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知道“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的人为什么不肯留下文字性的东西吗?就是要把责任推给检察官和法官。
我们法院的刑事庭副庭长,和我关系挺好,他说前几年判法轮功的案子,都要到省院汇报听指示,这两年市政法委也都有具体指示。想必你也一样。问你一个问题,你拿着案卷去接受上面的指示,上面都给你书面的指示了吗?没有吧?
我父亲被劳动教养的时候,我找到我们法院的行政庭长,要求提起不服劳动教养的行政诉讼,行政庭长说:哎呀,什么都能帮,就这个忙帮不了,上面通知不接待、不受理、不立案。我问,不让受理上面有文件吗?答:没有行文,市中院行政庭长电话通知的。
这些年,对法轮功的案件,一直都是由上而下口头传达,暗箱操作不留痕迹。我们搞法律的都是很重证据的,你说要是正当执法为什么会这样呢?
相信大家已经知道:现在,各国民众包括各国政要更加关注中共对法轮功的血腥迫害,国际上正义的呼声愈来愈响。“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对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司法系统进行全面追查,收集有关罪证。当年,国际法庭系统收集纳粹对犹太人大屠杀的证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开始的。这次不同的是,全面收集中共迫害法轮功证据的工作几乎是与迫害同步进行的。在过去的几年中,“追查国际”已经收集到了大量的案例。对大陆法院的法轮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诉书和判决书原件或拷贝件、扫描件,如果是数字化的文件,请尽量保存主审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判决时间。”
现在你知道为什么各级政法委对法轮功的案件只有口头指示,没有任何文件了吧?就是为了到关键时刻把责任都推给下面。口头指令是不好收集证据的,但起诉书、判决书上你的署名那可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我们法院的刑事庭副庭长说:“听说法轮功给我弄到追查名单上了,关我什么事,上面还有审委会顶着哪。”我问他,审委会的见解和签名是会留在审委会研究的笔录中,那审判长是什么意见哪?合议庭的笔录也记了吧?发出的判决书不是署你的名字吗?他默然。
二、“执行上级指令”能否作为推脱冤判责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对一个无辜群体、特别是信仰群体的迫害,在国际法上叫做“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这也是纳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近几年,江泽民、罗干、周永康、薄熙来等30多名中国高官在世界30个国家被以此罪名告上了法庭。以薄熙来为例,他在韩国、西班牙、美国纽约、荷兰、俄罗斯、罗马尼亚、波兰、英国、美国华盛顿等地至少9次被告上法庭,出国访问常常收到当地法院刑事法庭的传票,狼狈不堪。
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表明,涉及“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严重践踏人权的指控,行为人以所谓“执行上级命令”、“当时的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职业身份作为自我免责的辩护理由,将不被现代法庭所认可!检察官、法官是最懂法律的,判决书的证据无论时日长短都是可查的证据。不管你是主动还是被动执行上级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为具体执行者是无法推脱你的责任的。
千万不要以为“听党的话”,就不会犯错误。文革中那些造反派哪个不是听党的话去造反、去打走资派的,没想到人家会有平反的那一天,更想不到自己会被当成“三种人”,付出惨重的代价。记住,任何时候,中共这个“上级”是不会站出来替你承担任何责任的。
三、中国认定法轮功是“×教”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检察官、法官,你是否细心研究过:中共认为法轮功为“×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曾有一个检察官主动找到我并对我说:“我仔细研究过可能与法轮功有关的所有法律,发现根本没有法律能认定法轮功是×教,都是江泽民以权压人压下来乱搞的。”
我也跟一个法官说过:把法轮功当作“×教”来判罪根本就没有法律依据。他说:“你也知道法院是共产党专政的工具,讲什么法律呢?”我说:共产党不讲法律,可是中国人和世界是要讲的。那么,作为法官,你要不要讲法律那由你自己来定。
你发现了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中,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自然不是法律,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最早把法轮功和邪教联系在一起的,是江泽民和法国某记者的“谈话”和随后的一篇《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我们都知道,根据中国现行法制,江泽民的讲话和人民日报的文章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司法人员不能根据媒体的报道来定案。尽管你可能认为那是代表了“党的政策”。
所以你现在这样判案没有错,因为现在的中国的公、检、法均听命于中共;但将来真正要追究冤判的责任人时,你能否据此而为自己辩护呢?恐怕不能吧?一个检察官和法官愚昧到根据媒体文章来定案的程度,谁能同情你并为你免责呢?
