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十日】(明慧通讯员湖北报导)湖北宜昌市退休的优秀幼儿园女教师樊昌华,坚定修炼法轮大法“真、善、忍”,被中共绑架,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伙同检察院、法院判刑迫害,现已被迫害了三年。据悉,她在武汉女子监狱长期遭迫害:罚站、做苦役,殴打、不给饭吃等等,身体异常消瘦,奄奄一息。
樊昌华,49岁,中专文化,系湖北省葛洲坝五公司幼儿园退休教师。为人正直,从不阿谀奉承,她带过的小朋友,多年后,见面还亲切的称她“樊老师”。秉性正直的樊昌华,曾经头晕乏力,1997年修炼法轮功后,这些症状都好了。因为法轮功讲究“真善忍”,这使得她变得心态平和。在家里孝顺老人、关心丈夫孩子;在单位里,任劳任怨,工作认真努力,亲人、朋友和同事对她的评价都很高。她的同事气愤的说:樊昌华这么好的人,修炼法轮功就是为了修心养性、祛病健身,这在家里呆着、好好的,怎么就变成罪犯了?!
2007年1月12日,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国保大队恶警周向东、陈玉舟、贺祥明等人,对樊昌华家非法抄家、绑架。2007年7月10日,葛洲坝法院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做出(2007)葛刑初字第17号所谓“刑事判决”,诬判樊昌华3年;樊昌华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宣告无罪。2007年8月17日,宜昌市中院继续违反法律程序,不开庭审理,驳回樊昌华上诉,维持原判,所谓的审判长:李攀,审判员:郑学明、常明 ,书记员 :董艳。
欺骗家属、罗织罪名
所谓的“判决书”上叙述的借口是,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国保大队接特情(就是所谓的特务、线人)报告,樊昌华在家大量制作法轮功宣传品。2007年1月12日,平湖分局国保大队劫持了樊昌华,并非法抄家、抢劫了大量的电脑、打印机等私人财物。
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国保大队、樵湖派出所警察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没有搜查证、传唤证,先劫人,再搜查后立案、私闯民宅、抢劫私人财物,侵犯公民的居住权和通信自由权。其实,中共对法轮功、访民、异议人士的打压从来都没有讲过法律,法律只是欺骗国际社会视听的一块遮羞布,每到中共认为的敏感日,就搞所谓的“严打”,下令大范围抓捕、绑架、劳教和判刑,使众多的无辜者遭冤狱。
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国保大队的办案警察欺骗樊昌华的家人,说樊昌华的事情不严重,只要交代清楚,就可以结案回家了,并要求樊昌华的家人不要透露樊昌华目前的任何情况。所以樊昌华的家人对外一致说,樊昌华早出来了云云。但没想到的是,警方变本加厉,拼凑了3-4份虚假的供词(包括樊昌华女儿的),以此作为对樊昌华判罪的证据。 2007年2月15日突然以涉嫌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将樊昌华拘留、转捕、起诉。
程序严重违法
审判公正是建立在程序公正基础之上的,即程序公正是审判公正的最基本保障。和所有的法轮功案件一样,在中共对法轮功的残酷打压政策下,在宜昌市邪党“610”的操纵下,樊昌华案从抓捕立案开始,到取证、开庭审理等多处严重违法,直到最后被葛洲坝法院、宜昌市中院强行枉法判刑。
1、私闯民宅、没有传唤证,实施绑架
2007年1月12日强行进入樊昌华家搜查,侵犯了公民合法财产;没有传唤证强行将樊昌华带走,视同绑架;
2、先抓人定罪,再搜集所谓的“证据”,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3、抢劫私人财物,至今不归还。判决书都已经下达了,搜走的电脑、手机等物品一直没有归还。
在中国大陆,老百姓没有任何真正的人权保障,中共对法轮功学员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中共的法律早已沦为当局迫害人权、镇压善良民众的工具。
无法律依据,枉法判刑。
整个判决书逻辑混乱,中共法院该怎么判还怎么判,一副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流氓无赖嘴脸。但结论怎么写呢,总不能违反判决书的基本格式呀,就在判决书上强词夺理的说“本院认为:法轮功组织是×教组织……依据刑法第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决如……”。宜昌市中院、葛洲坝法院亵渎法律,枉法判刑、破坏法律正确实施。
中国人权律师李劲松在为法轮功学员曾树刚二审辩护意见中写道:信仰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社会私域,是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信仰自由是普世公认的基本人权。我国宪法第36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即使公民有违法犯罪行为实施,法律惩罚的对象也不是该公民的信仰内容,而是该公民的具体犯罪行为本身;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都无权对任何一个公民的信仰内容进行法律上的评价并以此评价作为限制或干涉公民信仰自由的依据。这是文明社会所通行的信仰自由理念。
事实上,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都没有任何的条文规定法轮功是×教,涉及人身自由和名誉清白的大事、涉及一个家庭和众多亲友切身感受的大事,岂是一句本院认为就能不明不白的下判决的。宜昌市中院、葛洲坝法院破坏法律,无法无天,竟敢在判决书中认定×教组织,超越宪法,制造冤狱,也太不拿法律当回事了。宜昌市中院院长孙 和主审法官李攀已经涉嫌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利用迷信“上面”指令破坏法律实施罪。
修炼法轮功无罪
法轮大法传至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学员的善良、和平、理性为全世界所公认。
著名中国人权律师李和平律师指出,有关“惩治×教组织的决定”、两高的司法解释,都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因而不能作为处理依据。更何况中国至今没有任何部门(包括公安部在内)称,法轮功是×教。它把法轮功歪曲为×教去打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是很荒唐可笑的。 他说:“据我所知,也就是江泽民说过,《人民日报》说过,但他们并不等于法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任何认定的权力,他们的话并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有的人说法轮功案件属于敏感案件,所谓敏感,那只是一些人的说法而已。既然进入法律程序,就应该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而不应该被一些曲解法律的人的看法所左右。
李和平律师早在2008年10月31日对石家庄市法轮功学员王三英辩护意见中指出:中国“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违宪,但仍被普遍适用,假设这种违反宪法、违反立法法、违反人类良知和理性的下位恶法可以被执法者选择性适用,公民也必须无条件遵守,但是王三英的行为仍然不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为她没有形成组织关系,没有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没有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她只是法轮功的信仰者,认为法轮功不是×教,局限在私人空间修炼和学习,捡回和接受赠送带有法轮功内容的书籍、宣传册等物品,是宗教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如果因此被定罪,则违反了信仰自由、政教分离、思想(信仰)不为罪的普世原则和宪政精神。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身违法,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名义对法轮功打压更具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