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控告无门
上海市女子监狱虽严密封锁信息,但其罪行仍不断被曝光,被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家人为维护亲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了持续的努力。然而,在号称“与时俱进”的二十一世纪今天,在中共的暴政统治和迫害政策中,一切依据中共书面法律而进行的为修炼法轮功的亲人维权的努力却几无效果。上海市女子监狱残暴迫害法轮功,一切法律的外衣都被悍然撕毁了,在王屹仡一案中可窥一斑。
原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法轮功学员王屹仡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晚被警察绑架。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于2005年6月22日对王屹仡非法判刑三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汇区法院公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强行指定辩护律师,剥夺了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受王屹仡委托)作为审判阶段辩护人行使辩护的权利。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汇区邪党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三年来,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一直进行上诉、申诉,并揭露上海市女子监狱迫害王屹仡的罪行。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狱。
王屹仡和她的家人持续不断的、依据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投诉和申诉,明慧网发表了其中部份公开投(申)诉信,如明慧网2006年3月5日“修大法无罪 老父为陷囹圄女儿逐级投诉”,明慧网2006年5月8日“王屹仡父亲投诉上海中级法院及女子监狱监察室”,明慧网2006年5月23日“上海市女子监狱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王屹仡”,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的违法行为”,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王屹仡父亲的申诉信”,明慧网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日“王屹仡家人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信”,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四日“王屹仡父女控告上海女子监狱”。
这些具有法律意义的投(申)诉信都石沉大海。但是,这些信件都是控告上海女子监狱迫害罪行的铁证,也是戳穿中共“法治”外衣的利器。以下为部份信件。
致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的投诉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监狱长:
我女儿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被上海市一中院枉法裁判,被迫入狱。王屹仡是个好人,决不是罪犯。
一、依据《监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罪犯对生效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王屹仡于去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却遭到监狱的迫害。
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到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的情况。”这就充份暴露了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中一定存在着违反《监狱法》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行为。有一点人情味的人都会明白亲属到监狱会见亲人,问她早晨几点起床、晚上几点睡觉、能不能吃饱、衣服够不够、缺什么东西、学习什么内容等。这都是很平常的,也都是允许问、允许回答的事情。如果这些问题都不能问,那么《监狱法》规定“会见”干什么。请问监狱长,到你监狱会见亲人允许讲什么?
大家都会想到,如果监狱警察按照《监狱法》和《规定》执行刑罚,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是正大光明的事情,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我是一名遵章守法的公民,会支持监狱的改造工作的。但是,监狱警察为什么如此害怕王屹仡讲监狱生活情况呢?为什么会见前要告诉王屹仡不允许讲监狱生活呢?只有一个答案:监狱对待王屹仡的行为是违反《监狱法》和《规定》的。这就叫此地无银三百两,不打自招。
因为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不写悔过书,你监狱会对王屹仡采取精神上或者身体上的迫害。从几个监狱的调查中得知,罪犯在晚9:30就寝,早5:30起床。而你监狱不允许王屹仡在晚11:00之前睡觉,并用同监室的真正罪犯监管她。这是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惯用手段,当然监狱也可能采用其他手段。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是不是表面上允许王屹仡申诉,事实上你们从各个方面阻挡王屹仡申诉呢?说穿了,监狱对王屹仡的体罚手段就是监狱对王屹仡的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破坏《监狱法》第二十一条的实施。
二、《监狱法》第七条规定:被关押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王屹仡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那么她在监狱中怎么样获得这个权利呢?监狱有什么样的措施或者监狱规章来保证她获得这个权利呢?从法律上来讲,监狱首先应该保证王屹仡在监狱中有学习和查阅法律条文的权利,同时监狱应当提供查阅法律条文的条件。正如《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那样,监狱里的图书馆、阅览室中,应备有《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文本及其相应的司法解释。这才是执行《监狱法》第七条的正常情况。但是,你监狱在执行这条法律时并非这样,而是背道而驰的。
1.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大队长说:“我带来了《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本,送给王屹仡。”侯说:“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到了12月22日上午,我告诉王屹仡,自己一定要查阅法律条文时,我问旁边的陈副大队长:“监狱应当能让王屹仡查阅到法律条文。”陈说:“监狱没有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
大家想一想,监狱既不允许我送法律文本给王屹仡,又没有给王屹仡提供法律文本的义务;王屹仡也不可能跑到街上去购买法律文本。请问监狱长:王屹仡以什么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呢?是不是到法院申诉不需要法律依据,可以胡说八道呢?你监狱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王屹仡进行法律封锁,不允许王屹仡了解和掌握中国法律。监狱这种行为实质上就是在刁难、阻止和剥夺王屹仡的申诉权利。
2.《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条法规是落实《监狱法》第七条法律条文的具体措施和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它也是约束监狱警察必须执行《监狱法》的一条法规。
按法理讲,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本应当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但是,实际上,监狱拒不执行第四十二条法规,不但没有为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相反,监狱警察一直在阻挡王屹仡获得法律援助,请看如下事实:
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当我提出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时,侯大队长经请示领导,答复我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绝了。同时大队长侯某和中队长徐某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她们还要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
②去年12月22日上午我拿出已经寄给鲍院长的公开信和给潘明奇法官有关听证会的信,叫王屹仡看时,陈副大队长和徐中队长竭力阻止,不让王屹仡看。徐中队长拿着我的公开信说:“你给法院的信为什么要给王屹仡看?”
我的申诉状、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 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和控告信等三份申诉材料、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什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在上海市人大、党、政部门、政协、司法界、新闻界等公布于众,我用中国法律剖析了徐汇法院的判决书和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怎么样歪理邪说的,是怎么样枉法裁判我女儿的。我作为王屹仡的父亲,法律支援王屹仡申诉是完全合理合法的,是一个父亲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只要稍有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会明白这个道理,作为执法机构的监狱警察凭什么理由阻挡我对王屹仡的法律援助呢?请问监狱长:你监狱执不执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监狱的行为是不是在破坏《监狱法》第七条的实施呢?在此我提醒监狱警察:依法管理监狱,受法律保护,如果监狱警察违法管理监狱,不但不受法律保护,相反会受到法律严惩,这可是《监狱法》的规定。
三、《规定》第四条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应当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性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即使对罪犯,监狱也必须执行上述的人道待遇。监狱十分清楚,王屹仡因修炼法轮功真善忍,努力做一个好人而被捕入狱的。那么监狱怎么样按照这条规定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呢?这对监狱来讲确实是个难题。我和监狱警察接触两个上午的时间中,没有一个警察敢讲王屹仡触犯了哪一条法律,犯了什么罪,她们是回避这个问题的,例如: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王屹仡触犯了哪条法律?”徐说:“这是法院的事情,你别问我。”也没有一个警察告诉我,她们是怎么样对王屹仡进行教育改造的,似乎她们都不知道《规定》中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是女警察们都有一句口头禅“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比如说:我要和王屹仡会见,她们就先告诉我,“不能谈案情,谈案情违反会见规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她们就告诉我,“不能给看,不利于王屹仡改造。”我的快递信,王屹仡看后也被没收了,因为“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12月22日上午我问徐中队长:“为什么没收快递信?”徐答:“监狱要存档。”其实女警察们这些表现都是监狱领导教她们的。那么请问监狱长:王屹仡的犯罪类型是什么?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她触犯了哪一条法律?有哪些犯罪事实?我提出的这些问题,在一中院裁定书中都是找不到答案的,都是裁定书避而不敢谈的问题,你监狱能回答得了吗?第四条中明确规定“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的原则,那么你监狱拿什么理使王屹仡服呢?从另一个角度来讲,王屹仡学法轮功,修炼真善忍,你要改造她什么?你监狱不叫王屹仡学真,要学假;不学善,要学恶;不学忍,要学斗、要腐败、要把好人改造成坏人,我国的法律允许吗?我能允许你把我女儿改造成坏人吗?请问监狱长,什么叫做“不利于王屹仡改造”?
