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日】(明慧通讯员四川报导)在成都科分院一电脑公司打工的成都郫县大法弟子谷怀兵,于2009年7月21日晚被跳伞塔派出所警察绑架。代理律师8月5日要求依法会见谷怀兵,被武侯国保大队长拒绝。就此,代理律师李静林、兰志学就过程中涉及到的成都市看守所、武侯分局法制科、武侯国保大队大队长的违法行为向成都市检察院等相关单位提出投诉。
投诉书说,2009年8月5日上午,两位律师接受谷怀兵妻子杨勤的委托,到成都市看守所去要求会见谷怀兵。在看守所,值班警察查看了兰志学律师的委托书和介绍信及律师证后,要求必须要有侦查机关的同意会见文书,并说这是市公安局的规定。经交涉无效,律师来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法制科值班警察说对法轮功案子,按照内部规定,要国保大队表态是否派员陪同会见。2009年8月6日上午,两位律师又到了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在国保大队大队长的办公室,李静林律师找到了大队长。那大队长只查看了李律师的律师证,没有接其他手续。大队长说侦查阶段不同意会见。李律师说这又不是涉密案件,依法是可以会见的,法制科只是说问你们派不派人陪同。大队长回答:不许会见还派什么人陪同。
投诉书说,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武侯分局法制科值班警察提到,刑诉法有“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的规定。关于刑诉法和律师法冲突的问题,公布的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8年8月7日给全国政协委员的正式书面回复中明确规定,根据立法的规定刑诉法和律师法冲突时执行律师法;也就是说,律师根本不需侦查机关派员陪同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武侯分局法制科却执意要请示国保大队。而武侯国保大队大队长明确说“不能见”,更是公然违法律师法和刑诉法。因为,即使不按律师法执行,按刑诉法执行,侦查机关也只是有权对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派员陪同律师会见当事人,而不是阻碍律师会见当事人。
投诉书说,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和国保大队大队长,这些执法机关和个人,负有保障法律实施的职责,如果明知故犯,不按法律的规定执行,有公然破坏法律实施之嫌。对此,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高度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及时阻止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法制科和国保大队大队长的违法行为。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09/8/23/1102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