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诬判四位法轮功学员(图)

【字号】
打印版本

【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六月中旬,武汉市四名法轮功学员被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非法判刑:张荆州五年半,刘社红四年,欧阳海文四年,彭亮三年。

'彭亮'
彭亮
'刘社红'
刘社红
'欧阳海文'
欧阳海文

二零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法轮功学员欧阳海文、刘社红、张荆州和彭亮等四位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开庭审理。在所谓的“庭审”中,欧阳海文因遭受非人折磨,身体饱受摧残,是带着氧气罐、吊瓶及一群医护人员被带到法庭的。欧阳海文一直是零口供、零签字,他拒绝回答一切非法审问。在法庭上四名法轮功学员都陈述了被警察刑讯逼供的经历。辩护律师指出,刑讯逼供,供词不能成立。(详见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六月四日报道《武汉法院非法庭审四位法轮功学员(图)》)。

洪山区法院从开庭到判刑都未通知四位法轮功学员中任何一位的家属和亲人。更卑鄙的是,就在开庭前四天,将彭亮的妹妹彭燕(她要出庭为哥哥辩护)强行绑架,并抄了她的家,彭燕至今还被非法关押在武昌杨园洗脑班迫害。

在武汉市“六一零”的操控下,洪山区法院、洪山区检察院与武汉市公安局国保联手,严重违反宪法,不顾事实真相,又制造了一起人间冤案。

主要参与迫害的: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判长:徐中泉;洪山区检察院检察员:秦雨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
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

Rotator Placeholder Image
 
自焚真相
Rotator Placeholder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