历史的车轮不会倒转,上亿法轮功学员平反的事情是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到那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违法者必被法所治,这就是天理。监狱长先生,你应该为自己想一想,也应该为监狱警察想一想,执行《监狱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才是你们迫害过法轮功学员的人唯一的出路。你知道吗?江泽民从迫害法轮功开始,就为他自己准备了退路。他知道迫害法轮功的要下地狱,所以他多次去九华山给地藏王菩萨烧香,妄想求得地藏王菩萨的宽容。这件事情国外作了大量的报导。
我提出的这些问题都是关系到监狱是否执行《监狱法》,也是关系到你监狱每个人今后的命运问题,我希望监狱长慎重考虑之后,在元月25日之前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否则的话,我就把监狱迫害我女儿的违法问题在上海在国内外曝光。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
二00六年元月十三日
致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存在侵权问题,本人特向贵院提出控告:
1、王屹仡于2005年11月13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却被女子监狱扣留。该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2、女子监狱体罚虐待王屹仡,不允许她在晚11点前睡觉,规定她在监舍内大小便,该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七条和《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3、女子监狱一直在阻挡和刁难我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其行为触犯了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上述三条的详情请见附件“上访信”和“投诉信”。我的控告要求是:
1、 立即制止女子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
2、 请贵院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监狱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3、 监狱主要领导应当面向我和王屹仡赔礼道歉。
此致
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槐忠
2006年2月7日
投诉驻上海市女子监狱检察室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今年2月7日,我给贵院的下属机构,即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发了快递信件,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对我女儿王屹仡在执行刑罚中存在的违法和侵权问题。
2月16日(星期四)上午9:20我到上海市女子监狱,请五监区陈科长和徐中队长联系驻监监察室人员与我见面,直到上午11:00时,监察室人员一切通信中断,不知去向。(去年12月22日星期四上午,也是发生同样的情况,一切通信中断,监管人员无法找到监察室人员。)
2月16日下午2:20时,我给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挂电话(号码是69208990;69207238;69207350),时间长达半小时左右,无人接电话。快到下午3:00,有位姓王的先生接了69207350的电话,说是院办公室的。当我问到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我的控告信时,他说:“由监察室来处理,你跟他们联系。”但是他不愿意给我提供监察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电话号码。当我通过监狱总机接通监察室时,是一位女士接的电话,当我告诉她我是大连的,我叫王槐忠时,这位女士既不报姓,也不说话了,过了一会儿就把电话挂断了。当我再通过监狱总机接通监察室电话时,再也无人接电话了,最后电话返回到总机时,总机小姐说:“我已经接通监察室了。”我说:“这位小姐不接电话,电话回到你总机了。”她说:“那我也没有办法。”
通过以上的陈述,可以看出似乎这个检察院就象一个国营企业在倒闭破产前的情况是一模一样的,该上班的不上班,上班的脱岗,该处理的事情不处理。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青东农场区人民检察院驻上海市女子监狱监察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三级规范化监察室”称号的。按理讲,该监察室本应当及时处理控告信件,但是,实际上,它不但没有处理,反而它也参与了迫害王屹仡的事件。我在投诉信第二条第二款中写到:“①去年10月17日上午,当我提出要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时,侯大队长经请示领导,答复我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我的要求被拒绝了。同时大队长侯某和中队长徐某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她们还要我在一张纸条上签字。”
这里的“领导”就是指监察室,就是请示监察室后监管人员采取行动,也就是说监管人员阻挡我给王屹仡法律援助的一切行为,都是得到监察室认可和支持的。今年2月16日上午,我会见王屹仡前,监管人员拿着一张B5纸向我宣读“监狱会见规定”。这个“规定”既没有盖监狱公章,也没有任何一级的领导签字,也不公开挂在墙上。实际上就是一个便条。我收到的监狱会见通知单是一个很正规的文件,它已经明确了会见规定,是符合《监狱法》的要求的。与这个会见通知单相悖的所谓监狱会见规定,显然是监狱专为迫害法轮功学员所制订的条文,是违法的,是不敢公开拿出来见人的。当我指出“不准谈论案情”的规定是违反《监狱法》第七条和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时,监管人员说:“我们只能执行监狱规定,你提出的问题我们无权解释,你先会见吧!”
大家想一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三级规范化监察室”的执法监督下,堂堂的大上海女子监狱制订出“不准谈论案情”的监狱会见规定,实在是太弱智了,太可笑了。被造假宣传蒙骗的执法人员都不会知道他们自己在执法犯法,他们也不会知道他们的处境有多么危险,更不会知道他们自己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历史所淘汰。违法者被法所治。
我希望贵院接到此信后调查落实,处理此事并给予回复。随此信附上“控告信”、“上访信”、“投诉信”各一封。
此致
投诉人:王槐忠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致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局长的申诉状
上海市女子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集中关押在第五监区,侯大队长是该监区的负责人。现将她违反《监狱法》,继续迫害我女儿王屹仡的部份事实陈述如下:
一、拒绝转递申诉状
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对侯说:“我给监狱快递了申诉状等材料,你们转递没有?”侯答:“监狱只转递本人申诉,不转家属的。”到11月13日王屹仡给一中院写了申诉状。当时监狱中的法院信箱坏了,无法投入。(注:在常规下,监狱中设有法院、检察院和监狱三种信箱,分别供服刑人员申诉投诉之用)。王屹仡要求将申诉状投入监狱信箱,但遭到监管人员的拒绝。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她的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王屹仡没有办法,只好把申诉状投入检察院信箱。那么王屹仡的这份申诉状现在到底在哪里?据我了解,此申诉状至今尚未转到一中院。五监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侯当面对我讲“监狱只转递本人的申诉”,实际上,她五监区根本不转递王屹仡的申诉状。这种欺骗人的两面手法实在是太阴毒。
我在今年2月17日送给贵局的“上访信”中已经明确指出此问题。3月28日下午我又到贵局监察室询问此事,得知贵局尚未作出处理结果。我希望局长先生关心此事,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处理并给予书面回复。
今年3月16日,王屹仡第三次提出申诉,我希望贵局的监察室给予适当的关注,以免类似事件发生。
二、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
去年10月17日我会见王屹仡前侯对我讲:“你不能跟王屹仡谈案情。”12月22日我会见王屹仡,问她的学习、生活情况时,陈副大队长大声喊:“王屹仡,我们都说好的,你不能讲监狱里面的事情。”今年3月28日上午我们会见,王屹仡问:“法轮功学员给监狱警察打电话,劝他们退党是怎么回事?”当我回答“听说有900万人退党,具体是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时,侯大声说:“王先生,你不能讲外面的情况,这些事情不能传到里面去,再说就终止你会见。”
局长先生,我三次会见,第一次不许我谈案情,实质上侯就在阻挡和剥夺我申诉的权利,我不了解案情怎么申诉?第二次不许王屹仡讲她自己在监狱里的学习、生活情况,就是侯等人剥夺王屹仡揭发检举监狱警察对她迫害和侵权的问题。第三次不允许我讲监狱外面的情况,就是侯剥夺了我言论自由的民主权利。侯的这种行为就是在破坏监狱的会见制度,实际上就是在破坏《监狱法》的实施。
三、阻挠王屹仡取得法律材料
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这就是说,如果罪犯提出申诉,其家属完全有权利有义务帮助他进行申诉,其中包括提供法律文本,调查新的证据,写申诉状等。如果其家属不懂得法律,或者没有这方面的行为能力,监狱都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王屹仡不服判决提出申诉,监狱一直没有为她提供获得法律援助的帮助。相反,侯一直在阻挠我为王屹仡提供法律援助: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转送《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文本给王屹仡。侯答:“里面有《宪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资料,你不用带给她。”其实,当时在监狱里只有一本《监狱法》,王屹仡在阅览室里找不到第二本法律文本,直到3月7日王屹仡来信中写到她现在可以看到《宪法》等四部法律,这是其一。其二,去年10月17日上午,我要求侯转送我的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给王屹仡看,侯说:“这些材料不能给王屹仡看。”其三,今年1月11日,我用特快专递给王屹仡寄去一套申诉材料(这是我寄给一中院的6份申诉材料的复印件),至今仍然扣押在侯的手中。上述三条就是侯违反本法规的证据。
局长先生,在今年2月17日下午我本人送到贵局的“上访信”中已经明确提出此问题,时间又过去两个月了,还没有给我一个处理结果的回复。
四、剥夺信仰自由、强迫“洗脑”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现在的王屹仡应有什么权利?《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屹仡就是一名名符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依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王屹仡有信仰自由。也就是说,王屹仡享有信仰法轮功修炼真善忍的权利,享有学习法轮大法经书、炼法轮功功法的权利。这就是王屹仡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判决书和裁定书都没有剥夺王屹仡信仰法轮功的权利,也没有人敢写王屹仡因为信仰法轮功而被判刑三年。
一个修净土宗的和尚,你得允许他念阿弥陀佛经;一个基督教徒,你得允许他到教堂去祈祷,那么王屹仡修法轮功,你得允许她学法炼功,否则的话那叫什么信仰自由!这个不懂宪法的侯大队长在五监区却规定:法轮功学员不得学法炼功,不得议论“真善忍好”,强制王屹仡不得炼功,并派真正的罪犯监督王屹仡。去年9月,王屹仡被收监后,不允许她在晚11点前睡觉,不得离开监舍一步,吃饭、睡觉、大小便都在监舍内。此外,侯经常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洗脑,强制王屹仡阅读司法系统内部的教材,观看内部录制的造假节目,连在国际上臭名远扬的“天安门自焚”伪案还在那里兜售。请问局长先生:侯这种行为是不是既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又违反《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呢?按照《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六章“社会帮教”之规定,女子监狱对王屹仡进行洗脑的这些教材或者电视片能不能让我看一看,以便我配合监狱对王屹仡进行教育,监狱能不能把李友林上吊自杀的幻灯片公布于众呢?
