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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抚松县人民检察院的一封检举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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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10月25日】

    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我们是一群法轮功修炼者,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鉴于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故我们特此向贵院检举抚松县610、抚松县公安局直接或指使抚松县各乡政府人员,公然执法犯法,非法拘留、非法抄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

    今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开展一年的“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针对五类: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例;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案件。胡锦涛也提出了以宪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希望贵检察机关真正履行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还受害公民一个公正。

    2004年5月24日,我县几名法轮功学员被不法人员非法绑架。事实上这几名学员没有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只因修炼法轮功就被抓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而且宪法又新增保障人权条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轮功学员也是中国合法公民,理应拥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不法人员无故抓捕这几位学员已是严重违法,而被绑架到抚松县看守所后,我县610、公安机关,不但没有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反而由于害怕自己的私利受到损害,继续延续、扩大这场违法迫害。他们不但把这几位学员非法拘留,進行非法逼供,而且勒令各乡政府、派出所,对这几位学员進行非法抄家。抄家的人员中大多数非正式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而是雇佣的好事者、地方小混混,不出示工作证、搜查证。

    不仅如此,各乡镇以招聘为名,成立了保安公司,每人交给公安局三千元人民币,以立功、发奖金、为诱饵、让不明真象的群众非法跟踪、监视、抓捕大法弟子。自2004年5月开始,已强行绑架了10余名法轮功学员,并非法抄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抓捕的大法弟子有钱的罚款,被勒索的钱财最少三千元以上,最多两万多元,没钱送劳教所。

    现在抚松县看守所仍关押三名大法弟子,尹军、郭树辉、李宗运仍被非法迫害,在抚松看守所已被非法关押了三四个月,近期当地法院将对尹军、李增运非法审判,大法弟子尹军,3月29日从长春劳教所保外就医出来后,6月9日又被非法绑架,为了抵制迫害开始绝食抗议18天,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被绑在死人床上强行灌食,出现生命危险后,送抚松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患有严重的心脏病,胆结石已长满,政保科长张爱民非但不给治疗,却拿大法弟子的生命当儿戏,当地两次往长春劳教所送都因为身体状况拒收。邪恶之徒仍不放人,继续把他关押在抚松县看守所,7月9日移交法院判批捕。

    河北大法弟子高寒,原名郭树辉,因在抚松县做真象资料被非法抓捕,在看守所里被提审的过程中,被电棍电、套塑料袋、背铐子、被折磨毒打近十日。被极其残忍的用过刑,现一只耳朵被迫害的失去听力,被打成大小便失禁。

    大法弟子李增运,抚松县蒲春河人,讲真象被警察举报,这次被非法抓捕之前已流离失所了3年、妻子(大法弟子)被非法劳教3年现在关押于长春女子劳教所。

    在这五年多的时间里,全县被非法劳教100多人,非法判刑数人,非法拘留300多人,非法罚款(据不完全统计)大约100多万元,对此县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原公安局副局长谷宪斗,政保科长张爱民、县610主任、县国保大队队长、副队长等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想过没有,他们给多少无辜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经济精神的压力,而这些受害者却没有怨恨之心,还在向他们讲述着真象,希望他们早日悬崖勒马,千万不要为眼前的这一己私利迷住心窍,给自己的生命带来永远的遗憾。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将法轮大法修炼者强行带到看守所”進行“所谓全封闭迫害”。长达数天甚至数月,这种变相拘禁法轮大法修炼者的行为,是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严重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权利,严重扰乱了社会安定,践踏了法律尊严。望贵检察院,秉公受理,严惩这种以权谋私、执法犯法、破坏法律正确实施的违法行为,真正实行法制社会,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这些老百姓们自由。公平、公正、做人的权利。无罪释放所有被关押在抚松看守所的大法弟子。

    有关责任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电话区号-0439 
                   宅电      手机    小灵通
    抚松县政法委书记:李朋中  6223241 6213905 13804499069   
    法院院长:姚德香 6212602  6213386   13904499967   8968385
    检察院检察长:来立群 6212332 6216085  13904499540   8960540
    公安局局长:高峰 6212815  6212409   13943953068   8960246
    镇公安分局长:边延军 6218704 6316999  13159799389   8962839
    公安局法制科长:邱源 6212388
    看守所狱医:齐延辉  6211787 6211152  13943959180   8966048
    看守所: 张长生  6211787  6219279 13180724823
       : 尹相春  6211787   6211316
       : 邱广茂  6211787   6223095    13180726037
    看守所所长: 贾志东  6212393   6219336    13704499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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