主体”之外的其它三个要素全部欠缺。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既不知道要破坏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犯罪客体),也就根本涉及不到主观的态度、目的和动机(主观方面),以及客观上造成了什么样的社会危害(客观方面)。这就是很多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质问法官“我破坏了哪部法律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法官们往往哑口无言的原因。
通过对学员的非法判决让全国人民清楚的看到,中共邪党制定的法律纯属一纸空文,在中共邪党的专制淫威下,法律以及将良知出卖给邪党的司法人员,其实就是中共打人的一根棍子。中国人民要想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生存环境,唯有解体中共邪党,这是那些仍然对中共邪党抱有幻想的人必须尽快清醒认识的事实。赶快加入到四千五百万退党大潮的洪流中来,自救救人。从自身和中华民族的躯体中彻底清除共产党这一西来幽灵的毒素,是我们每一位华夏儿女的责任和使命。
泰安监狱地址:山东省泰安市泰东路堰北,乘车路线:乘9路、7路公共汽车堰北站
通信信箱:山东省泰安市37号信箱5分箱,邮政编码:27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