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在北京市双桥人民法庭秘密开庭,非法对清华大学大法弟子虞超、褚彤、王为宇進行审判,2004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非法判处:虞超9年、褚彤11年、王为宇8年徒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朝刑初字第75号)。三人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约在2004年6月中下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判,直接秘密宣布二审维持原判,虞超9年、褚彤11年、王为宇8年。所有法律程序完全是秘密進行的。
现已查明:
一审责任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责任人:
审判长:马瑛
审判员:朱旭辉
代理审判员:范秀兰
以上人员联系方式:朝阳区人民法院总机 转 刑庭
朝阳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 邮编:100026 总机010-65958855或65061292,投诉电话010-65021021
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 电话:010-65751915、010-65754723
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010-65023091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口7号 邮编:100026 email:chyjianchan@eyou.com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张东清,联系电话:010-65061291 检察院举报电话010-65042000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010-65002835
二审责任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07
电话:010-67699933转2372、2371、226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010-67653214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010-68299530
强加的罪名:
褚彤、虞超:在明慧网上发表文章、上网传播关于法轮功的内容等
王为宇:帮助在网上传播法轮功的内容,编写清华人受迫害实录等
定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