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28日】3. 大陆同修如何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自己撰写申诉书?
江氏集团镇压,迫害法轮功,为了达到欺骗公众,掩人耳目的目的,秘密规定大陆律师不准为法轮功学员的案件进行法律帮助和辩护。为了揭露邪恶,讲清真象,救度世人,更好地利用法律知识,反镇压,反迫害,现将如何撰写刑事申诉书介绍如下:
3.1 向哪一家司法机构投递申诉书?
对于司法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和对人民法院的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控诉等,均应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递申诉书。根据大陆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分工的不同,与法轮功学员申诉内容有关的职能部门主要有以下:
3.1.1 法纪检察部门:承办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这里指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限于公安,国安,法院等司法部门的人员,也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如“610办公室”人员,企事业单位的领导,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3.1.2 监所检察部门:承办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直接立案侦查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对监管场所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劳动教养所也由人民检察院监督。
3.1.3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举报中心:承办受理,接待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受犯罪人的自首;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受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3.2 刑事申诉书应有哪些部分?
刑事申诉书主要有五部分组成:
3.2.1 被告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名称地址),职务,住址,民族被告人可以一人,也可多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是重要内容。但如确实不知真实姓名的,可注明被告人面目特征或绰号等,由检察机构人员侦查。
3.2.2 原告人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住址,民族。
3.2.3 案由:提出申诉案的理由
3.2.4 犯罪事实和证据
3.2.5 诉讼请求和法律依据
3.2.6 附带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情况,可有可无)
此致×××××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诉书应打印一式多份,主送检察院二份。
3.3 撰写申诉书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大陆现实环境下,撰写申诉书,主要部分在犯罪事实和提供证据。其中尤以提供证据最为困难。因为江氏集团镇压,迫害法轮功学员,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利用国家机器,使用权力机构,在编织谎言,罗列罪名,以“莫须有”方式进行的。法轮功学员处于被镇压,被迫害,被监管,失去自由或无权无力的情况下控告有关恶警,监管人员的。所以,在收集提供,保存证据方面面临着很大困难。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注: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有关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痕迹。书证是指能够以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表示的内容,真实情况的文件,凭证。)
