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三月十一日】
吉林省舒兰市检察院检察官:
我是高玉香的女儿,我向舒兰市检察院为高玉香申诉,要求无罪释放我母亲。
事实依据:
2009年10月28日当天停水,早晨、中午,高玉香和母亲用点干粮对付,下午,高玉香考虑了母亲胃不好,怕饿坏了,就出去打水。这时,舒兰市国保大队和舒兰市莲花乡派出所警察上高玉香家叫门,连踢带踹,老人当时吓坏了,没给开门。过了一会儿,没有动静了,警察就在高玉香家门口蹲坑。
高玉香打水回来,警察一拥而上,抢走高玉香身上钥匙打开房门,并把高玉香摁倒在地。高母紧紧拽住高玉香的手不撒开,警察们硬把老人的手拽开,高玉香的母亲吓得颤抖起来了,跪地求警察放了高玉香。
这时,莲花乡派出所警察李树波等人摁住高玉香的母亲,当时老人摔倒在地,警察们强行把老人拖下楼,还强制老人说出住址。当时老人吓得哆嗦成一团。
屋子被翻得一片狼藉,抄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彩喷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波导牌新手机、一部西门子牌旧手机等物品,还有一些现金等。最后,他们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
李树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得昏死,又被他们用凉水浇醒。当晚,把高玉香的母亲送回家,可是老人家怎能承受得了如此的惊吓和打击,当天老人没吃一点东西,一夜没有合眼,严重的惊吓导致老人心脏病、胃病复发,一下卧病不起。在住院期间,老人整日以泪洗面,茶饭不进,思念并担心自己的女儿高玉香,每天都问:老二(高玉香)有没有信儿啊?他们欺人太甚啊。11月8日,高玉香的母亲含冤离世,临走都没有看上女儿一眼。
根据以上事实情节,舒兰市国保大队和舒兰市莲花乡派出所警察私闯民宅没有向高玉香出示任何证件,屋子被翻得一片狼藉,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是典型绑架罪;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李树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又被他们用凉水浇醒。非法对高玉香刑讯逼供,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利用强制、恐吓等手段暴力执法导致本已接近痊愈的高母旧病复发,造成高母曹凤芹在短短十天内死亡。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在从私闯民宅到暴力取证,到过失致人死亡的这一过程中,发生了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在这样的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下,所搜集的证据能作为立案依据吗?!
另外,说我的母亲高玉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这是诬陷。据我查阅资料如下:
我们首先明确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在我国究竟谁有权力制定、并解释法律?我国宪法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立法权,只有执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据此:1999年7月22日,全国上下,媒体大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关于取缔法轮功的决定》;随后公安部又发布了一个:依据民政部的取缔决定而做的通告。民政部、公安部没有立法权,它们的决定、通告不是法律。
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诬陷法轮功是“邪教”。第二天,《人民日报》便发表了诽谤社论。江泽民个人和《人民日报》评论员都没有立法权,他们的话和文章不是法律,他们定谁为邪教不仅无效,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文革式的诬陷、诽谤!
1999年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一个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的法律文件:《关于取缔邪教,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但是《决定》中根本未提法轮功一个字。既然全国人大并未给法轮功定性,怎么可能成为镇压的依据呢?
结论是:直到今天为止,中国现行法律中根本没有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法轮功是教人向善的正法!所有的镇压行为都是违法的,是犯罪!
用“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罪”这一罪名给我的母亲定罪、判刑,这是陷害好人。且不说中国并没有一条法律定法轮功为邪教,我母亲不属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范畴。就是在法庭上,也从来没有谁能指出我母亲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王永航律师讲:“任何初通刑法的人士都会知道,在刑法领域,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只惩罚行为,思想(信仰)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宗教信仰是属于思想层面的,它不应受刑罚处罚,更不能因为公民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是犯罪的处罚对象,不受刑罚惩治。” 王永航律师指出:自99年7月20日以来,用刑法300条,对法轮功学员的任何处罚,百分之百都是冤假错案。因为你找不到中国任何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被破坏。
检察官作为国家的工作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高玉香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高玉香没有造成人员或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申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因此依照本人陈诉的事实与法律,检察院应该认定我母亲无罪,无条件释放我母亲。
此致
高玉香的女儿
2010年3月2日
郭中美为母亲高玉香的控诉状
交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郭中美,女,汉族,系高玉香的女儿。
被控告人(犯罪嫌疑人):李树波,舒兰市莲花乡派出所警察
诉讼请求:
1、 退还被抢走的一切物品及现金。
2、 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事实及理由:
2009年10月28日当天停水,早晨、中午高玉香和母亲用点干粮对付,下午高玉香考虑了母亲胃不好怕饿坏了,就出去打水。这时一帮警察上高玉香家叫门连踢带踹,老人当时吓坏了,没给开门。过了一会儿,没有动静了,警察就在高玉香家门口蹲坑。高玉香打水回来突然闯进一伙人,警察抢走高玉香身上钥匙打开房门,并把高玉香摁倒在地,高母紧紧拽住高玉香的手不撒开,恶警们硬把老人的手拽开,高玉香的母亲吓得颤抖起来了,跪地求这伙人放了高玉香,这时莲花乡派出所恶警李树波就摁住高玉香的母亲,当时老人摔倒在地,警察们强行把老人拖下楼,当时老人吓的哆嗦成一团。房间里被翻的一片狼藉,抢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彩喷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波导牌新手机、一部西门子牌旧手机等物品,还有一些现金等。最后他们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李树波和另一人毒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过去,又被他们用凉水浇醒。
当晚高玉香的母亲被送回家,可是老人家怎能承受得了如此的惊吓和打击?当天老人没吃一点东西,一夜没有合眼,严重的惊吓导致老人心脏病、胃病复发,一下卧病不起。在住院期间,老人整日以泪洗面,茶饭不进。思念并担心自己的女儿高玉香,每天都问,老二(高玉香)有没有信儿啊?他们欺人太甚啊。于11月8日高玉香的母亲含冤离世,临走都没有看上女儿一眼。(以上事实由高玉香、高玉香的亲朋、高玉香的母亲生前共同提供。)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莲花派出所李树波私闯民宅没有向高玉香出示任何证件,屋子被翻的一片狼藉,抢走了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彩喷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波导牌新手机、一部西门子牌旧手机等物品,还有一些现金等。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已构成非法搜查罪。
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是典型绑架罪;被控告人莲花派出所李树波等抢走了高玉香家的私有财产两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彩喷机、一台激光打印机、一部波导牌新手机、一部西门子牌旧手机等物品,还有一些现金等。(至今无任何手续),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已构成入室抢劫罪。
被控告人莲花派出所李树波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李树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又被他们用凉水浇醒。这种行为已经改变警察的性质,其行为已触犯了《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七款“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同时也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控告人莲花派出所李树波强行把高玉香带到莲花派出所,李树波和另一人打高玉香,高玉香被打昏死,又被他们用凉水浇醒,对高玉香刑讯逼供,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47条的规定,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被控告人利用强制、恐吓等手段暴力执法导致本已接近痊愈的高母旧病复发,造成高母曹凤芹在短短十天内死亡。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233条的规定,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现控告人为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控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和公安机关的正常活动,特提出控告,请求严厉打击公安机关内部利用职务的犯罪活动,追究被控告人涉嫌犯罪的种种恶劣行为。维护国家司法形象、捍卫国家法律尊严。
此致
控告人:郭中美
2010年03月02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10/3/16/115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