五、缩短会见时间,待遇不如卖淫、贩毒罪犯
自从99年7月20日开始,全国所有的电视台、电台和各大报纸,都在攻击、诽谤法轮功。但是大家应该想到,学法轮功修的是真善忍,全国没有一家媒体说真善忍是错的,也没有一个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敢发文说真善忍是不对的,就连徐汇检察院起诉王屹仡的起诉书、徐汇法院的判决书、一中院的裁定书都不敢提到真善忍三个字,都是回避真善忍三个字的,可见真善忍有多大的威力和尊严。这正好说明法轮功的本来面目是正的,迫害法轮功、迫害法轮功学员才是邪的。
修真善忍的王屹仡因不服判决提出申诉,被侯定为E级处遇,不允许她星期天下午睡觉,因她而不允许同监舍的其他人看电视中的文艺节目,有意要挑起其他罪犯对王屹仡的仇恨。相反,侯把那些贪污犯、卖淫嫖娼犯、贩毒犯定为A级或B级处遇。局长先生,侯这种做法是不是在扬恶弃善,违背了监狱教育改造的宗旨呢?我从大连到上海探望王屹仡,每次花费在两千元左右,只许我会见15分钟(监狱会见制度规定为半小时),这是不是侯有意在刁难和迫害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呢?
六、提出申诉,每月被扣罚1分
五监区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由监管小组确定,凡是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的法轮功学员,每月扣1分,加上其他扣分累计达到15分时,就会受到处罚。不认罪、不悔过就是不服判决,可以提出申诉,这是《监狱法》第七条赋予王屹仡的权利,每月扣王屹仡这1分,就是对王屹仡提出申诉的迫害。难道《监狱法》中括号说明“法轮功学员不写认罪书,不写悔过书就要每月扣1分”吗?局长先生,五监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是非法行为。我正式向监狱提出:下月会见王屹仡前,我要求查询每月扣王屹仡分数的原因。
七、写一封家信,被扣罚2.5分
今年4月初,王屹仡写一封家信,主要内容是问候母亲生日快乐;担心为她上访的父亲安危;担心自己可能被周围的罪犯使坏。此信被五监区扣留,并扣罚2.5分。王屹仡为此向监管人员提出不同意见。监管人员说:“这信具有煽动性,骚乱社会治安,诋毁国家领导人”。其实王屹仡担心自己可能被周围的罪犯使坏是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例如:在每个监舍中有两个记事本,一个本是该监舍中所有人都可以往上记事,也可以看;另一本一般由舍长记事,其他人都可以随时看。设置这种记事本的目的就是要达到罪犯之间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互相监督。但是王屹仡这个监舍却不同,一个本是所有人都可以记事,都可以看;另一个本,其他人都可以记事,都可以随时看,唯独王屹仡不准看这个本。正因为这种规定,罪犯可以通过这个记事本随意诽谤王屹仡,使得侯满意,从而达到立功赎罪的目的,这是其一。其二,侯利用罪犯假恶、好斗的本性,有意为罪犯再次犯罪提供条件,妄想通过记事本记录的事情,秘密形成伪证。这就是侯与罪犯联手迫害王屹仡的事实。其三,不准王屹仡看这个本的规定本身是不公平的,是对王屹仡的歧视,是侯对王屹仡人格的侮辱,侯的这一规定本身违反了《监狱法》第七条之规定。
局长先生,难道只许罪犯监督王屹仡而不许王屹仡监督罪犯吗?正因为侯对王屹仡的这一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才引起王屹仡的担心并写了此家信,怎么能扣留家信又扣罚2.5分呢?难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这是哪家的理?
八、父亲上访,女儿遭到迫害
由于不服监管人员对她扣罚2.5分的解释,王屹仡再次找她们提出自己的理由,监管人员说:“你父亲上访到处写信,他看到你的信后还会写信,骚乱社会治安。”王屹仡说:“我父亲按照法律上访没有错。”
我为女儿上访、申诉都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我敢于给一中院写公开信就是要给大家说清楚一中院的裁定书是无法律依据的,我的申诉理由符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我公开揭露女子监狱违反《监狱法》迫害王屹仡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正因为我的信触到了侯的痛处,她才使五监区加重对王屹仡的迫害。王屹仡写的家信没有错。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中,她心中仍在挂念她父亲的安危,我为有这样好的女儿而感到自豪。局长先生,侯等人把我上访申诉的合法行为说成是“骚乱社会治安”,强加到王屹仡头上进行迫害,这是在执法吗?
其实侯的这种做法是在配合上海610的行动,从监狱内外,610对我和王屹仡同时采取迫害行动,他们还派人专程到大连,说什么我在上海宣扬法轮功,骚乱社会治安,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对我采取措施。但是他们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当地有关部门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我是一个懂点法律、具有法制观念的守法公民。我的行为、我的为人、我的工作,当地有关部门是非常了解这一点的。正因为这样,610的阴谋没有得逞。
其实,上海司法界人士都知道,在《刑事诉讼法》中,610是没有合法地位的,它现在行使的权力是非法的。一个明白道理又有良心的人,他决不会跟着610迫害法轮功学员,只有那种为了个人利益而出卖良心的人,才会跟随610干这种缺德的事情。在这里我还想告诫侯:人类社会决不是邪恶逞凶的乐园,正义必定战胜邪恶,为法轮功平反是必然的,到那时,谁都不可能有投机的机会,就连后悔的机会都不可能有的。
九、找人调查,不敢公开真实身份
监外人员要找服刑人员面谈,必须严格履行手续,这是常规。但是侯领导的五监区并非这样,监外人员找王屹仡了解情况,虽然有监管人员陪同,但监管人员不介绍来者的身份,来者也不介绍自己的身份也不出示证件。在王屹仡的追问下,来者只说出单位名称,其他什么都不说。这种调查取证方式带有欺诈性质,是非法的,致使王屹仡受到意外伤害。
现在国家公务人员工作都实行挂牌公开身份,便于群众监督。王屹仡是个修真善忍的好人,危及不到来者的安全。局长先生,五监区这一行为在隐瞒什么?难道依法办事还怕人吗?难道蟘想给王屹仡另设陷阱吗?