(二)证人,证言;(注:证人是指除该案当事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是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有关案情的自然人。而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三)被害人陈述;(注:被害人陈述,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案件的真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辩解和供述。)
(五)鉴定结论;(注:鉴定结论是指由有关专家对诉讼中某些有争议的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运用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手段进行检测,分析,鉴别以后,所提供出的结论性书面意见。)
(六)勘检,检查笔录;(注:勘检,检查笔录是指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进行勘检,检验时所制作的实况记录,以及对与犯罪案有关的物品,人身体进行检查时,所制作的客观笔录。)
(七)视听资料;(注: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和电脑及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法轮功学员可以收集、提供、保存的主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部分鉴定结论和视听资料。
(1)注意收集一切有关的物证,书证,并加以妥善保存,不轻易出示给其他人,注意安全;
(2)注意收集一切有关的证人证言,如有法轮功学员当时在现场,可请他们作证。最好先将证人证言做成书面文字形式,以利保存;
(3)当被害人获得自由时,尽快将身体伤残部位照相留存,并做医检,由医务工作人员出具正式的检验报告。造成精神伤害的,尽快做精神科鉴定。
(4)尽量详细,真实地做好被害人陈述,写出法律规定的犯罪特征;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时间,地点,手段,使用的犯罪工具,犯罪行为人的言行,犯罪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的一致性。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真实可靠。
4. 举例说明如何撰写刑事控(申)诉书
(为维护法律公正,人名,地点等均为化名或虚构)
刑事控(申)诉书
一. 被告人:姓名:吴仁兴,男,36岁(1968年4月5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察。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被告人:姓名:江士皋,男,24岁(1980年1月17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警察,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被告人:姓名:谭小莉,女,30岁(1974年6月8日出生)
北京市女子劳教所管教
被告人:姓名:麦银铝,女,20岁(1984年X月X日出生)
北京市女子劳教所被劳教人员(因卖淫行为关押)
被告人:姓名:杜平凡,女,23岁(1981年X月X日出生)
北京市女子劳教所被劳教人员(因吸毒,贩毒关押)
原告人:姓名:蒋真贤,女,32岁(1972年5月18日出生)
北京市海淀区中学教师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27号
二. 案由(控告案理由):
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分别违反了刑法有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猥亵侮辱妇女,强奸妇女,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故意伤害和敲诈勒索罪等规定,原告人为此特依法提出控告。
三. 犯罪事实和证据:
