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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介绍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文/荣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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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3月28日】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成立于1950年12月14日,其宗旨是领导和协调世界范围内保护难民和解决难民问题的国际行动。主要目的是保护难民的权利和福祉。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竭力确保人人均能在它国行使寻求避难和找到安全场所的权利,并可选择自愿返回家园、就地融入或到第三国定居。

    难民的法律定义为:有充分理由担心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观点或属某具体社会团体成员遭迫害而身在它国并不能或不想返回本国的人士。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主要职能是向难民和所关注的其他人提供国际保护并为他们寻求长久解决问题的办法。办事处通常有几种做法。它根据1951年的日内瓦难民公约保证弱势人士的基本人权并保证难民不会在非自愿情况下被遣返回他们会遭迫害的国家。从较长角度讲,办事处帮助平民返回家园、融入避难国或在第三国安置。办事处还利用其世界范围实地网络在难民潮发生后立即提供最基本的住所、食品、水和医疗保健。

    为得到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保护,任何人,觉得自己是属于以上难民定义的,都有权利向其本国以外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申请。申请的方法是:

    1)离开自己受迫害的国家。
    2)到离最近自己所在地的难民专员办事处,介绍自己身份,要求与保护难民官员面谈。
    3)会谈时要有充分的理由表白自己是受害者并符合以上难民定义。
    4)联合国保护难民工作人员会根据每一个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5)会谈后,务必记下会见你的保护官员名字,案件编号及联系电话等。
    6)如果你觉得此刻已受到生命危险的威胁,请如实向保护官员讲。
    7)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得到批准难民身份,有权利要求上诉,接受再审查。
    8)当得到难民身份时,如果有条件,请向难民专员办事处保持一定的联系和注意难民证的有效日期。如果到期,可要求续期。

    难民是受国际难民法保护的,是不能被遣返难民本国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另一职责是监视所有签了认同《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国家遵守国际难民法。

    现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分布在世界各地许多国家,其中包括澳大利亚、泰国、越南、香港、印度尼西亚、阿富汗、尼泊耳、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巴基斯坦、韩国、苏联、日本、非律宾、波兰、英国。

    参考资料:http://www.unhcr.ch/cgi-bin/texis/vtx/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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