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三日】黑龙江省密山市法轮功学员刘景禄、孙丽香夫妇,于2009年2月17日分别被鸡西市鸡冠区法院诬判重刑9年。刘夫妇不服冤判,随即上诉,23日鸡西市第一看守所答应将上诉书转交鸡冠区法院。26日律师会见了两位当事人并为其补交了上诉书。
刘景禄、孙丽香夫妇一九九八年修炼法轮大法后,身心受益。二零零七年五月刘景禄停止了俄罗斯十多年的生意后回国。二零零八年六月二日晚被中共不务正业的警察绑架劫持,三十多万元的私人财物被鸡西市“六一零”及密山市公安抢劫。刘夫妇被非法审讯时均遭密山市国保大队、鸡西市国保支队多名警察刑讯逼供。
一、遭绑架是因为他们想做一个善良的好人
二零零七年五月,刘景禄从俄罗斯回国,看到中国以政府的名义对法轮功和修炼人迫害,显得忧心忡忡。一个全家受益于法轮功的人,有心为法轮功洗清这来自最高权力者施加的不白之冤,这样好的功法,只要诚心炼功就能迅速除掉疾患,只要潜心修心就能迅速提升道德水准,这无异于对修炼人自身、家庭和社会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事情。
刘景禄首选了向世人传递真相资料的重任,他们夫妇二人共同将这些重要信息做成资料再发给世人。为了让更多的世人明白法轮功是无辜的,为了让所有的同胞能有个美好的未来,慈悲和善念容在了他们的言语行为中。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号,刘景禄开车带着妻子孙丽香去太平乡发真相资料遭绑架。六月三日早,密山市国保大队王耀光、李刚、高世同等人来到刘景禄家,恶警李刚等人先去了他家车库,高士同等人来到刘家居室非法抄家。刘景禄的女儿问这些警察:你们凭什么抓我父母?他们犯了什么罪?真、善、忍有什么错?你们自己干了什么,你们自己最清楚,法轮功什么样你们也知道,为了钱你们怎么什么都干?在一个尚未涉足社会的孩子面前,他们不得不低着头无以对答。
孙丽香多年苦心经营的文化用品,被参与绑架的密山市第二派出所、密山市国保大队、鸡西市国保大队、鸡西市“六一零”警察们抢劫。四台电脑两台打印机一台刻录机,还有价值三十万元的轿车和一个标有二十八万元的存折等,没有法律规定的任何清单交给家属;这些警察还把刘景禄私有房屋(楼房、平房)一一录像。据好心人告知,两个月前就有人一直在刘家楼下监控尾随跟踪。
二、讲真相说真话竟遭严刑拷打
在第一次非法庭审时,公诉人陈述过程,审判长问孙丽香有无疑义,孙丽香没说话,律师问孙丽香为什么不说话,孙丽香说:“公检法是一家,我无话可说,我要看看他们是不是公正执法。”审判长说:“说不说是你的权利,我们肯定是公正执法的。“然后律师让审判长对孙丽香的置疑作出解释,公检法是否是一家。审判长懵懵懂懂的回答说:“公检法是三家。”然后律师对孙丽香说:“我们会严格监督执法的,你大胆说出实情。”孙丽香说:“既然这样我就实话实说,他们抓我的那天晚上打了我一宿啊!在二看也挨打了。”孙丽香讲述自己遭受恶警重拳猛打头部、脸部、胳膊腿,致使孙丽香未裸露的地方大部份都是青紫色,她被折磨的浑身无力,几次至虚脱昏厥状态。
听到孙丽香的冤情控诉,坐在“六一零”席位上的一位女士站起身哭着离开了法庭;又过了一会另一位“六一零”席上的一男士站起身边走边说:“下回再有这事给多少钱也不来了,”他也离开了法庭。
法官针对孙丽香的陈述问:“你有证人么?”孙丽香说:“有,我回看守所后,把衣服脱了,她们都看到了我身上有伤,我记住了一个人的名字,叫×××,其他的只记住姓……审判长接过话说:“姓的那么多,去哪核实。”律师说:“很好核实,一个号里能有多少人?”
对孙丽香遭受刑讯逼供最有说服力的证人就是她的丈夫刘景禄,当时刘夫妇被公安警察暴殴时虽不在一个屋子里,但是他们只是一墙之隔,互相都听得到被殴打的声音,孙丽香那声声惨叫,丈夫刘景禄听得非常清楚;六月三日,鸡西公安警察非法审讯孙丽香时说:问你话你要不说,我们就折磨你丈夫,折磨你孩子……
这时有人多次想转移话题阻止孙丽香控诉。律师要求不要打断当事人的话。有邪党人员又说:这个案子很特殊,我们不能让她随便说,如果她要说出(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会有不好的影响。律师说,你们依法办事,我们也必须查清事实的。
恶警对刘景禄用电警棍电击,拿铁扳手用力顶刘景禄的后耳跟骨缝的位置(穴位),还用矿泉水瓶子猛打刘景禄的头,致使刘景禄疼痛难忍。他们边打边说:“我们打死你也没人管,对法轮功随便,打死你用车拉走就行了。”
三、检察院对刘景禄、孙丽香遭刑讯逼供的调查结果
第一次非法庭审刚刚进行,公诉人对自己办案的违法性非常清楚,加之对正义律师的依法维权的步步紧跟,他们极度的恐惧和心虚,不得不针对当事人说“办案”机关有刑讯逼供问题,要休庭调查。一小时后法庭草草宣布休庭。
鸡冠区法院非法编造的(2009)鸡冠刑初字第三十四号判决书中,第七页第十二款证据上写到:“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拘留人员入所体检表、孙丽香在鸡西市中医院就诊的医疗手册,证实公安机关对孙丽香、刘景禄进行审讯过程中,没有打骂体罚情况,孙丽香、刘景禄入监时身体无外伤及孙丽香入监后到鸡西市中医院就诊时身体无外伤”。
第七页第十三款证据上写到:“鸡西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赵太山、姜云鹏、闫兴斌的核查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孙丽香、刘景禄的审讯过程,均是依法进行,无打骂体罚及引供、诱供等行为”。那么事实果真如此吗?