1.二零零零年六月十八日晚,大约10:25分左右,有街道居委会的人敲门,声称查户口,我不知有诈,为他们开了门。门一开就拥进五、六个人。为首的男子自报是海淀公安分局的,叫我去分局走一趟。我当时就问:“你们不是说要查户口吗?为什么又要去分局?你有证件吗?请出示。”这时街道居委会的人介绍说:“这是咱们分局的吴仁兴科长。这时吴仁兴就命令其他警察搜查我的房间。有三名警察就在我的房间里搜找有关法轮功书籍、材料及录音录像。我就质问吴仁兴:“你有搜查证吗?你这样无理搜查是违法行为。”吴仁兴就阴笑着走到我的面前,不怀好意地上下打量着我,他的脸几乎贴到我的脸说:“看来人民教师就是不一般,还懂些法律知识。我告诉你,拘传证,搜查证我都有,你找江泽民要去。”吴仁兴说着就架着我的右臂,另一个年轻些的警察架着我的左臂,连拖带拉的把我拽到门外的警车边(吉普车)。他们打开车后门,让我上车,我就质问他们:“你们有什么权力拘传我,请出示拘留,逮捕证件,没有证件,你们就是违法拘禁。”这时那个年轻些的警察就说:“咱们人民教师还真厉害,说的头头是道。”我注意到他的警号是×××××。他和吴仁兴使了个眼色,然后说了声“抬”,他们俩人就一边一个架胳膊抬腿的,往车里塞我,我就用脚蹬着车厢边不进车,边叫喊:“警察执法犯法,违法抓人,法轮大法是正法!”并挣扎着。但突然我感到吴仁兴有只手在抠摸我的阴部。当时我穿的是裙子。我臀部本能的一紧,就被他们推进了车。那年轻的警察顺势抓我的左乳房一下。我低声说了句“可耻”。当我坐到车里时,就看到两个警察抬着,抱着从我家里搜出的HP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有关法轮功书籍五本,CD盘,录音,录像带数十盘,放在车里。但他们没有出示任何搜查证,也没有给我没收财物的清单。
他们将我押到海淀公安分局,当时大约晚上十二点钟。他们把我从车上生硬的拽下来,并将我单独关进一个小黑屋,戴上手铐。我站在屋里呆了几分钟,等眼睛适应了黑暗,逐渐看清了里面的情况。屋里只有一个木板床,靠在左墙角。墙上方贴着天花板有一个二十公大小的方形通风口,还装着井字铁条,从这里透过一丝光线。可能由于通风不良,小屋里有一股霉臭味,而且非常潮湿。我只好坐在木板床边静思着这晚发生的一切,也思考着将要发生的事。大约又过了二个多小时,小屋外传来了脚步声。随后“啪”的一声,屋里电灯被打开了,当时晃得我睁不开眼。我听到门开了,恍惚看到有两个人走进来,还夹着一股酒和饭菜味。我定睛一看,还是吴仁兴和那个年轻的警察。我本能地,防卫性地从木板床上站起来,问到:“你们又来干什么?”吴仁兴说到:“没什么,只是例行公事,检查检查。”说着就从腰间拿出手铐的钥匙,走到我身边。我抗议到:“检查妇女要由女工作人员进行。”吴仁兴就说:“女的不上夜班,只好由我们男的代行公事了。”那个年轻警察一边淫笑着一边帮腔:“就是,就是”。他们说着,就打开我的手铐,跟着,年轻警察就把我的左手扭到背后,吴仁兴把我的右手从我的头部右侧扭向后方,然后,将我左右手成对角线方式铐在一起,使我的双手不能动。这时,我马上意识到会发生什么事情,我严正地问他们:“你们要干什么?你们难道要执法犯法吗?“吴仁兴说:”你说的不完全对。江泽民说:对法轮功学员,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更不用说玩几个女人了。“说着他们两人就把我扑倒在木板床上,吴仁兴撩开我的裙子,使劲往下扯我的内裤。我的双手被他们用手铐铐在背后,一点也动不了。因我横躺在木板床上,臀部在床边,双腿着地。我只好夹紧双腿,以抵抗他们强奸。他们两人一人掰我一条腿,还用手掐我大腿内侧的肉,使我的双腿分开了。吴仁兴首先站着奸污了我,在他退下内裤时,我看到在他左小腹近腹股沟处有一大小如五分硬币(约十毫米直径)的黑痣,他口中的呼吸都带着酒气。之后,那个年轻的警察也跟着奸污了我,在他露出生殖器时,我看到,在他龟头右边10-11点位置上,有一块花生米粒大小的皮肤呈粉紫色。他行奸时,还强行索吻,使劲揉搓我的乳房。奸后,他还扯我的裙子,用裙边将他的阴茎擦干净。他二人强奸之后,又把我的手铐打开,重新铐在前边,还威胁我:”不许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否则,让你死无葬身之地。“
2.第二天,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九日,一天时间,除了在我的要求下,去了两三次厕所之外,没有任何食品和饮水。我只好忍饥挨渴地熬着。一直到了大约晚上九点多钟,吴仁兴和那个年轻的警察,我从别人那里知道他的名字:江士皋,将我从小黑屋押到预审室进行讯问,他们强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并说了很多污蔑法轮功的话,强迫我写“悔过书”,遭到我的抵制后,他们先是体罚虐待我,让我九十度弓身站立,双臂后掠高抬,双腿并直站立。他们还特意把食品和饮料放在我面前的桌子上,在我面前又吃又喝。然后,吴仁兴拿杯饮料到我面前,说:“你看看,写个”悔过书”,就会有吃又有喝,何必太认真了。”我不理睬他,他就使劲抓着手铐,向上提我的双臂,顿时痛的我豆大的汗珠顺着额头滴到地上。就这样,我以这种姿势站立了大约四个小时,其间,稍有变态走形,就会遭到吴仁兴,江士皋或用燃烧的香烟头或电棍,烧灼或电击。我的汗水将面前的地面都滴湿了一片,当时手臂和腿部都留下六至七处他们烧灼或电击的痕迹。
到了大约夜里一点多钟,吴仁兴和江士皋看到还是不能将我转化,就不耐烦了。吴仁兴说:“你个臭娘们还挺硬,我就不信斗不过你,转化不了你。”说着,他和江士皋就把我架到预审室的里屋。我看到里屋有很多刑具,像皮鞭,木棍,铁条,电棍,老虎凳,房梁上还挂着三,四根拇指粗的绳子。