古人云:“违法者被法所治。”违反法律的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人们能认识到的,也是看得到的。中国的文化是被称为半神文化,具有很深的内涵。过去的皇帝人们称为天子,天的儿子,违反王法的人被王法所治,那么佛法也是法,道法也是法,神法还是法。如果有人违反佛法、道法、神法同样会受到法的惩罚。人们看到太阳从东方升起来,在西方落下,大家都称这是大自然的规律,大家也都知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大自然的规律本身就是宇宙的法则,宇宙的法。有谁能抗衡这种宇宙的法呢?他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实际却是存在的。当你信他时,却是可以体会到或感受到的。今年2月份有一篇报导说,重庆市西山坪“劳教所中一些积极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中、青年警察连续遭到恶报。有的突然一下倒地而亡,有的突然瘫痪,有的突患癌症,有的突然怪病上身。”“一位曾经在劳教所七大队一中队任中队长,而且名字上了‘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恶人榜的警察哀叹道:‘这不得不信啊!这么多的报应,太可怕了,我要退党’。”
局长先生,如果该监狱再不停止对王屹仡及其他法轮功学员的迫害,这种恶报也将出现。到那时后悔可来不及了。在人类社会中,人干的一切好事坏事都是给他自己干的。我希望局长先生在百忙中抽点时间关心一下我女儿之事。
此致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局长
抄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王屹仡父亲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致司法部的控告信
上海市女子监狱对王屹仡执行刑罚过程中违反宪法、违反监狱法。为此,我于2006年1月13日向上海市女子监狱递交了30封投诉信,至今没有一个书面回复。
2006年2月7日,我给上海市司法局邮去“上访信”。2月17䗥上午,我和二女儿王屹强到司法局上访,接待人员推诿说:“你的上访信我们局里的好多部门都收到了,这件事情具体由市监狱管理局来处理。”2月17日下午,我和王屹强到监狱管理局纪委监察室上访,监察室的捎主任接待我们。我向他递交了上访信、投诉信以及申诉状等六份材料。到3月28日我又到监察室上访,得到的答复是:“正在处理。”
2006年4月20日,我给监狱管理局邮去二十几封“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投诉信,同时也邮去了女子监狱。2006年11月10日,我给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又邮去四十几封“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第二封投诉信,直到今儩监狱管理局没有一个书面回复。
在这种情况下,我不得不向司法部提出控告,控告上海市女子监狱的违法行为。
一、2005年11月13日,王屹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当时监狱中的法院箱坏了,无法投入。王屹仡要将焳诉状投入监狱信箱中,但遭到狱警犄拒绝。陈副大队长把王屹仡叫到办公室里说:“没有先例,监狱不转递给法院,你把申诉状投到检察院信箱里。”到了2006年1月25日,该申诉状仍在监狱中,狱警对王屹仡说:“关于你申诉的事没有处理,因为信箱坏了,锁打不开,这个月底法院会来人拿的。”至今也不知道这份申诉状在何处。
监狱这一行为触犯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
二、2005年11月16日,我给王屹仡的特快专递信中写到:“你可以写一份委托书给我,式样如下:
委托书
我本人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提出申诉,委托我父亲王槐忠为申诉代理人。我的委托事项如下:
请我父亲王槐忠为我写好申诉状。该申诉状经我本人签字认可后,随同其他申诉材料一起,由我父亲向法院提交。
请我父亲王槐忠出庭为我申诉辩护。
委托人:
为了邮寄委托书,王屹仡几次找狱警确认,但是都被拒绝了,最后连她的特快专递信件也被没收了。监狱这一行为纯属侵权行为。
2006年1月11日,我又发特快专递给王屹仡,其中有“法律支援申诉”的信和申诉状等6份材料。在“法律支援申诉”的信中写到:“因为你已提出申诉,就需要准备在法庭上自己辩护的法律依据、法理分析以及委托我为你出庭辩护。现将我准备好的以下6份材料邮寄给你,即:申诉状;控告信;再诉《起诉书》即强烈要求依法撤销对王屹仡的判决,以枉法裁判罪追究陆文嘉及其合议庭的刑事责任;给上海市人大的代公开信即:法官凭什么不执行中国法律;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为你提供法律援助。”这些申诉材料都被监狱扣压了。
2006年6月份,在狱中举行了一次法律咨询会。王屹仡在会上向检察官询问:“我是否可以委托我父亲写申诉状?我是否可以看我父亲写的申诉材料?”检察官明确答复:“可以。”但是,当王屹仡向五监区陈科长提出要看被扣压的我写的申诉材料时,陈科长说:“等我请示领导再答复你。”时间已经过去8个月了,陈科长仍不给王屹仡这些申诉材料。
2006年10月20日,我用特快专递给王屹仡邮去“再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和给一中院鲍院长的公开信之四。这封信也被监狱扣留了。
监狱法第七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司法部令第79号《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为罪犯获得法律援助提供帮助,联系、协调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为罪犯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用这两条法律法规来衡量女子监狱的行为,完全可以判定女子监狱就是在践踏监狱法,就是在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三、2007年1月23日,王屹仡向监狱提交了诉讼委托书,准备邮寄给我。诉讼委托书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委托我父亲王槐忠及妹妹王屹强向松江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女子监狱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内容:(1)2006年12月27日,监狱通知王屹仡,“监狱拒绝寄出你写的再申诉委托书。”(2)2007年1月9日监狱通知王屹仡,“监狱拒绝给你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的驳回申诉通知书。”(3)五监区对法轮功学员特殊规定的十不准,如不准学法,不准炼功,不准传递经文等。
监狱不但拒绝寄出而且没收了王屹仡的诉讼委托书。这就充份说明,监狱对王屹仡的行为不但违反监狱法,侵犯人权,而且是对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践踏,破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
四、我经常去监狱会见王屹仡,也常和狱警接触,发现这些狱警似乎不懂得什么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什么是监狱法。我对五监区大队长侯女士说:“请你把我写的‘再申诉’和一中院的驳回申诉通知书转交给王屹仡。”她说:“我不能转交。”当我问她:“你为什么扣留我用特快专递寄给王屹仡的’再申诉’和驳回申诉通知书”时,她回答:“我认为没有必要给王屹仡看。”大家想一想,监狱法明确规定,被关人员有申诉的权利,那么申诉的权利当然包括本人申诉、委托别人申诉、获得申诉的法律援助等等。这个侯狱警居然以“我认为没有必要”为由拒绝执行监狱法。请问到底是权大,还是法大?一个大队长的“我认为没有必要”就可以拒不执行监狱法吗?扣压王屹仡的特快专递就是她不执行监狱法的证据。
2006年5月份,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和女子监狱收到“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投诉信之后,狱警对王屹仡说:“我们的做法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的,监狱党委坚决支持我们的做法。”这就是说,监狱对王屹仡的侵权行为,对王屹仡的迫害是监狱党委授意的,是监狱党委指使狱警违反宪法,破坏监狱法的实施。俗话说:“无法无天”,没有法就没有天,没有天哪有地,那么我们这个空间也就不可能存在了。上海女子监狱也就已经到了这种程度了。
我希望司法部有关领导收到此信后,在百忙当中安排下属调查落实,及时处理此事,为民做主。随信附上“再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公开信之四”、“上海市女子监狱不执行《监狱法》的两封投诉信”。
此致
王屹仡的父亲王槐忠
2007年3月1日
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抄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政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司法局
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控告信