在这份不伦不类的非法判决书中,不能不让人有如下置疑:
1、第二次开庭,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对(2008)鸡冠刑初字第一百七十四号,鸡西市鸡冠区法院按撤诉处理决定书的意见没做任何解释和说明,就是说,鸡冠区法院于二零零八年上次休庭是因为鸡冠区检察院对孙丽香指称鸡西市公安局有刑讯逼供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一个月后鸡冠区法院因鸡冠区检察院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补充侦察和纠正,一个半月后的二零零八年一月十二号违反法定程序再次要求鸡冠区法院非法审理此案,鸡冠区检察院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察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的规定。对此检察院未作任何解释;
2、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在二零零九年一月十四日鸡冠区法院非法庭审中避重就轻,混淆是非,没有把如何调查刑讯逼供这样一个涉及到关系到对当事人冤判的重要事实作为本来就是非法庭审的一个重要证据来叙述,而是用了大量的篇幅罗列了十三个证据内容,在最后的两项“证据”中列举了根本站不住脚的“证据”。
请看这些“证据”的出处:一是公安机关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二是检察院对施暴者核查材料说明自己说的没有打、没有骂、没有体罚、没有引供诱供的不法行为。作为一个执法人来讲真的不懂得如何采证?我们置疑证据中为什么没有刘景禄夫妇自己被如何刑讯逼供的详细说明?为什么没有两位修炼人被非法关押看守所的录像证据?为什么没有所关押监室其他人员的证言?施暴者给施暴者自己作证,是有法律依据还是有哪个上级的指令?这不是明摆着的伪证吗?!
3、在检察院调查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刘景禄和孙丽香都聘请的律师,按一般的常识律师是当事人的依法辩护人,是合法权益人的代理人,这样一起冤案,又跟随着执法者的犯罪行为,恰恰四律师没有一个被通知参加跟踪调查。
这样的调查怎么成其为证据?这样的调查怎么能服众呢?这到底是哪家的法律?这样做目的究竟是什么呢?
4、被拘留人员入所体检表、孙丽香在鸡西市中医院就诊的医疗手册均为造假所为,医疗手册是在孙丽香身体上的伤痕消失后所做,而孙丽香六月三号当晚到看守所时是穿着拖鞋、被打的一直佝偻着腰、双手捂在腹部、声音微弱、头抬不起来,这是看守所的警察和孙丽香所在监室二十多人有目共睹的事实,为什么没有人对警察暴殴后造成的惨状加以解释?
5、刘景禄在遭受刑讯逼供的时候,赵太山、姜云鹏、闫兴斌说:“我们打死你也没人管,对法轮功随便,打死你用车拉走就行了。”和对孙丽香说的:“问你话你要不说我们就折磨你丈夫,折磨你孩子……”为什么没有调查结果,为什么没有调查恐吓他们的那几个警察是谁?还有那个铁扳手、他们身上的伤和那么多的目击者……
四、对鸡西公安刑讯逼供的粗略调查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日,刘景禄孙丽香由密山市被劫持到鸡西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对刘夫妇刑讯逼供长达十多个小时,他们夫妇被用电棍电击、用铁扳手用力顶刘耳后的穴位、用矿泉水瓶猛打刘景禄的头部等处。
孙丽香是六月三号晚上八点左右到看守所的,监室里见到她的人都猜测一定是被警察打了。她双手捂着腹部,弯着腰,穿一双拖鞋进来的,那天夜里有人起来不注意碰到她,她就不由自主地痛苦呻吟着。
第二天同一监室的十七八个人都看到孙丽香的胳膊上全是青的,经询问证实是警察打的,他们用电棍电、拳打脚踢,用拳头猛打头部,边打边恐吓。
那些警察狠命打孙丽香,是为了让她说出他们想得到的东西,孙被打的晕头转向,就是不配合恶警的要求,那些警察就按住孙的胳膊和手,强行在他们编造的材料上按上了孙的手印。后来他们把按好手印的“供词”拿给孙丽香看,处于昏厥状态中的她不知那个手印是怎么按上去的,摆在她面前的“供词”,警察在上面写的字孙丽香都不认识。
七八天以后,孙丽香又被鸡西国保警察找出去,她不写东西,也不在他们写好的东西上签字,并且说自己无罪,警察就又打她。孙丽香回来时,同一监室的人都看到孙丽香还在流着眼泪。她旧伤痕未去又填新伤,胳膊和腿上的伤几天就变成黑颜色的了。这种状况持续很长时间,一直到第一次非法开庭前才渐渐的消失。
孙丽香刚到看守所的时候身体很结实,经过一次次的折磨她越来越瘦,浑身没有力气,说话时声音微弱,坐久了都坐不住。狱警说,没见过这么瘦的人。
关于孙丽香遭受刑讯逼供所导致身体上的伤痕,第二看守所看到孙丽香身上的伤势、精神状况很不好,和她弱不禁风的样子,对其已经作了录像、还到医院给孙拍了片子、大概是备以后用。监室里有多人愿意在适当的时候出来为孙丽香遭受的身心迫害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