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月23日】申诉书 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
我们是武克力的亲人。武克力,男,56岁,是吉林省伊通县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因修炼法轮大法,于2002年3月14日被伊通县公安局绑架,被非法关押在吉林监狱第七监区,现已被迫害的生活不能自理。
武克力本人与家属不能接受对武克力的非法判决。根据“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伊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称武克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们认为此判决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吉林监狱迫害武克力的事实,我们在此特向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一、将几千万人炼功的群众团体定为“邪教”没有法律依据
无论是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都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员文章擅自给法轮功“定性”。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但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
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即无合法的司法程序,也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邪教”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
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完全是没有证据的造谣诬陷,具违法性,理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所有的“对邪教的司法解释”都是依据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都是在其发表几天之后才出台的,最高法院在1999年11月5日下发的“通知”中([1999]29号),甚至将如何处置法轮功“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对待。可见对法轮功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是完全违反法律程序的,所谓“邪教”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所以,刑事判决书中对武克力“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是根本不成立的、是强加的。
二、国务院行政部门通告属“规章”性质不能作为量刑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立法法》,民政部与公安部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非立法机构,所发布的“取缔法轮功非法组织”的《通告》属于“规章”性质,根本不能作为《刑法》中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只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才能作为量刑的与判刑的法律依据,而且依据《立法法》,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其下属部委制定的规章都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
根据《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法轮功研究会属于“集会、结社”自由的群众炼功团体,符合《宪法》这一条。至于“没有向民政部门注册就是非法”一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全无道理的,试问如果群众自发的组织唱唱戏,也要到民政部门注册一下才行吗?那么这个严重违背《宪法》原则的民政部的“取缔通告”,又怎么能作为执法机关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呢?法院不追究它的违法性已经是失职了,怎么又能颠倒黑白的将武克力定成“破坏法律实施罪”呢?
三、各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都与法轮功毫无关系
不管依据哪一级“对邪教的司法解释”,针对法轮功都是无意义的。大家可以看一看,法轮功所有的真象材料内容都是健康的,体现着人性善良的回归,暴露中国政府对法轮大法及法轮大法创始人进行恶毒的攻击造谣、栽赃和陷害的拙劣和卑鄙。揭露的是发生在中国大陆对信仰真善忍无辜民众的残暴迫害,以及上千人被打死、无数人被打伤、好人被虐杀的事实,完全不是判决书说的反动宣传品,所以没有妨碍到任何人,言论自由这也是宪法赋予我们的权利。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这不是对他人负责、对国家负责吗? 罪在哪里?
四、对武克力的判决书上所列“事实”不成立
2002年3月4日下午,武克力下班后被伊通县公安局长张启以找谈话为名,骗到公安局后当天就被非法拘留。七天后武克力被送入伊通县看守所刑讯逼供,坐老虎凳20多个小时,同时恶警放高音喇叭在耳边反复高喊:“武克力交代问题”,不法人员不让他睡觉、吃饭、喝水、上厕所,强迫其承认是当地法轮功的负责人,理由就是武克力是副局级职务。最后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非法重判五年徒刑。2003年1月4日被送进吉林监狱。
然而在2002年4月30日“吉林日报”刊登一篇署名李光辉(记者赵联洗、吕瑞东)的文章,竟编造说:“3月14日伊通县公安局及时端掉了活动黑窝点,抓获武克力等7人。……地下指挥体系终于被成功侦破 。……3月20日,巡警大队大队长张庆堂带2名干警,前往长春绿园区,对从事反动宣传活动而被当场抓获的袁文慧、李智泳……。”而事实上,李智泳3月10 日在长春市工商银行食堂上班被绑架,袁文慧3月11日夜间被长春绿园公安分局绑架。显然《吉林日报》在说谎、在伪造事实。原法院认定申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法的不是武克力。
五、武克力受酷刑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并被剥夺依法申诉权
武克力为人谦和。从1994年4月修炼法轮大法后,更是平易近人,凡事为他人着想,熟悉他的人,对他的评价是:清正廉洁、两袖清风,要是领导干部都象他那样,就绝不会出现腐败现象。而今他却被迫害得双脚趾麻木痛苦,活动困难,视力极度下降,来信得别人给他念。直接参与迫害的是伊通县公安局长张启、伊通县看守所、吉林监狱、监狱干警李永生。
我们给武克力送去的生活用品被监狱拒收,只能往监狱存钱,在这种情况下,武克力面对非法关押和各种迫害,向有关部门写了申诉书,却遭吉林监狱教育科的李永生横加阻挡,李永生执法犯法,不但剥夺武克力的依法申诉权而且还对他实施各种精神迫害,连续28天逼迫武克力转变认识。
2004年11月15日,我们去吉林监狱看望武克力时,发现他与日前判若两人,目光呆滞,四肢麻木不听使唤,监狱医院说是末梢神经炎,当我们提出这病可能导致半瘫甚至全瘫等质疑时,他们却不以为然的说这样的病在这太多了。武克力身体极度虚弱,一问才知道,教育科的李永生针对他的申诉书,每天都对他做强制改变认识的工作,一直持续到11月30日整整28天。
对此我们十分不理解,吉林监狱面向社会的八条承诺,其中第四条写得很清楚,说此种权利不受侵犯,吉林监狱的狱警李永生有什么权利竟然剥夺武克力的依法申诉权?李永生有什么权利执法犯法强制武克力的放弃修炼,作为递交申诉的条件?李永生有什么资格不执行吉林监狱面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的七条禁令?
经医学证明:强大的精神压力会导致多种疾病。我们很难想象武克力在这种巨大的压力面前还能承受多久?我们担心吉林监狱的狱警李永生如此加重迫害,将会对武克力身心造成严重后果,李永生能承担得起这个责任吗?
根据上述几年武克力被迫害的事实,我们要求:
追究《吉林日报》2002年4月30日文章的署名者李光辉、赵联洗、吕瑞东诽谤诬陷武克力的法律责任。
追究伊通县公安局长张启、伊通县看守所触犯《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令: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追究伊通县公安局长张启、伊通县看守所、吉林监狱,违背《宪法》第36条、第37条、《刑法》第238条及“世界人权宣言”的法律责任。《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中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公民享有并且应得到政府保障的“生命、自由、人身权、人格权、信仰自由权、财产权、集会、结社自由权、免受奴役、酷刑、侮辱”等权利。
追究李永生扣压武克力申诉信的法律责任。被监管人员的申诉书依法应直接交到驻监管场所的检察机关,何况我们是无辜的更不是犯人。委托家人的申诉书属于信件,应受到保护。
追究伊通县公安局、看守所、吉林监狱对武克力的肉体及精神的法律责任,依法惩处有关违法干警。
立即停止对武克力的肉体及精神迫害!李永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无条件释放武克力!
控告人:蒙冤人武克力的亲人
200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