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4/7/26/80295p.html |
关于清华大学褚彤、虞超、王为宇被非法判重刑一案的進一步调查 |
【明慧网2004年7月2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在北京市双桥人民法庭秘密开庭,非法对清华大学大法弟子虞超、褚彤、王为宇進行审判,2004年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分别非法判处:虞超9年、褚彤11年、王为宇8年徒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朝刑初字第75号)。 三人立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大约在2004年6月中下旬,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开庭审判,直接秘密宣布二审维持原判,虞超9年、褚彤11年、王为宇8年。所有法律程序完全是秘密進行的。 现已查明: 一审责任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责任人: 朝阳区人民法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 邮编:100026 总机010-65958855或65061292,投诉电话010-65021021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西口7号 邮编:100026 email:chyjianchan@eyou.com 二审责任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丰台区方庄路10号 邮编:100007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电话:010-68299530 强加的罪名: 定罪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0条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8/6/51067p.html) |
成文:2004年07月25日 发稿:2004年07月26日 更新:2004年07月26日 21:3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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