一、 监狱的非法规定
(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专项分级处理
上海市女子监狱“专项分级处遇管理办法”是其针对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证:
A级:写认罪书、揭批书、决裂书,协助“转化”并能检举其他法轮功学员。
B级:写认罪书、揭批书、决裂书,协助“转化”其他法轮功学员。
C级:写认罪书但不“转化”。
D级:不认罪但写不炼功、不学法的保证书。
E级:不认罪并拒绝写出不炼功、不学法的保证书。
二零零五年九月,王屹仡被非法收押后,被E级处遇,不允许在晚上九点三十分休息,只有在晚上十一点以后睡觉。同监室的人分成两组对王屹仡进行监管,不允许她离开监室一步,连到卫生间大小便都不行。睡觉、吃饭、大小便,甚至洗澡都在监室内完成。大小便和洗澡的脏水由其他人拿出去倒掉。当时上海气温高达摄氏三十五至三十七度,热浪滚滚,在十几平方米的监室内当众大小便、洗澡,特别是正巧碰到来月经,周围六个人跟着一起闻臭味,那种心情没法形容。此外,监室被停看电视娱乐节目。这种做法侮辱了王屹仡的人格,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生存权,对她造成严重的心理上的迫害。监狱煽动犯人对她的仇恨情结,其目的是逼王屹仡认罪、“转化”。
这种非法的所谓管理办法严重违反了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及监狱法第七条“人格不受侮辱”之规定。
(二)、五监区非法“十不准”
所谓“十不准”就是不准修炼法轮功,不准看、传、存法轮功书籍和真相资料,不准炼功,不准交流,不准绝食等等。
二零零六年六月初,侯瑞勤监区长在五监区做讲评说:“我们的行为是得到监狱党委认可和坚决支持的。”这就是说,五监区制订特殊“十不准”,公开违抗宪法和监狱法的规定,迫害法轮功学员,就是监狱党委本意的真实表示。
二、考评分是狱警与犯人互相勾结,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直接手段
了解监狱的人都知道,处遇和考评分是狱警对犯人实施监管的直接手段。犯人想减刑、假释,就必须拿到考评高分,争取到A、B级处遇,积满一百二十分。
在五监区,为获得主管狱警的赏识,争取每月的考评高分,犯人卖力迫害法轮功学员。正如姚分监区长在二零零七年十月的讲评中所说:在监室学习中,未能起到帮教、“转化”作用的犯人是不可能获得奖分的。据某犯人说,每“转化”一个法轮功学员,相关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可得二分。监狱以此诱惑那些需要以零点一分这样的幅度争取累计分数以获得减刑、假释的犯人去迫害法轮功学员。
从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四一六监室有四至六名犯人,她们的任务就是监管及“转化”王屹仡。这些人只做三件事:禁止王屹仡学法、炼功及与监室以外的任何人接触;记录王屹仡的言行,汇报给狱警;逼迫王屹仡阅读及观看诽谤、诬蔑法轮功的录像及书面材料。这种行径直接违反了监狱法第十四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非法将监管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值得注意的是,为全力“转化”法轮功学员,监狱不惜放弃对真正犯人教化,为她们设立“转化”法轮功学员的单项记功,使她们成为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监狱的这种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监狱法第三条“监狱对犯人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犯人改造成为合法公民。”之规定,而且唆使这些犯人在狱内从新犯罪,完全背离了监狱法的立法宗旨及监狱工作的指导原则。更有甚者,监狱竟然为她们专辟大幅度减刑、假释的通道,大开违法之门。
由于对王屹仡严密监管有功,自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起担任四一六监室室长的犯人万申齐在二零零七年三月拿足了考评分数,获得了监狱为其申报假释的奖励。二零零七年六月六日,五监区公示了她及另外四人的假释、减刑消息。六月十二日,狱警陈瑶接到监室犯人王雪的举报,说万申齐利用室长的职权向监室另一名犯人郝迎春索要出监穿的凉鞋一双。陈瑶把万及郝叫出去核实后,即把郝调离四一六监室,同时嘱咐这些犯人决不能让王屹仡知道此事。七月十一日万申齐被一中院假释八个月。
根据奖扣分实施细则之规定,四犯(犯人中的头)或室长利用手中的权力勒索其他犯人的财物,属严重违纪。按监狱申报减刑、假释之规定,有严重违纪行为的犯人除被警告、记过或禁闭外,其相关减刑、假释的材料将被暂缓上报二至六个月。万的违纪行为与她所犯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属同一性质,说明她毫无悔罪之意,根本不具备被假释的条件。然而,狱警陈瑶不仅与犯人们串通,隐瞒万申齐的严重违纪行为,而且使她成为了五监区异地假释第一人。
狱警违法为犯人办理假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监狱法第三十四条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犯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假释”之规定。这就是狱警和犯人之间互相勾结、互相利用,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的罪证。万申齐在离监前曾说,“如果不是在五监区,根本就不可能减这么多。”的确如此,不给予这些犯人们减刑、假释的好处,怎么能让她们那么卖力替监狱迫害法轮功学员呢?!
三、禁闭间是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严酷迫害的黑窝
众所周知,把人长期单独关押在仅有三平方米的不见阳光的禁闭间里会对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损伤。所以即使对严重触犯监规的犯人,监狱法第五十八条仍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对犯人实行禁闭的期限为七天至十五天”。为逼迫一些坚定的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监狱将她们关在禁闭间,不允许她们在晚上十二点之前睡觉,指使、纵容犯人对她们连打带骂,就连三个月才有一次的接见也会被狱警以各种理由非法取消。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更恶劣的是,监狱将这些法轮功学员长期关押在禁闭间内,严重违反上述监狱法,事例如下:
(一)、在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被非法收押的李玲玲(音)被关押在四二二禁闭间五个月。
(二)、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五日至二零零六年五月期间,一名年轻的法轮功学员因再次绝食抗议被送往监狱医务室灌食。她一直被关押在三二二禁闭间直到被释放。
(三)、监狱在二零零四年前后对一名一直关押在禁闭间的杨姓法轮功学员提请加刑建议,理由是她一直为法轮功辩护。负责监管她的犯人书写旁证材料,致使上海市一中院对其加刑六个月。参与这件事情的其中一个犯人叫秦德英,她获减刑一年的司法奖励。这个加刑大会由五监区全体人员参加,且要求写出观后感。王屹仡之所以获得这个消息是因为曾与王屹仡同监室的负责五监区劳役的犯人曹瑾为了威胁王屹仡而故意“泄露”的。当时在场的犯人有龚昌菊、万申齐、王少君。这三人分别在二零零七年五月及七月获得减刑二个月、假释八个月和假释九个月的司法奖励。
(四)、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法轮功学员金惠芬(约六十多岁)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释放时)一直被关押在四二二禁闭间。一天早上,监管她的四犯杨颛瑾到王屹仡监室对面的洗漱室找劳动队要小棒子绑她。犯人杨颛瑾无权使用任何暴力手段阻止金惠芬行使未被剥夺的信仰自由权,但她绑人的举动表明这种暴力行径已成为五监区的惯用手法。犯人曹瑾曾说,“禁闭间的建筑结构特殊,里面人发出什么响动,外面根本听不到。”因此,在这样一个可以为所欲为的地方,只要能“转化”禁闭间里的法轮功学员,这些犯人的暴行都是被狱警默许的。
(五)、二零零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有一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收押后,关在二二二禁闭间。四一六监室的四犯张阳在当天被调走,负责监管及“转化”她。在十一月十六日姚分监区长给四一六监室召开年终评审会时,对张阳说,“做现在这件事可以凶一些。”
(六)、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被非法收押的一名法轮功学员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直被关押在三二二禁闭间。
四、无视宪法与监狱法的明文规定,阻挠王屹仡正常行使申诉权
(一)、拒绝转递申诉状:王屹仡在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上海市一中院提出申诉,但是直到七十三天后的二零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这份申诉状仍在监狱。监狱拒绝在王屹仡自行支付邮资的情况下将王屹仡的申诉状快递至上海市一中院。监狱这一行为违反了监狱法第二十三条,“申诉、控告、检举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之规定。
