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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界评论:残酷迫害法轮功 江泽民难逃法律宣判


    文/于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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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3年2月6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 * *

    据BBC、美国知音等媒体报道,受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及其亲属于去年10月23日[注:应为10月22日],即江泽民访美在芝加哥登陆的当天,向美国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院提出控告,控诉江泽民犯有“群体灭绝罪”,他个人应对该案中提到的多种犯罪行为负责。控方律师已于当天亲自到江在芝加哥下榻的酒店将诉讼文书递送中国保卫人员转交江本人。据最新消息,美国伊利诺州北区联邦法院根据美国法律有关规定已受理此案。今年1月13日中午,法庭X控方律师进行了首次庭上会议并研讨了下一步日程。双方决定下一次会议将在2月13日[注:应为3月13日]举行。另据报道,一个名为“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已于1月20日在美成立。该组织宣告将“在事实的基础上把罪犯送上法庭,严惩凶手,警醒世人。”

    “群体灭绝罪”原文为Genocide.“防止和惩处群体灭绝罪行公约”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从那时以来,这一公约的中译本一直将Genocide译为“种族灭绝”。但该公约所说的“种族灭绝”是指任何行为,意图将一个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如犹太教全部或部份毁灭。因此,Genocide一词译为“群体灭绝”更为确切。由梁实秋主编、台湾出版的《远东英汉大辞典》将Genocide译为(人种、国民等之有计划的)集团大屠杀,种族灭绝是更加全面、精确的。

    或许有人认为,江泽民这些罪行主要是在中国国内犯下的,美国一个地方的联邦法院受理此案是否越俎代庖,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然而,这一公约的签约国早已清楚地表明,即使一个政府只对它自己的公民进行群体屠杀,这也不是一个国家管辖内之事,而是国际可以共同关注的事件。这也就是“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的道理,正是根据这一原则,该公约指明国家元首如果犯有这种罪行,他将不享有豁免权,就象前南斯拉夫总统米洛塞维奇、红色高绵头目被押上国际法庭那样,难以逃脱世界人民的正义审判。

    自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一伙镇压法轮功的行动公开以来的三年期间,无数事实说明:江泽民犯下的多种罪行之中,除了上面所谈的“群体灭绝罪”以外,还应包括他严重违反另一国际公约,犯下该公约所列举的一系列罪行。该公约即由联合国通过并于1987年生效的《防止酷刑、残忍、不人道或侮辱性待遇或惩罚公约》。三年多以来江泽民及其集团对法轮功实行“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政策。

    正是江本人首先宣布法轮功是“邪教”,指示成立610办公室,下达“对法轮功不必讲法律”,对法轮功学员可以“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内部指令。据不完全统计,仅仅在酷刑虐待下死去的法轮功学员已有五百多人,众多的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关入拘留所、精神病院、劳教所、监狱遭受种种酷刑、强体力劳动及精神折磨,骇人听闻的五花八门的残酷暴行,如:超标电刑,坐老虎凳,熬鹰(长时间不许睡觉),曝晒,强光照射,冰冻,火烙,竹签插入手指,苏秦背剑(将手臂反拷),剥光衣服,强迫堕胎,长时间吊到屋顶,摧残妇女及男人私处,关进笼子,关进精神病院并大量注射损伤神经药物……等等,其中很多酷刑甚至用在妇女、老人身上,连未成年人也未能幸免。

    从毛泽东起,中共领导人一向迷信暴力,轻视法律。毛泽东曾在一份内部文件中公然批示:“要人治不要法治”,亲口对名记者艾德加.思诺自我吹嘘说:“我是老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他们把自己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看作一张废纸,把自己以国家名义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视为游戏一般,是否遵守奉行还要看对他们维持其专制统治有利还是有害。他们蛮横地以为可以我行我素,不受任何制约,殊不知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民主、自由、人权、法治等普世价值已成为思想主流和行为准则,暴君和暴徒们肆无忌惮,为所欲为的日子已经不长了。

    他们虽然力图控制包括互联网在内的一切传媒,掩饰其见不得人的种种丑行。但毕竟不能一手遮天,掩盖天下人之耳目。他们的一切罪行早已暴露并将会彻底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江泽民一伙被送上审判台的日子即将到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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