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十日】(明慧通讯员辽宁报导)2010年2月3日,辽宁省调兵山市大法弟子王兴贤遭非法开庭迫害,辩护律师当庭表示对王兴贤提起公诉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准绳的,请求法庭宣告王兴贤无罪,并加以释放。现在王兴贤的家属正在与法院交涉,要求院方无条件放人。
王兴贤,男,59岁,大明矿退休工人,1992年修炼法轮功之前他身体极度虚弱,各种疾病缠身,经过多种医治吃了许多偏方都无济于事。自从走上修炼道路后,各种顽疾不翼而飞。法轮大法把他从一个孱弱的病人变成一个身强力壮的人,红光满面,显得年轻。
2009年12月7日夜晚在红房地区立交桥附近被红房派出所警察绑架。红房派出所副所长王宏威带领四名警察去王兴贤家非法搜查,抢走一些私人用品。12月8日晚,红房派出所的警察对王兴贤的家人说王兴贤的小臂左手腕处骨折了,让家人拿钱给王兴贤看病。王兴贤家人据理力争:王兴贤出门时身体还好好的,怎么一天功夫就骨折了呢?家人随后找到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进行交涉,要求无条件放人,并赔偿王兴贤的全部损失。
随后检察机关指控王兴贤的所谓事实是在公路桥下三次书写了法轮功标语。在这之前,王兴贤因散发《九评共产党》等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辩护律师表示,王兴贤至今认为法轮大法好,他宣传法轮大法好也就在情理之中,不值得大惊小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本辩护人认为,与邪教相对应的词语应该是正教,而不是宗教。教不论正邪、也不论新旧都是属于宗教的范畴,根据宪法公民都有信仰的自由。法轮功作为一种信仰体系,作为一种精神的皈依,对于法轮功信仰者来说,他们认为法轮功崇尚真善忍是正法,于是他们宣扬法轮功,这属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然延伸,符合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不论国家机关,还是其他社会团体或者个人都无权非法加以干涉。
辩护律师还指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不许非议共产党,非议了共产党就破坏了什么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而公诉人所举的全部证据,都表明王兴贤既没有利用任何邪教组织,又没有破坏任何法律法规的实施,他怎么可能犯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呢。本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依法应当宣告王兴贤无罪,并加以释放。
审理此案的相关责任人如下: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院长:陈春明 办公室电话04106876866;手机:13470128777
审判员:张芳 办公室电话0410-6879579;宅电0410-6866715
手机:13591043667
冯国权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4106874789;宅电04102656177;手机:13704102488
刘俊文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4106873466;宅电04106875777;手机:13941024567
郑海宏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4106874377;宅电04106881166;手机:13050834735
王伟睿副院长 办公室电话04106873001;宅电04106880169;手机:139410245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