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4月19日】最近,在某省高等学校形势与政策骨干教师培训会上,一法学专家在作“关于修改宪法问题”报告时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1年。从这一情况来讲,我们完全可以称:“非法的劳动教养制度”。 1999年7.20以来,大陆各级党政机关和公安机关非法关押成千上万的大法弟子,有的被关在劳动教养所,有的被关在所谓的“法制教育学习班”,有的被关在拘留所、看守所,长期对修炼人的精神和肉体进行残酷迫害,强行洗脑转化,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这是它们滥用公共权力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的违法行为。对此,大法弟子应该拿起常人社会的法律武器,坚决抵制这种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与恣意滥用的违宪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经济学室主任胡星斗在2003年11月发表的《千夫所指的劳教制度》一文中说:“劳动教养已是千夫所指的恶政。尽管劳教制度在历史上起到了处罚‘不够判刑标准的轻微违法人员’、维持社会治安的作用,但政府以违宪违法的方式处罚公民中的轻微违法,是否得当?是否得不偿失?是否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又说:“大量的事实显示,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部分官员作恶的工具。”
法轮大法修炼者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争名不争利,不参与政治,只为做一个好人,做一个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有益的好人,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却被邪恶百般打压,非法关押,受尽折磨,有的被迫害致死,有的被迫害得终身残废,有的被迫害成精神病人,千千万万个家庭遭受了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灾难,千千万万个大法弟子尝尽了失去工作、失去学籍、失去财产、流离失所的痛苦。这就是邪恶非法利用手中权力,大肆践踏宪法和法律,给诚实、善良、坚持真理的法轮大法修炼者带来的苦难!
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任何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都无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而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而对于大法弟子的非法关押甚至可以无限延期。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2002年11月中共召开的“十六大”也宣称:“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但至今我们看到的是:很多不为邪恶淫威所屈、坚定信仰的大法弟子,仍旧被非法关押在劳教所、转化班、洗脑班、看守所、拘留所,受到非人的迫害和折磨。难道这还不足以充分证明它们践踏国家宪法和法律,违背国际公约,严重侵犯人权这一铁的事实?
师尊在《在北美大湖区法会上讲法》中说:“这不是参与政治,更不是参与常人的事,因为我们在揭露邪恶中利用常人的形式的做法也没有错。所做的一切不是为了个人的目的,更不是为了常人什么组织,而是为了证实大法,揭露邪恶是为了让他们停止对大法与学员的迫害。”正法时期的每一个大法弟子,都应该按照师父说的去做,都应该充分认识人权的重要性和内涵,深刻戳穿邪恶的“现在是最好的人权时期”的谎言,全面披露邪恶违法行政的事实,依法揭露邪恶迫害大法弟子的各种侵权犯罪行为,维护好、保障好自身的人权,让邪恶在强大的正法之势下灰飞烟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