(二)、扣留王槐忠快递给王屹仡的三份申诉状:
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一日 EMS专递编号:EO83六347655CN,
二零零六年十月二十日 EMS专递编号:EQ390013895CN,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六日 EMS专递编号:ER738695791CN。
监狱这一行为违反了司法部第七十九号令《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监狱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剥夺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一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一月二十五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要求监区快递第二份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三十一日侯瑞勤监区长告知拒寄。
3)二零零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监狱组织的法律咨询会上,王屹仡得到可以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明确答复。王屹仡就此立刻质询监区长侯丽琴。她回答说“你不需要这样做。”
4)二零零七年六月十九日王屹仡向监区长侯丽琴递交沟通函一封,索取所有被非法扣押的家信及申诉状,申明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与再申诉是王屹仡意愿的真实表示。七月二日下午一时许,侯监区长在王屹仡的追问下回答说:“你写的法理是对的,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没法儿这样执行。”
(四)、剥夺王屹仡进行再申诉的权利
1、二零零六年十月十九日接见时,监区长侯丽琴拒收王槐忠带来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2、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王屹仡要求监狱快递再申诉委托书给王槐忠。十二月二十七日监狱主管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科长陈建民及监区长侯丽琴告知拒寄,且未归还该委托书。
3、二零零七年一月九日宋英分监区长告知王屹仡不能让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理由是这份文件是给王槐忠的,不是给王屹仡的。
第(三)、(四)条所列事实证明监狱严重违反宪法第四十一条: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严重违反监狱法第七条:申诉权利不受侵犯。
(五)、剥夺王屹仡对监狱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针对监狱侵犯王屹仡的申诉权、信仰自由权的各种事实,王屹仡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书写行政诉讼委托书一份,委托王槐忠和妹妹代王屹仡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份委托书是对监狱拒寄再申诉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五监区特殊“十不准”违法规定法轮功学员不许学法、炼功的行为提起诉讼。狱警陈瑶在一月二十六日代表监狱回答说:“监狱不寄这份委托书,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沟通。”这份委托书也被监狱扣留。王屹仡在当晚写沟通函一份,重申监狱必须同意她的合法要求,否则仍须为其寄出该委托书,但监狱拒绝再作任何答复。
五、为销毁罪证,非法扣押王屹仡拟带出监的书面材料
(一)、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二零零六年十月六日、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书写的四份申诉状。
(二)、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写的第一份申诉委托书
(三)、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致驻监监察室的信件。
(四)、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向驻监监察室投递的控告信一封及以下附件: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四日的再申诉委托书、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的给监狱有关学法及炼功合法性的申辩信、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行政诉讼委托书、二零零七年 一月二十六日的关于监狱拒寄行政诉讼委托书的沟通函。
六、驻监监察室的违法行径
(一)、与监狱串通,违法调查取证
二零零六年三月,五监区犯人接见的那天,狱警陈瑶告诉四一六监室的犯人(卢怡、童芝敏、苏青),驻监监察室要来调查王屹仡的情况,让她们有个准备。狱警这样做,一方面说明监狱做贼心虚,另一方面也在告诉犯人们驻监监察室和监狱的“私交”很好。事实上,在接下来对犯人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狱警陈瑶一直在场。
(二)、默许上海市女子监狱的罪行
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王屹仡向驻监监察室投递质询函一封,质疑监狱违法制定针对法轮功学员的专项分级处遇管理规定,违法将法轮功学员长期关押在禁闭间,违法缩减犯人的节假日休息天数,非法扣押王屹仡家信。
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王屹仡向驻监监察室投递控告信一封。控告监狱拒绝为王屹仡寄出再申诉委托书及行政诉讼委托书,拒绝王屹仡的家人送入驳回申诉通知书及违法制订五监区特殊“十不准”侵犯法轮功学员的信仰自由权。
直到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未得到驻监监察室的任何答复。这种做法强有力的证明驻监监察室严重违反监狱法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之规定,无视自己的法律职责,默许、纵容上海市女子监狱的犯罪。
(三)、参与监狱对王屹仡的迫害,阻挠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
1、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七日上午,监区长侯瑞勤在请示了驻监监察室后,拒绝王槐忠提出的给王屹仡看申诉状等三份申诉材料的合法要求。
2、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监区长侯瑞勤第二次拒绝为王屹仡寄出申诉委托书,并告诉王屹仡,“这样做是咨询了驻监监察室的”,让王屹仡有问题可以直接问驻监监察室。二零零六年一月十三日现任驻监监察室林姓主任等两名工作人员找到王屹仡,回复王屹仡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写的有关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的咨询函。她们答复说,“检察院无权解释法律,法律没有规定可不可以这样做。你和王槐忠作为两个独立的主体,可以各自申诉,不需要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
3、二零零六年七月三十日,王屹仡以质询函告诉驻监监察室,王屹仡委托王槐忠进行申诉完全合法、可行,要求它回复。但直到今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王屹仡被释放,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七、鉴于上述事实,我们特向贵院提出控告,要求如下:
(一)、归还被女子监狱非法扣押的所有信件。
(二)、立即制止上海市女子监狱及驻监监察室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
(三)、请贵院调查核实后,依法追究监狱有关领导和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给予我们一个书面答复。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
王屹仡
王槐忠
二零零八年元月九日
抄送: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四、善恶有报
用外表的繁华和虚假来遮盖真正的犯罪,用谎言来迷惑世人毒害世人,上海女子监狱对法轮功学员残酷的迫害还在继续着,可我们正告那些邪恶和还有良心的警察,不要再往黑暗中走了,张开眼睛看看现实,触犯法律就一定会得到惩处的,回归良心把握机遇给自己留一条光明的道路。神佛慈悲于人,但一切都有一个限度,时间已经不多了清醒吧!
