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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废止的文件中有无99年7月颁发的“六禁止”通告?


    文/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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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9月30日】据新华网近期报道,公安部最近废止了7件部门规章和1077件规范性文件。据称,公安部明确要求,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精神,不符合形势发展要求,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公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坚决予以废止。报道称,公安部某负责人称这次清理是建国以来“公安部历次清理公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工作中范围最广、力度最大、清理最彻底的一次。”在这里,作为中国公民,笔者不禁要问,公安部有没有废止99年7月颁发的“六禁止”通告以及五年来同样违反宪法的各级公安系统下发的打压法轮功的文件?

    * 公安部首先应当废止的文件——“六禁止”通告和各级公安系统下发的打压法轮功的文件

    1999年7月,公安部的“六禁止”通告的第四条规定:“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这条内容明显与中国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显然公安部六禁止,等于是剥夺了人民结社的自由、示威的自由和言论的自由。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的法,一切法律,一切行政的法规,或者是地方性的法规,如果和宪法相抵触的话,那么本身这些法规是没有任何效力的。

    同时这公安部六禁止违反了宪法中的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报复。”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信访条例也说得很清楚:“对于信访的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第二:有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的行为。”“第三:可以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公安部六禁止不仅违反了宪法,同时也违反了国务院信访的条例。

    “通告”全部以“禁止”开头。这样的通告,可以解释为任何人只要信仰法轮功,那么一切宗教、言论、集会、出版自由就全部被剥夺。公安部既无立法权,也无司法权,它是一个执行机关,做出如此规定是违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64、65、66、71、92、111条的有关规定,以及“禁令”公布之前,公安机关的大规模行动:如7月20日凌晨起,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就已经开始对法轮大法辅导员及研究会成员进行大规模逮捕行动;7月21、22日又扣押了30余万上访的法轮功学员。有的地区是公安机关以找法轮功辅导员谈话为由进行“诱捕”;有的没有出示“逮捕证”、“拘留证”;有的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至今没有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当事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有的持续传唤、拘传法轮功学员;有的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学员家进行非法搜查、抄家;有的非法关押学员达30多个小时……1999年7月22日,人权监测委员会强烈谴责中国当局禁止法轮功活动。但是,公安部的六禁止和之后的一切打压法轮功的违法文件,却成为5年来,公安系统对法轮功实施迫害的“法定”依据。

    * 文件可以废止 罪恶无法勾销

    2001年8月,在国际社会已经普遍看清“自焚”的真象时,中央电视台竟然象小学生涂改作业一样,将刘春玲被重物击中倒地的镜头一概剪掉。这种瞒天过海、掩耳盗铃的做法起到的作用只能是欲盖弥彰。不知公安部此番废止非法文件的做法,是否也是在“涂改作业”?如果不是,那就应该彻查当年“六禁止”的幕后操纵者、制定者,以及具体实施者。给民众一个合理说法。

    殊不知,这类非法、抗法的“红头文件”让多少无辜百姓丧失家庭、工作、安宁的生活环境、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现在越来越多的迫害案例从中国民间浮出水面。除了无法统计的被迫害致死的法轮功学员外,那些目前还遭受折磨的法轮功学员更是数不胜数,公安系统的那些违法文件以及幕后的操纵者在这其中起的是什么作用,可想而知。

    明慧网2004年8月13日和29日分别报道了两则骇人听闻的迫害案例:黑龙江大庆大法弟子张忠2002年春被非法绑架,后被判重刑12年,两年来被大庆监狱酷刑折磨得几经生死,直到被折磨得瘦骨嶙峋、生命垂危,完全处于昏迷状态!

    遭受大庆监狱迫害,瘦骨嶙峋、生命垂危的法轮功学员张忠

    内蒙古临河市巴颜淖尔盟姑娘王霞(今年30岁)坚持说真话、说明法轮功真象,被非法判劳改七年,关押在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遭到强行灌食及药物摧残,被折磨得体重仅剩20公斤,人昏迷不醒。狱方为推卸责任,于2004年6月26日让其家人接回,“保外就医”。

    法轮功学员王霞因拒绝“转化”被呼和浩特市女子监狱折磨得瘦骨嶙峋,奄奄一息

    36岁的女法轮功学员高蓉蓉遭受辽宁省沈阳龙山劳动教养院恶警电击近7小时,面部被严重毁容的消息在今年6-7月间被披露,从2004年8月9日起,她尿血、不能進食進水。经历了前后三个多月的痛苦煎熬后,高蓉蓉已瘦成一副浑身带伤的骨架,眼窝塌陷,眼皮闭不上,人已经脱相。医生表示,随时有生命危险,并一再下病危通知,但龙山教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沈阳市司法局拒不放人,声称死了也不让回家。


    沈阳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法轮功学员高蓉蓉

    高蓉蓉2004年5月7日被酷刑折磨,脸上是电烧灼伤。照片是受伤10天后拍摄的

    这些瘦骨嶙峋、生命垂危、面目全非的照片不由得不让人联想到半个多世纪前希特勒对犹太人犯下的种族灭绝罪。是不是废除了违法文件,5年来的种种罪恶就可以一笔勾销呢?

    不仅如此,这场迫害中公检法系统的人员在打压法轮功的时候,挂在嘴边的话往往是,“我知道你们都是好人,但是我没有办法,这是上面的命令。如果我不这样做,就会丢饭碗。”或者说,如果他不能完成迫害法轮功的任务,乌纱帽难保。更有人因为打压法轮功得力,成为“英雄”被授功颁奖,如马三家劳教所的苏境、北京女子劳教所李继荣之流。正是那些红头文件和看似冠冕堂皇的理由,在一步步的吞噬和麻痹着众多公安系统人员的良知,放大着他们的魔性。是不是废除了违法文件,5年来的种种罪恶就可以一笔勾销呢?

    * 惩办罪犯是唯一出路

    仅仅废止非法文件是不够的,惩办对人民犯罪的凶手才是唯一出路。如果现任中国领导人坐视这种迫害于不顾。不但会使更多的中国百姓遭受迫害,而且执政者本人也会背负江氏集团同样的罪名。

    历史的发展总是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国际社会和司法界不会坐视大规模的“群体灭绝”和“反人类”罪恶的发生,当世界上其他国家都明白这场迫害的实质的时候,都会利用国际法和本国法律惩治罪犯,联合国国际刑事法庭甚至会出现类似“卢旺达种族灭绝”的国际特别法庭。“中国现有的司法系统没有能力给受害者提供法律公正”很可能成为遍布于世界各国的受害者在国际社会起诉那些发动和参与迫害人员的理由之一。事实上,这种局面已经逐渐形成,江泽民已经在美国、加拿大、西班牙、德国、台湾、韩国、希腊和澳大利亚等国以“反人类”、“群体灭绝”和酷刑等罪名被起诉。李岚清、曾庆红、罗干、刘京、周永康、吴官正、薄熙来、陈至立等参与迫害的高官也在许多国家以及联合国刑事法庭被起诉。

    因此,在中国,利用现有的法律武器惩办恶人才是真正解决法轮功问题的唯一出路。“时间就是生命”,希望所有关心中国前途命运的人士清醒的正视这一问题,共同努力使这场灭绝性迫害早日结束。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10/27/53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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