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月7日】我叫周建平,女,45岁,汉族,高中毕业,家住湖南祁东县城关镇新街民政制鞋厂家属宿舍,是湖南省南岭化工厂祁东分厂的职工。从99年7.20以来,因我不愿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不愿放弃修炼,屡遭县公安局政保股贺峥嵘、李伟、陈环珠、县城东派出所李亚林等人的非法搜家、拘留、罚款、劳教等,受尽他们的残酷迫害与非人的折磨,现将他们具体迫害我的事实控告如下:
2000年3月14日,我与同修去北京上访,途中被警察拦截,他们将我铐住押送回祁东县公安局政保股。政保股股长贺峥嵘、干警李伟、陈环珠等人,乘机搜走了我身上的车旅费500多元钱。同时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撬窗而入,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录音机、随身听和法轮大法资料等,并非法将我拘留20多天,罚款4500元 (没有罚款单) 。
2000年10月23日,我正在单位上班,被政保股贺峥嵘伙同李伟、陈环珠等人将我从工作单位劫持到公安局政保股,并对我進行了十多个小时的严刑拷打与逼供,强制我跪在地上“背宝剑”三个多小时,同时用棍子轮流着毒打我,贺峥嵘还用双手掐我的脖子,使我窒息说不出话来,几天后我喉咙还有疼痛感。因我不配合他们的审讯,他们就以涉嫌邮寄法轮功真象资料的所谓罪名,将我羁押于县看守所,同年12月他们又以“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劳教我一年半,送往劳教所,劳教所拒收,又被关押于看守所,劳教期满,他们却逾期不释放,还超期一年零四个月之久。
2001年3月9日上午,贺峥嵘、陈环珠等四人,将我从看守所押到过水坪镇派出所進行特别审讯,公安局姓胡的政委驱车赶到现场作指示:只要能把口供逼出来,不限时间,不限任何方式与刑具,同时要过水坪镇派出所全力协助此案。
姓胡的走后,贺峥嵘他们休息了片刻,就迫不及待的進行审讯,贺按惯例问了我的姓名、籍贯、工作单位后,要我交出资料的来源及参与邮寄资料的同修名单,被我严词拒绝,贺就恼羞成怒的一把揪住我的头发,劈头盖脸的打了我十几个耳光,打得我眼冒金星,耳朵鸣响,他一边打耳光还一边狠狠的骂道:“你这个开水烫不透的死猪婆菜,还嘴硬,今天我要打得你求生不能,求死不得,自己乖乖的说才放过你……”。
骂完后,他用脚拼命踢我的双腿,把我踢跪在地上,拿来棍子使劲敲打我两只脚的外踝骨,并用铐子把我的双手一上一下反铐在背后“背宝剑”,还叫人从外面找来两块砖头,把背后的铐子垫起来,我的两只手臂顿感扯裂般的疼痛难忍。这时贺见我还不开口说话,就用穿大皮鞋的双脚站在我两只脚的小腿肚子和脚板上使劲乱磨乱踩。
贺峥嵘大腹便便,体重有一百五、六十多斤,他的全身重量踩在我的小腿肚子和脚板上,踩得里面的骨头“叭叭”直响,我剧痛得剜心透骨,不知过了多久,贺打累了,退一边休息去了。陈环珠又冲上来暴风骤雨般的打了我一顿耳光,我被他打得当即口吐鲜血,鼻青眼肿,他又拿起棍子使劲敲打我的肩骨,手臂、手腕、手背、背部、臀部、脚踝骨等处,一边打还一边污言秽语的乱骂。
直到吃晚饭时他们才住手,把我铐住吃饭去了,晚餐后,他们马上又继续审讯,一个绰号叫“冬瓜皮”的警察问我:“现在想清楚没有,说不说”?“我没有犯罪,没啥说的”。“冬瓜皮”一听跳起来抡起胳膊就打了我几个耳光,贺峥嵘则凶相毕露的说:“看来她今天的苦头还没吃够,还不老实,你们派出所的谁马上去找根绳子来,把她吊起来“吊半边猪”来打。
一个警察立即找来了绳子,他们将我的双手用活动铐反铐于背后,用绳子把铐子套住,吊在窗框上,双脚尖离地,全身重量都落在手腕上,而手一动活动铐子就越卡越紧。他们不是用铐子吊住我就准数,而是惨无人道的拿着棍子轮流着抽打我晃动的厉害,手铐深深的勒進了一双手腕的皮肉里。
不知吊打了多久,我被吊得大便失禁,浑身汗如雨下,头发都被浸湿透了。
大约两个小时后他们才将我放下,又将我按跪在地上,腰腿要伸直,两只手也要手心向下平行向前伸直,稍微有一点弯曲就用棍子打,最后一直毒打折磨我到深夜一点多钟才罢休。他们打累了上床休息了,却将我强行按跪在他们床前,双手分别吊铐在两只木沙发椅上,不准睡觉,叫冬瓜皮拿棍子看守我,发现我闭上眼睛就用棍子打脑袋。
第二天早上他们起床后才把我铐到隔壁的审讯室去,早餐后继续审讯。就这样他们夜以继日残酷非人的折磨了我六天,于3月14日晚上将我送回看守所。回到监房内,同监的人发现我被打得体无完肤,浑身上下都是青紫色,脸、鼻、眼青肿得面目皆非,两只手背、手腕、两只脚背、踝骨紫胀得宛如一只只大馒头一样,左脚脚背还被贺峥嵘磨得泛起了两个紫色大血泡,现在我的右脚外踝骨已被他们打得变形了。
贺峥嵘他们这种滥用职权,执法犯法,践踏法律的行为,严重的玷污了法律的尊严,更有损于人民警察的形象,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触犯了《刑法》247条、238条、245条和274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及“敲诈勒索罪”。
