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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一点认识


    文/北美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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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1月21日】中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是五年多来遭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依法要求国家赔偿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江氏邪恶流氓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完全都是非法的“610”系统操控全国的宣传、行政及司法机关進行法外操作,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过程中,几乎所有的细节都是违法的。如:因为炼功、珍藏大法书籍和资料、上访、打横幅、发真象材料而被非法拘捕;被随意抄家、被随意限制人身自由、被强行送入洗脑班等;被警察和警察唆使的犯人虐待、酷刑折磨等;被迫害致伤、致残、致死等。

    在所有这些邪恶的非法行径中,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些触犯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有些触犯了行政诉讼法和其它行政法规,完全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向有关人员讲清真象,达到制止迫害、维护权利、窒息邪恶的作用。

    在法正人间到来之前的这段时间里,虽然目前迫害还在继续,与其它法律相比,利用《国家赔偿法》维护合法权利、制止迫害,具有其相对简单易行、容易产生积极效果的特点。

    第一、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有权利向赔偿义务机关直接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而申请书中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包括事实根据及理由,这正是揭露邪恶迫害的好机会。如果赔偿义务机关不确认非法事实或者拒绝赔偿,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这同样是讲清真象、揭露邪恶的过程。

    第二、《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或执法过程中的非法行为对公民造成的伤害,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而并不是对案件本身“纠错”(虽然在要求“纠错”的诉讼中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因此实施起来要容易得多。举例说,如果一个劳教所的警察自己或者唆使他人酷刑折磨被非法劳教的大法弟子,造成了大法弟子的身体伤害,就可以对劳教所提出国家赔偿,因为按照《国家赔偿法》,“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或者家属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申请赔偿针对的是国家,不是行凶的警察,而劳教所仅仅是代表国家的赔偿义务机关。

    由于赔偿的前提是那个警察是否有非法行为,比较而言,比就“非法劳教”本身起诉更容易操作。而申请国家赔偿是针对非法劳教执行过程中的非法行为造成的伤害進行索赔,就事实上否定了非法劳教以致整个迫害。

    第三、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的前提是受害人受到了非法对待,所以非法行为的确认成为申请能否成功的关键,而非法行为的确认必然涉及责任人。《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虽然申请国家赔偿不同于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但是,对于邪恶之徒仍然有可能达到追究其犯罪责任,对其仍能起到震慑作用。

    大法弟子申请国家赔偿并不是以获得赔偿为最根本目地的,但我们也并不放弃法律所赋予的应当获得的国家赔偿。我们在符合常人状态的修炼中堂堂正正、坦坦荡荡。在依法争取获得国家赔偿的过程中,邪恶必然被曝光、被窒息,而有关众生则有机会了解大法的真象。随着正法的推進,邪恶之徒赔偿损失、被绳之以法的时候自然就会到来,而这一切却需要大法弟子来促成。

    大法弟子是中国公民,理所当然的享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所有权利,我们不应因为信仰“真善忍”而遭受迫害,也不应因为修炼法轮大法而被剥夺申请和获得赔偿的权利。曾有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犯人(常人),运用《国家赔偿法》成功的申请到了数万元的国家赔偿,难道大法弟子不应该堂堂正正的行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吗?

    当然,作为旧势力安排中共体系之下的《国家赔偿法》,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赔偿范围过窄、不包括精神赔偿、赔偿标准过低、确认程序会有失公正等等。但是作为全盘否定旧势力安排的大法弟子,我们不必考虑这个法律本身是否完善,而是把它当作我们讲清真象、抑制邪恶、救度众生的机会。只要我们以法为师,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的去做,所有结果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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