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Banner
  • 按日浏览  
  • 订阅明慧  
  • 网站地图  
  • 下载中心  
  •  
     
  • 起诉薄熙来 澳法轮功学员胜诉(图)
  • 千万富翁控诉迫害法轮功元凶(图)
  • 西班牙起诉中共高官案获突破性进展(图)
  • 迫害法轮功罪行累累 王旭东访美又接诉状
  • 参与迫害法轮功 吴官正在西班牙被起诉
  • 粤副书记访澳被诉未出庭 原告要求缺席审判(图)
  • 萨达姆伏法 审江大联盟吁审判江泽民
  • 新加坡法轮功学员全岛征签 呼警方撤诉(图)
  • 东方器官移植中心主任在美国被起诉
  • 陈至立访加被起诉 传票送达(图)
  • 冰岛监察裁决:政府曾禁法轮功入境 属违法
  • 黄华华参与迫害 美法轮功学员提起诉(图)
  • 美国国务院官员表示严重侵犯信仰自由者不得入境美国
  • 在美原告寻求缺席判决国安公安央视(图)
  • 美国法院判处中科院610副组长郭传杰有罪
  •  

    首页 > 海外消息 > 法律起诉


    香港诉江案推进 法轮功学员重申反迫害诉求(图)


     
      打印版本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据大纪元报道,香港两名法轮功学员原告以酷刑等罪提告江泽民等三名前中共高层的民事索偿案件,目前正在向前推进。香港高等法院已于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书面裁定给予原告“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Leave to serve out of jurisdiction)。目前原告律师已依法备妥法律文件的中文翻译,并经法院审阅后确定。法轮功学员期望香港法院信守司法公义,排除一切干扰,尽快将有关法律文件委托内地法院送达三名被告。


    诉江案的原告朱柯明与傅学英,在高等法院前举行新闻发布会。


    “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的法庭盖印副本,共两页。

    两名原告法轮功学员朱柯明与傅学英,今年六月二十八日向高等法院提告前中共国家主席江泽民、前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和前政法委书记罗干,指控他们触犯酷刑、伤害、非法监禁、滥权等罪,要求民事赔偿。由于这宗诉江案发生在中共政权控制下的香港,故备受各方关注。

    法律文件中译本已备妥

    十二月十一日下午,朱柯明与傅学英联同部份香港法轮功学员,由中环遮打花园游行前往高等法院,并在高等法院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香港高等法院今年八月九日已书面裁定给予诉江案原告“在司法管辖区外送达的许可令状”,亦即是批准了在中国大陆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件。目前法律文件的中文译本也已经依法备妥,等待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一九九九年与内地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委托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将法轮功原告的民事索赔诉状送达三名被告。依该规定,受委托方也就是中国高级人民法院必须送达法律文件给江泽民、李岚清和罗干。

    案件检验香港司法独立

    诉江案原告之一的朱柯明赞扬香港法院八月九日的域外送达裁定是勇敢和正义的举动,并表示感谢。他说:“香港高等法院能够忠于司法、维护正义不受任何干扰的作出此决定,不但维护了司法的公正、维护了正义,同时也维护了香港高等法院司法独立的名誉,是正义之举、大善之举。此举不但为世界作出了榜样、为香港增加了信心,而且也为所有相关人员增添了功德和福份。这必然引起国际社会和香港民众的广泛关注、赞许和期待。”

    他希望高等法院在这一案件上越做越好,“这不但是对香港‘一国两制’和司法独立的检验,而且也是对中国民主、人权、法制以及政府信用的检验。”

    另一原告傅学英也说,很高兴案件在向前推进:“我觉的对众多仍在中国大陆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是一个很大的鼓舞,……高等法院能作出这样的决定真的非常了不起。”

    促高院排除干扰落实裁定

    香港法轮佛学会发言人简鸿章促请高等法院尽快落实八月九日的裁定,“希望香港法院能够信守司法公义,排除一切干扰,尽快将诉江案的法律文件送达三名被告”。

    他同时重申法轮功学员反对迫害的诉求:“第一,释放所有法轮功学员;第二,严惩江泽民、罗干、刘京、周永康等镇压元凶;第三,赔偿一切由于镇压造成的包括死亡等损失;第四,立即停止镇压。”

    这次香港法院作出诉江案可在域外送达法律文件的决定,是海外法轮功团体诉讼得以成功直接进入中国大陆,震动江泽民集团的法律动作。在此之前,澳洲法院在十一月份已做出中共商业部长薄熙来犯酷刑罪成立的缺席判决。紧接着,西班牙宪法法院也接受了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罗干触犯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的刑事案件,并已下令正式进行调查。

    镇压元凶必须接受审判

    简鸿章说:“这些海外法院接踵而来的正面结果,是顺天应人,我们下一步的努力,是要让这些双手沾满血腥的被告负起法律责任,令迫害尽快停止。”他强调:迫害法轮功的元凶必须接受审判。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7/12/14/92122.html)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7 MINGHUI.ORG
      推荐给朋友
      意见和建议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