2000年7月18日上午,城东派出所警察肖峰到化工厂找我谈话,他说:“你的家住在城东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又到“7.20”了,我们派出所警察每人分管一个法轮功学员,不准他们進京上访,谁看管的人進京谁负责任”。我是属肖峰看管的对象,他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肯定的告诉他,我要一修到底,谁也阻挡不了。肖峰看我态度坚决,怕我進京,就回派出所把所长李亚林找来,李亚林一到化工厂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就将我劫持到城东派出所,尔后又在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翻箱倒柜非法搜查了我的家,抄走了我的随身听和炼功录音带等等,这是什么行为?是一个人民警察的职权和应该所为的吗?最后他们给我扣上“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把我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我四十多天。
我在工作单位上班,被他们劫持到派出所,还何谈人身安全?自由何在?难道正常的上班也是扰乱社会治安吗?在善良的大法弟子家胡作非为是人民警察的形象吗?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245条、238条,构成了“非法搜查罪”和“非法拘禁罪”。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究竟是谁在诽谤、诬陷?是谁在扰乱社会治安?又是谁在犯罪:迫害善良,乱抓无辜、天理何在?法轮功学员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更没有犯罪!
法轮大法是一部高德大法,他教人重德向善,归正自己不好的思想与行为,健康人民的身体素质,能普遍使人类社会的道德回升,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哪一个地区有法轮功,都会给那一方人民带来无限的福份。就我个人而言,自从97年10月开始修炼以来,无论是从思想上还是从身体上都得到了升华,受益非浅,通过学法修炼,真正明白了人生的真谛和意义,知道了做人要以真善忍为准则,所以自己平时在工作岗位中能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干好本职工作,不求名不求利,不计较个人得失,在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中向内找,找自己的不足之处,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在社会上事事处处与人为善,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我们单位的领导和同事都知道。修炼后,由于自己平时注重了心性的修炼思想,违反道德、法律之事坚决不做,境界得到了提高,再加上炼功,使身体得到了高度的净化,身上的疾病:严重眩晕症、贫血,身体所有内脏器官功能微弱等疾病全都不翼而飞,炼功八年来从未打过针、吃过药、从未花过厂里一分钱医药费,为企业节约了开支。
大法使无数人身体健康、人心向善、道德回升。我们自费上访,自费印制真象资料,冒着被抓、被打、被劳教、判刑,甚至被迫害致死的危险就是为了让人民群众了解“法轮大法好!”让可贵的中国人知道法轮功真象,我们希望所有人幸福而光明的活着。
你们可能已经知道了,全世界有一亿多人在修炼法轮大法,他们遍布5大洲、60多国家,来自不同的民族,拥有不同的肤色,各国政府和人民给与大法的褒奖有1000多项,被誉为“高德大法”。《转法轮》被翻译成几十种语言在世界各地发行。可是在中国,法轮功却受到了江泽民集团的诬陷,诽谤和残酷的镇压,在中国我们没有任何说话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我们只能采取和平上访,散发真象资料和传单的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清事实的真象,如果让我们还象以前那样自由炼功,我想我肯定不会冒着风险去散发真象资料。99年7.20之前为什么没人散发传单呢?这不是很好的说明吗?无人迫害我们这些无辜的炼功群众,又有谁去愿意上访呢?依照我国《刑法》,散发法轮功资料和传单不是违法行为,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宪法规定任何人有权申诉所遭受的迫害。法轮功被镇压完全是江泽民及其帮凶凌驾于宪法之上所造成的。
然而,人间有正义,善恶终有报,正义终究要战胜邪恶,这是恒古不破的真理。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已在近10个国家被刑事起诉,“全球审江大联盟”、“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早已成立。誓将所有迫害法轮功的凶手送上法庭。令其承负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请伸出你们的正义之手,让我们共同制止发生在华厦大地上的这场民族浩劫。愿善良的人们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故依照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依法控告。
控告人:大法弟子 周建平
200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