恶人榜
监狱长:樊天敏(女,上海崇明人,一九九六年八月起任女子监狱第一任监狱长,已退休)
监狱长:阚春芳(为上海市女子监狱第二任监狱长,据说是法国留学回来)
政 委:陈家树(上海人,2000.11~2003.3任女子监狱政委)
政 委:张吾平(浙江镇海人,2003. 3起任女子监狱政委)
副监狱长:郦 颖
刑务处主任:刘国强
刑务处警察:程建宸、黄志华
五大队恶警
1) 侯瑞勤 (第一任)五大队大队长,因迫害法轮功学员有功,被邪恶升职去了监狱局。
2) 颜世萍 (第一任)副大队长:属610的邪恶,已退休,还继续在610作恶。
3) 袁 圆 (第二任)五大队大队长,现已调至南汇康桥监狱总医院老残大队。
4) 卢某副大队长:(管生活)
5) 侯某 名字不详,(第二任)副大队长:此人与第一任同姓。
6) 仇敏颖 (第三任)五大队大队长,(原五大队中队长,迫害法轮功学员有功升职)
7) 宋 玲 (五大队大副队长,(原先是五大队干事---小队长---中队长---大队长)
8) 张红梅 (中队长( 原五大队中队长后升职为一大队大队长邪,)迫害法轮功学员十分卖力,一心向上爬,听老犯人讲中队长做了好多年了没机会升职,所以利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机会来向邪党表衷心,一会红脸一会白脸恐吓拉拢伪善样样会,还经常歪曲师父的经文,被明慧曝光后,调到一大队升任大队长。)
9) 史 蕾 五大队中队长,邪党指导员(现在经常以回访的名义骚乱被释放的大法弟 子
10) 徐 英 中队长(原小队长--中队长)现升职调至南汇康桥监狱老残大队
11) 刘 某 二中队中队长(原小队长--中队长)
12) 姚 笛 中队中队长,(极其狠毒,每天上班第一件事就是辱骂法轮功学员。很多迫害方法都是她想出来的,如把脏水泼在地上逼法轮功学员在上面正步走等等)
13) 程跃渊 小队长:(干事—小队长---升职调至一大队当中队长)(邪)
14) 周莉娟 小队长,(升职调至三、四大队当中队长)(邪)
15) 王新兰 小队长:(现在经常以回访的名义骚乱被释放的法轮功学员,处处表现出对邪党的衷心。)
16) 陈 瑶 小队长:(-升职调至南汇康桥监狱老残大队)
17) 徐美芳 小队长:(二中队)
18) 吴美兰 小队长 (五大队一中队恶警;逼疯李华砚的恶警)
19) 孙 冰 小队长:(五大队一中队恶警)
20) 邹海霞 小队长:(五大队二中队恶警,现调至南汇康桥监狱老残大队。)
21) 郭卫华 小队长:(门岗--小队长--门岗):
22) 张家梅 小队长(调离)
23) 顾文莉 小队长
24) 闻 斌 小队长(调离)
25) 曹春华 小队长(升职调至监狱局 )
26) 江玉玲 (此人情况我不知道请其他同修证实 )
上海女子监狱 队长 电话:57615998-4510、4505
这里特别曝光原五大队中队长、恶警仇敏颖。她还在四大队的时候就对法轮功学员周倩、杨曼晔、顾继红进行迫害,调入五大队后变本加厉的积极迫害法轮功学员,策划洗脑,经常开大会批斗法轮功学员,擅于迷惑,煽动,挑拨不明真相的犯人,经常用电棍、束缚衣等刑具迫害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黄英、韩春燕、曹培琴、金闻鸣等均遭其迫害。仇敏颖卖力迫害法轮功,爬到了监狱高层领导岗位。
参与迫害的犯人(由于“转化”法轮功学员“有功”很快能受到减刑奖励):
滕艳(音)、林喜兰(暗中打学员,受到恶警颜世平庇护,已减刑出狱)、曹瑾、董佳、许亚英,顾莉萍、刘宁等等;
钟炳年 曹彩琴 沈爱琴 秦德英 王一凡 刘英 (以上这些人都已经减刑出狱)钟碧澄(调到提篮桥小分队) 张阳
恶报
善恶有报是天理。上海市女子监狱的恶人迫害法轮功,虽逞凶于一时,但终难逃恢恢法网。无论人治还是天治,终归报应不爽。现略举数例如下:
(1) 上海市女子监狱五大队原大队长侯瑞勤,从女监成立迫害法轮功的专管大队开始,就追随江××迫害法轮功学员,她非常恶毒,疯狂的谩骂师父,在《九评共产党》问世后,疯狂的叫嚣,显示出内心的虚弱和强烈恐惧。
(2) 原副大队长颜世平,在二零零五年就遭到了恶报,她丈夫得了癌症,颜世平现已离开五大队。
(3) 程跃渊得了免疫系统下降的症状,经常感冒等。
(4) 刘小明(音),上海市检察院人员,每年到五监区来搞所谓的“关心帮教”、宣传歪理邪说,遭恶报失去了丈夫。
(5) 邹海霞 小队长:(五大队二中队恶警,在07年脾脏开刀。)
我们在此提醒上海市女子监狱的干警们,望你们冷静的思考,为了自己和家人的未来着想,停止迫害大法与法轮功学员,为你自己的生命负责吧。
这里我们引用《解体党文化》一书中的一段话告诫那些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行恶者们:
……文革结束时,在全国军管干部中有17人、警察793人共810人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为蒙骗家属给一张“因公殉职”的通知单,以隐瞒内幕,杀人灭口。当时的北京公安局局长刘传新则在追查开始之前就畏罪自杀了。无独有偶,江泽民也曾经通过美国的亲信试探法轮功口风,提出可以象文革一样枪毙一些打死法轮功学员的恶警来偿命,换取法轮功不起诉,还说可以比文革处理得更严厉些,可以死多少法轮功学员就枪毙多少警察。
……中共行恶,必然假手党员个体,中共垮台以后,为罪行承担后果的也必然是党员个体,就象当年纳粹德国战败,纽伦堡审判的对象是纳粹党徒一样。也就是说,那些“党叫干啥就干啥”,以“执行命令”、“执行公务”为由,帮助中共作恶的人,也许现在可以依赖中共政权的保护伞,暂时逃过正义的审判,可是中共垮台以后,每个人都将面对法律的制裁和正义的审判。那时,就再也没有中共的保护伞可以依赖了。
不仅如此,人间的法庭之上,还有天理的法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从历史来看,那些做了中共工具的人,不管当时如何风光,下场都是很凄凉的。这又何尝不是天理报应的体现?
天理昭昭,善恶必报。行恶者们,赶快警醒吧!
联系方式
地址: 松江泗泾新南路29号
邮编: 201601
总机: 57615998
专管五大队电话: 021-57615998-4502;021-57615998-4510;57615998转2202
刑务处:57615998转2105
附录:上海女子监狱劫持的法轮功学员名单(部份)
1、 郭素红(音)(复旦培训部学生,二零零零年遭诬判五年)
2、 顾继红(现年五十多岁,家住上海普陀区黄陵路151弄246号501室,二零零零年遭诬判三年;二零零五年六月被非法劳教一年并延期;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六号上午再遭绑架,十一月十九日被普陀区伪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3、 李丽茂(上海卢湾区淮海中路,约二零零四年六月出女子监狱,)
4、 杨曼晔(住上海普陀区甘泉新村,二零零一年遭绑架,四年,后被监狱加刑九个月)
5、 韩春燕(住上海杨浦区政民路16号102室,二零零零年七月遭绑架,诬判三年;二零零零四年二月再遭绑架,诬判四年)
6、 刘进(上海师范大学奉贤校区图书馆员,二零零一年被非法判刑四年;二零零七2007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被绑架,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二零零九年二月六日劫入)
7、 王雪飞(研究生,十一年)
8、 邵鸿珍
9、 项洁 (上海浦东,二零零二年遭绑架,三年)
10、 闵秀娟(上海嘉定区安亭人,六十一岁,二零零六年四月十三日被上海嘉定区伪法院非法判刑五年六个月)
11、 潘德庆(老年人,二零零零四年遭绑架,四年)
12、 奚蛟(现年三十三岁,家住上海市宝山区宝钢九村,二零零一年七月遭绑架,四年六个月,被迫害致疯)
13、 李玲玲(家住济宁市任城区南张镇宋路口村,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二零零五一月八日晚遭上海长宁区派出所恶警绑架,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九月十五日劫入)
14、 许凤宝(上海浦东,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遭绑架,三年六个月)
15、 王品芳(上海南汇,七年)
16、 单建华(上海南汇,六年)
17、 王烨
18、 沈志芳
19、 刘成英
20、 刘文英
21、 邓爱云(40岁左右,3年)
22、 蒋岷
23、 李洪珍
24、 李锋(三十多岁,硕士学位,原是上海工商外国语教师,被非法判刑三年,二零零一年劫入)
25、 蔺莹
26、 张福妹
27、 郭廉清
28、 郭顺红
29、 项健
30、 石义玲
31、 吴小锋
32、 宋翠娥
33、 陈惠群
34、 熊玲
35、 宋金花(上海理工科大学四年级学生,四年,二零零二年底劫入)
36、 林宝珍
37、 胡林珍
38、 蒋敏
39、 蒋明英
40、 顾丰英
41、 郭颂红
42、 顾宝群
43、 鲍学珍(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遭绑架,三年六个月,二零零二年六月劫入)
44、 鲍文珍
45、 廖丹凤
46、 黄英
47、 邵美仙
48、 蒋丽英(姜丽英?)