你查没查过,是否有哪个部门对“邪教”组织有过认定?如果没查过的话,告诉你,公安部2000年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这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认定最新的一个正式文件,其中介绍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邪教组织有7种:分别是1)呼喊派;2)门徒会;3)全范围会;4)灵灵教;5)新约教会;6)观音法门;7)主神教。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1)被立王;2)统一教;3)三班仆人派;4)灵仙真佛宗;5)天父的女儿;6)达米宣教会;7)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没有法轮功!
公安部在认定邪教组织时,已经是2000年,明确阐明是根据《刑法》和一系列处理邪教组织的文件精神,参考了两高司法解释的定义,然后下发了这个通知。公安部根本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法院根据刑法三百条和两高文件已经判决过许多法轮功案件。难道是公安部的人马虎了,把法轮功落下了?不是,其实是公安部里原来炼法轮功的人太多了,法轮功研究会的副会长叶浩是原公安部十一局的副局长,公安部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是一种佛家气功,是叫人向善做好人的。他们既不愿意颠倒黑白,也要给自己留后路。
这个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在公安部的网站上发布。2007年2月27日受委托办理法轮功案件的山东华冠律师所李建强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辩论时当庭将其提交给杭州市上城区法庭,当时在场的法官就傻眼了。后来,公安部从网站上撤下了[2005]39号文件,从此秘而不宣。从那以后,越来越多的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不少检察官和法官也开始清醒过来。
四、《刑法》第三百条是否适用于法轮功?
中国现行法律根本没有给法轮功定性,而根据公通字[2000]39号文件的规定,十四个邪教组织不包括法轮功,法轮功不是“邪教”。那么,根据刑法第三百条对法轮功进行处理,也就于法无据,失去了基础。下面我们再从刑法条文本身做一下分析:
我们学习刑法总则时,都学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再从另一角度来看,法轮功学员是在被无端污蔑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资料,向世人讲清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是对宪法赋予权利的正当行使。他们压根儿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你除了看到中央电视台里的所谓“自焚”、“杀人”,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暴力行动或以暴力相威胁、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你觉得中央电视台播的东西有多少是真的?
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然而这样的所谓“法律”,却在各级政法委的直接高压下,被中共的司法机关执行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在互联网上下载、打印、散发法轮功资料,是在实践信仰自由的权利,先后有多位律师辩护词题目就是“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实际上,如今除中国大陆外,修炼法轮功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等)都是合法的,你到香港去旅游就会看到。
于是我们只能得出结论: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目前中共对法轮功的处理,名为“依法”,实则“非法”,是一起重大的冤假错案,相关司法人员将来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检察官、法官的工作是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与公道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可是这些年来,检察院、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却抛弃法律原则、依据上边的口头指令做违法判决。在你们的公诉书、判决书下,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多少法轮功学员饱经魔难、酷刑致残、有的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你们能说这些都与自己无关吗?
五、在当前环境下,检察官和法官如何自保、自救?
希望你能静心看完这封信,只有真正明白真相的人才是真正的“识时务”。你以前可能做了什么有违良心的事情,但你现在还有退路,你可以选择回避这样的工作,也可以选择利用手中的权力施以援手,做点好事。你最好找个认识的法轮功学员请教一下如何才能自保和自救,这可是与你未来命运攸关的大事。你怎么对待取决于你自己。事实上,同行中很多人已经在这样做了。我认识的一个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长说,我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石家庄中院宋爱昌案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前,主审法官拒绝出庭审理,等等。
你可以回顾一下历史:纳粹德国曾经气势汹汹,当时谁会想到它几年之内会失败并被追究?苏联、东欧也曾经不可一世、形如铁桶,谁会料到剧变竟发生在数月之间?历史的变化在很多时候都被人事先认为是“不可能的”。在中国的近几十年历史中,又经历了多少次的“平反”与找“替罪羊”运动?法轮功历经十年迫害却屹立不倒并洪传世界的事实,又说明了什么?这一切都希望你能深思。
其实你已经知道了在法律文书上署名问题的利弊,相信你一定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你自己的未来。
一个同行
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