吴仁兴,江土皋把我铐在背后的双手,用绳子捆住手铐,往上吊我,我的双手,双臂被提了起来,身体的重量都压在双臂,双手上。窄窄的手铐子,勒得我的双手疼痛难忍。吴仁兴,江士皋每人手里提着根电棍,他们故意用电棍往铁椅子上放电,弄得电弧光乱闪,以此恐吓我,强制我放弃修炼法轮功。江士皋还很不规矩地对我摸腿捏屁股,假装怜悯地说:“瞧长的细皮嫩肉的,还真舍不得收拾你。”我听着,觉得他们真是不知羞耻。我只好正义、严肃地说:“请你放规矩点。人民警察应该依法办事,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信仰的权利,也有不信仰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能干涉。”吴仁兴就反驳说:“什么宪法呀。在中国宪法不如现官,现官不如现管。江泽民是现官,他说消灭法轮功,我就是现管,我管你,就是我说了算。”说着,他就用电棍电我的胸部乳房,顿时我感到像万箭穿心,万针同刺。随着电棍放电的频率和次数,我的心跳也随着呈不规则跳动,呼吸也不自主了。江士皋的电棍也开始在我背后放电,主要在臀部,腿部。他们一边电,一边问:“还炼不炼了?”我就回答:“炼,炼,炼。”他们放电的时间,随着我说:“炼”的次数,逐渐加长,我的声音也愈来愈小,直到我失去了知觉。
这样的酷刑几乎每一、二天就重复一次。还有一次是让我坐“老虎凳”。在六月二十九日晚十点,吴仁兴,江士皋将我拖到预审室里屋的行刑室,放在“老虎凳”上,双手五花大绑在老虎凳背上,口里勒个宽布条。双腿从大腿根开始,每二十公分绑上一条皮带并煞紧,共三根。然后在脚脖处加垫砖块或硬物。他们边加边问,由于大腿不能高抬,随着脚脖处加垫物的增高,反关节压力造成的疼痛是剧烈而持久的,疼得钻心,汗水顺着面颊淌下来。他们每问一下,我就摇摇头,直到疼的昏过去。
就这样我被他们关押了三十天,到二零零零年七月十七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分局才将我释放。街道居委会,海淀区教育局“610办公室”,派出所还要将我直接送往北京女子劳教所,由于我的身体极度虚弱,劳教所怕我死在那里,担负责任,就拒绝接收我。所以我只好暂时被送回家。他们还派二个人昼夜在屋外监视我的行动,我一出门就有人尾随跟踪。
回到家后,我将留有精斑的内裤及裙子换下后,原样不动地收藏好。用照相机将手,脚,腿及身体所有受伤留下的伤痕做了拍照。然后,又去医院做了医学检验及鉴定,对外伤进行了处理,医生开具了有关鉴定诊断证明。我从母亲口中得知,在我被关押期间,吴仁兴,江士皋还到我家非法搜查了二次,均没有出示任何证件。而且还向我母亲敲诈了人民币五千元。当时有目击者在场。
3. 二周后,二零零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大约十点钟,在街道居委会人员的带领下,派出所,海淀区教育局610办公室,等四,五个人坐着警车来到我家,以到派出所讯问为名,将我从家中强行架上警车,直接送到北京女子劳教所。
大约在一点左右,我被送到北京市女子劳动教养所。这时,居委会,派出所及610办公室的人才向我出示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上面写着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我劳动教养二年。在对我进行例行的身体检查后,就将我押送到囚室。北京女子劳教所负责我的管教是谭小莉,女。两个包夹是麦银铝,女,20岁,因卖淫被劳教。另一个是杜平凡,女,23岁是因吸毒,贩毒被劳教的。这两个包夹人员,均是女子劳教所中的被劳教人员,管教人员用她们监视,看管法轮功学员。当我被关押到女子劳教所后,我的每一言一行都受到她们的监视,还写记录,随时向管教人员汇报。由于我坚持不写《悔过书》,不骂法轮大法,坚持打坐炼功,二零零零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管教谭小莉,被劳教人员麦银铝,杜平凡,罚我面墙而跪,而且是跪在三角铁上,当我拒绝时,她们三人就向后撅我的双臂,使我头朝下,然后抓着我的头发,往墙上撞我的头。顿时,撞得我眼冒金星,头颅剧痛,撞到六、七下时,我感到有一股热血从头上顺着面颊流了下来,但我还是拒绝写《悔过书》。她们三人气急败坏,谭小莉就让麦银铝,杜平凡去抬“死人床”。
这“死人床”又名“燕儿飞”,是一张带铁床头床尾的木板床。有的木板床板上还掏个洞,方便床上人大小便。我在此之前就有所耳闻。当麦银铝,杜平凡抬来那“死人床”时,我看到那床上血迹斑斑,连黑色铁床头,床尾也是血迹斑斑。谭小莉命麦银铝,杜平凡将我抬上床。麦,杜两人将我抬起来往床上一扔。然后她们三人拽手的拽手,拉腿的拉腿,将我右手臂,左脚对角线使劲用绳拴住后向两头拉紧,我感到象要拉裂我的右手和左腿似的。她们在觉得实在拉不动时,就将绳子固定在铁床头,床尾上。然后又把我的右手,左脚栓在床头,床尾上。我就这样被呈“大”字一样被栓在床上,左低右高。我躺在光床板上,整个身体疼痛难忍,象撕心裂肺一样。谭小莉还叫着:“抬她到外边,喂苍蝇,蚊子,晒太阳。”麦,杜二人就将我抬到屋外,故意将我放在太阳光下。七月的太阳是骄阳似火,照在身上火辣辣的。加上蚊虫的叮咬,疼痒难忍。由于我的四肢均被拴住,不能动,不能驱赶蚊虫,不能活动筋骨,全身先是疼痛,继而麻木,最后失去知觉。