49、 黄志萍
50、 张秀英
51、 李慧玲
52、 瞿玲娟
53、 瞿艳艳
54、 袁肖兰
55、 汪菊芳
56、 陈月秀
57、 张毅
58、 董健(女,现年六十多岁,大学文化,原上海市档案局副科长,已退休,家住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五角场空军政治学院宿舍,被杨浦区法院于二零零四年六月上旬以莫须有罪名诬判三年)
59、 田真玚(辽宁抚顺)
60、 陈慧晶
61、 胡顺芳
62、 邓嵘
63、 傅美云
64、 高琴妹
65、 高林娣
66、 尤秀云(60岁左右,3年)
67、 曹倍琴(曹培琴?)
68、 张彩萍
69、 吴福英
70、 钱倍珍
71、 李丹
72、 陆晶
73、 张元幸
74、 须莉敏
75、 胡钟天
76、 刘贵珍
77、 李尚芬
78、 黄品芳
79、 秦凤仙(琴凤仙?秦红仙?)
80、 黄洁
81、 杨洁 (上海浦东新区,40岁左右,3年)
82、 刘利
83、 刘雪华
84、 李小红
85、 李佳明
86、 刘扣娣
87、 金闻鸣
88、 裴姗珍
89、 祁新荣
90、 杨建州
91、 袁毓敏
92、 戴珍雪
93、 张秋莎(现年约五十五岁,大学文化,家住上海市宝山区宝钢八村,二零零一年七月遭绑架,二零零二年七月被上海宝山区法院诬判五年六个月)
94、 殷桂花
95、 王屹仡(美国通用电器(中国)有限公司有机硅部门法纪经理,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被上海市徐汇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96、 苏玲芝
97、 陈洪珍
98、 葛文新
99、 张燕 (外地在沪打工,30岁左右,5年)
100、 刘雪英
101、 姚五妹
102、 沈溢之
103、 朱春芬
104、 朱秀芳
105、 魏碗玲(二年)
106、 王爱武(一年)
107、 汪霖
108、 王银玲
109、 贺美云
110、 戴子珍
111、 胡富珍
112、 章迎枝(张迎枝?)
113、 张迎春(家住上海普陀区轻轨金沙江路站附近,退休,4年,出狱前数日被送至监狱总医院抢救,至今生死不明)
114、 夏海珍(外地在沪打工,30岁左右,3年,出狱前数日丈夫被迫携幼子与之离婚)
115、 张筱英(上海闸北区,退休,7年)
116、 王宝坤
117、 许美晋
118、 张春燕
119、 樊咏
120、 陈毓云
121、 柏根娣
122、 李燕
123、 管龙妹
124、 孙卓英(孙竹英?)(家住宝钢又一村13号6楼,六十多岁,四年,二零零一年下半年劫入)
125、 冯蓉霞(家住上海闸北区彭浦新村)
126、 袁雅辉(二零零六年五月金山区诬判)
127、 张红妹(二零零六年五月金山区诬判)
128、 张宝娣(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人,三年六个月,本应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期满释放,但大场镇“610”借口马上开奥运会,将其直接绑架到上海市洗脑班)
129、 张恩美(家住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庙泾路水清一村,六十六岁,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被非法判刑四年,九月十六日被劫持到上海市女子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迫害)
130、 李红 (女,四十多岁,二零零九年一月被松江区法院诬判三年六个月)。
131、 李红珍(家住延安西路1251弄7号504室,曾被非法判刑五年)
132、 李金玉(上海闵行区法轮功学员,六十岁左右,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日秘密开庭,被非法判刑三年半)
133、 陆美英
134、 姚桂珍
135、 敖朵朵(江西人,原来因为吸毒被劳教,在南昌女劳教所期间遇到法轮功学员后得法,戒去毒瘾开始修炼。后来在上海因为讲述大法真相而被非法判刑3年。)
136、 楼霞书(六十多岁,家住上海近郊,原上海市“三八红旗手”,三年)
137、 凌小云(现年五十岁左右,家住延安西路,被非法判刑三年)
138、 宋卫珏(现年五十岁左右,家住普陀区,被非法判刑三年六个月,二零零一年被送入上海女子监狱)
139、 李纬聆(现年约五十岁,家住长宁武夷路,八年,二零零一年劫入)
140、 严福妹(五十二岁,二零零八十一月十九日普陀区伪法院诬判三年六个月)
141、 沈秀芳(五十多岁,二零零八年四月被绑架,十一月份被非法判刑三年)
142、 洪屏屏(现年三十七岁,大学文化,二零零零年六月被遭绑架,被上海闽行区法院诬判四年,二零零一年六月劫入
143、 林晓英
144、 和宗天
145、 刘向书
146、 俞培英
147、 楼成英
148、 蒋林英
149、 杨金娥(家住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职工居住小区石化街道,现年约五十五岁,石化金宇商场工作,四年)
150、 王志萍
151、 戴之颖
152、 冯平平
153、 徐美景(被迫害致死)
154、 周倩(30多岁,上海法轮功学员,2000年被非法判刑4年。先被关押于女监四监区,在2002年被从女监送到少管所关押。 )
155、 刘兰 (二零零五年一月八日遭绑架,七年六个月)
156、 张惠 (二零零五年一月八日与丈夫均遭绑架,四年)
157、 李玉燕(二零零五年一月八日与丈夫均遭绑架,三年六个月)
158、 周淑梅(周素梅?)(二零零五年被诬判六年)
159、 刘芬娣(二零零五年被诬判七年)
160、 华丽萍(二零零零年被诬判三年)
161、 崔保坤(家住上海宝山区高境二村,约六十五岁,大学毕业,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被冤判三年)
162、 李华
163、 胡顺芳(女, 现约四十一岁,家住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职工居住小区石化街道,二零零零年七月因发送真相资料遭绑架,三年六个月)
164、 葛肖天(家住是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职工居住小区石化街道,现年约五十二岁,二零零零年十一月被非法关押在金山区看守所,六个月后发现其有身孕,将其送至医院强制打胎,因医院反对,才保下胎儿。生下儿子后,被非法判刑三年缓刑三年。二零零四年在其缓刑期满前五天,再次被邪恶绑架收监)
165、 曾爱华(香港居民,二零零七年二月被非法判刑三年,三月二审驳回上诉,四月十六日劫入)
166、 张淑英(家住杨浦区控江路1039弄,二零零七年十月遭杨浦区“610”恶徒杨兆岳等上门绑架,二零零八年五月份非法开庭,三年)
167、 吴唯怡(25岁左右,5年)
168、 李华砚
169、 吴敬方
170、 金慧芬
171、 顾彩英
172、 张小妹(上海南汇,三年,已出狱)
173、 朱飞兰(上海南汇,三年,已出狱)
174、 金润芳(四年)
175、 郑燕(四十多岁,家住闵行区静安新城五区,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被绑架,十一月被非法判刑三年)
176、 杨安书
177、 周连娣(上海普陀区桃浦,约65岁)
178、 陈毓云(上海宝山区彭浦,约60岁)
179、 韩惠珍(上海普陀区轻轨金沙江路站附近,退休,4年,其女叶俭也一同被关押半年多)
180、 苗丰鑫(上海退休药剂师,3年,之前被劫入洗脑班时,其儿因母亲被诬陷,想不通自杀身亡)
181、 谢懿芬(上海长宁区,退休,3年)
182、 葛文心(上海浦东新区,退休,3年)
183、 胡福英(50岁左右,3年,入狱后身为军人的丈夫被迫与之离婚)
184、 江云 (华东师范大学毕业留校工作,2003年遭绑架,4年,2004年2月劫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