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2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刘朝芬,女,今年70岁。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功,通过一段时间的学法炼功,由于车祸残废的手奇迹般的恢复了功能。我十分感谢李洪志师父,感谢法轮大法。我的女儿邝德英,自1997年以来坚持修炼法轮功。2002年1月5日,在昆明金星花园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被公安抓捕,判劳教两年。
我认为,我的女儿邝德英散发法轮功传单不是违法行为,因为散发法轮功传单,没有影响社会治安,没有伤害任何人,相反,是在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帮助建立司法公正,维护法律的尊严。传单的内容没有一项是反党、反政府的,只是针对坚持修炼法轮功所遭受的迫害進行揭露,其目地在于还理于公道,还清白于法轮功。我国法律、法规没有任何一条有明文规定申诉所遭受的无理迫害和非人折磨是非法的。
当时我对公安的说:“你们把邝德英抓了,孩子怎么办?她的孩子只有一岁零三个月,孩子离不开妈妈。”公安的说:“这个我们不管。”自从邝德英被关進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两年中我和孩子都没有见到邝德英一面。理由就是我也炼。
今年初的一天,云南省女子劳教所的干警突然来到家中说,邝德英已经绝食多日了,叫我和孩子去看她。我们到了劳教所才知道,邝德英是抗拒云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加期半年而绝食的。
今年6月25日上午,我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反映邝德英已经超期关押半年之久,仍然未放人的情况,他们答复我,叫我找云南省司法厅,但当天中午又把我非法带到五华公安分局,后又转给官渡公安分局,对我進行了非法审讯。
以上是我的申诉。我请求:
1、我堂堂正正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反映情况,却受到五华公安分局、官渡公安分局的非法审讯,我要求对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2、云南省女子劳教所对邝德英的超期关押是非法的,我要求立即放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申诉人:刘朝芬
200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