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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麦外交部给议会法律委员会有关法轮功学员言论自由的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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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2年8月13日】

    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

    兹送上70案例中2002年6月14日第266号问题的答复之复印件,该问题为(丹麦)外交部长对丹麦议会法律委员会的一份书面质疑的回复。

    (丹麦)外交部
    Per Stig Miller(签名)

    (正文) :

    六月二十四日 2002年7月22日
    丹麦议会司法委员会于6月14日所提问题,
    普通部分– 附件第691号

    问题
    “部长将如何在中国高级政要访问丹麦时,保障言论自由,其中包括法轮功运动的追随者的言论自由?”

    回复
    在外国对(丹麦)进行访问期间,无须采取任何特殊程序以保障言论自由之必要。任何人及运动(团体)可在我国宪法许可范围之内表达他们的意见,其中包括合法的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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