4. 七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女子劳教所管教谭小莉为了惩罚我,对我禁水,加上每天在太阳下暴晒,每天只小便一、二次,没有大便,嘴唇干得裂口子。为抗议她们对我进行的非法酷刑,体罚虐待的行为,我宣布进行绝食。到了七月三十一日,谭小莉见我已绝食四天,身体出现严重脱水现象,整天处于昏迷或半昏迷状态,就给我进行灌食。
在劳教所里进行的所谓“灌食”,已完全不同于医疗卫生机构为了挽救或延长患者的生命,而进行的人道主义灌食。他们的灌食,已经成为一种新式的,披着“人道主义”外衣,野蛮,残忍的酷刑。七月三十一日下午,大约三点多钟,她们用一种透明较硬的塑料管,有小拇指粗,也不消毒。谭小莉就让杜平凡使劲按着我的头,不动。因我的四肢被绑在“死人床”上不能动,麦银铝用手掐我的两腮,并掐着我的鼻子,让我不能呼吸,只能张开嘴进行换气。这时,谭小莉就快速的将塑料管插进我的口腔中,当我试图用牙齿咬住塑料管时,麦银铝就使劲掐我的两腮,谭小莉就往我食道中插塑料管,根本不顾因插管引起我的生理反应。当时我感到象有一条毒蛇从我的口腔中顺着食管往下行,我的喉头因有大而长的异物进入,就不由自主的产生吞咽动作。而食道及胃部因有异物快速进入,造成巨大的不适,而产生痉挛和排斥。而管教谭小莉见到因插塑料管给我造成的痛苦状态,不但不放缓往我口中插管的速度,反而残忍的插插拔拔塑料管,以此为乐。这时我喉头,食道,胃部象被毒蛇噬咬了一样,疼痛,痉挛,排斥,吞咽,都凑在一起,但却欲吞不行,欲吐不能,咽不下,吐不出。血液,唾液,胃液都堆集在喉头,堵住气管,而我的鼻子依然被麦银铝掐着,不能通气。一时间,因不能呼吸了,我憋得胸部起伏,脸发烧,胃里,肺里象憋了一团火一样,要喷发出来。谭小莉她们三人见状也一时停了手脚。这时我身体一震,一股带有血腥味的一团东西从我的胃底,强烈地喷发出来,连同插进的食管,也一同喷出来,落在我的身上,地上。之后,我才缓了一口气。谭小莉见状,很不高兴。三个人骂骂咧咧地收拾东西走了。
如此灌食,在八月二日,八月四日又进行了两次。
5. 在北京女子劳教所,她们每天都强迫法轮大法弟子超强度劳动,而且经常,随意缩减或剥夺法轮大法弟子的睡眠时间。例如:二零零零年十二月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连续三天,谭小莉为了强迫我放弃修炼法轮功,指使麦银铝,杜平凡轮流看管我,不让我睡觉,让我面壁而站。十二月十五日我整整站了二十个小时。从早上四点站到晚十二点。因站的时间太长,腿脚发肿,实在站不住了,而跌倒在墙边。又被麦银铝,杜平凡拖到木板床边“坐板”,还是不让我合眼睡觉,有时感到实在太困时,只要我一闭眼,麦杜二人就大声叫喊,用木棍敲我的头,或往我头上浇冷水,或用鞋底打我脸。一直到十二月十七日晚我困得睁不开眼而昏倒在地上。
6.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女子劳教所关押一年时,因长期的迫害,造成我的身体健康急剧恶化。女子劳教所只好让我保外就医。
四. 证据:
我现保留的证据如下:
1.物证:留有精斑的内裤及裙子;
2.书证:医生鉴定诊断证明;伤情照片
3.证人证言
五. 法律依据和要求:
1.根据上述犯罪事实和有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吴仁兴,江士皋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强奸(轮奸)罪;第二百三十七条猥亵,侮辱妇女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条,体罚虐待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和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2. 谭小莉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八条,体罚虐待罪;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罪。
3. 被告人麦银铝,杜平凡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四十八条,体罚虐待罪(和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与谭小莉)
4. 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提出赔偿要求如下:
(1)被告人吴仁兴,江士皋必须返还敲诈的人民币五千元于我母亲;
(2)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A),北京市女子劳动教养所为赔偿义务机关(B)。具体赔偿要求细节情况请见赔偿申请书。
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控(申)诉人蒋真贤年月日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