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三月三十日】黑龙江省穆棱市大法弟子宫呈阁、吴国利、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被诬判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于三月二十五日也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 此前,牡丹江市大法弟子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等,于二月十八日前后,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
而牡丹江监狱修炼法轮功的警察戴启鸿被诬判四年,被劫持往监狱,地点不详;牡丹江监狱财务科侯喜才坚持修炼法轮功,不写“三书”,被诬判四年,现在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第一看守所。
一、牡丹江二中学教师宫呈阁遭诬判
大法弟子宫呈阁,牡丹江第二中学数学教师,大学毕业。仅仅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已多次遭到绑架迫害。曾被非法劳教关押在牡丹江劳教所,后转到黑龙江省鸡西市劳教所关押一年,后又被送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劳教所关押。见过他的人都说每次见到他,都是被抬着出来。
2003年4月24日,在鸡西市劳教所,因法轮功学员不配合恶警们的要求,劳教所政委王洪武,大队长朱立俊,副大队长王海富,中队长祁敏等恶警带几十人,带着电棍绳索冲进监舍,对法轮功学员宫呈阁等大打出手,把宫呈阁等架出监室,疯狂的毒打,其中宫呈阁被打的最惨,宫呈阁脚趾被打黑,遍体鳞伤。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宫呈阁在牡丹江第二中学上班时,被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阳明分局以找谈话为名绑架至市公安局,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经家属上公安局要人,恶警索要罚款后才放人。
二零零八年四月初,在牡丹江租住的穆棱法轮功学员吴国利被绑架,非法关押在穆棱市看守所。四月三日早,吴国利被国保大队周新生等从号内提出,脸被蒙上,晚上才送回,迫害情况不详。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宫呈阁遭绑架,被非法批捕,被非法关押在穆棱市第一看守所。
穆棱市伪法院九月十日非法开庭,非法审判被绑架的大法弟子宫呈阁、吴国利、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六名大法弟子,大法弟子宫呈阁、赵建国等大法弟子在法庭上揭露了国保、检察院、法院的违法行为和对大法弟子的迫害,当庭法官被揭露的理屈词穷,草草收场。他们却被诬判三年零六个月至五年。宫呈阁依法上诉,恶党法院坚持践踏法律,维持诬判。
宫呈阁、吴国利、贾昌民、孙发、赵建国等大法弟子,于三月二十五日也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集训。
二、牡丹江监狱警察侯喜才、戴启鸿被诬判
牡丹江监狱财务科公务员侯喜才,坚持信仰,不写“三书”,大约在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被市610、国保绑架,被诬判四年,现在被非法关押在牡丹江第一看守所。
牡丹江监狱修炼法轮功的警察戴启鸿,在牡丹江飞机场附近发法轮功被迫害真相资料,被当兵的劫持绑架。零八年三月二十日,被市国保大队、沿江派出所非法抄家,后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
戴启鸿是牡丹江监狱公务员、警察,正直善良,乐于助人,工作技术过硬,是单位企业生产技术骨干。在单位,从领导到同事都一致认为戴启鸿为人善良。戴启鸿也被诬判四年,被送往监狱,地点不详。
三、韩志广律师无罪辩护 西安法院草菅人命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非法审理赵伯亮及其岳母张玉华、李永胜、李海峰一案,庭上惊曝法轮功学员李永胜被牡丹江国保大队彭福明上绳酷刑迫害,李海峰被国保殴打,数次上绳,现在都过去近四个月了,绳勒痕犹在,北京市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志广为赵伯亮案作无罪辩护。
事件经过: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一点多,火炬派出所非法抓捕大法学员赵伯亮及其岳母张玉华,家里仅剩下赵伯亮坐月子的妻子和出生仅四天的小儿子。
二零零八年七月二日,在牡丹江做生意的鸡西市法轮功学员李永胜被绑架。国保大队彭福明,为陷害李海峰收集“陷害证据”。李永胜当庭陈诉:国保大队彭福明让我说别人放在我这里的东西是李海峰给的,承认了就放我;并且给我上绳,我受不了就承认了。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下午,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彭福明、穆棱国保等,在牡丹江市西三条路隆门市场,欲抓世人大斌(不是法轮功学员)时,看见大法弟子李海峰,绑架了李海峰。李海峰在被关押期间,被国保殴打,数次上绳。正如李海峰当庭陈诉:国保给上绳上到极限。问:什么是极限?李海峰示范极限状。问:有什么证明?李海峰:现在身上还有上绳留下的绳勒痕。现在都过去近四个月了,绳勒痕犹在。
在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的非法庭审中,为了讲清上述四位修炼人突遭绑架后的全部事实真相,依照法律澄清法轮功修炼者与犯罪无关,四位家属聘请了北京及省内四位律师为其做公正辩护,律师经过会见当事人和阅读全部案卷后,对四当事人认真调查后,一致认定作为当事人的法轮功修炼者,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法规,当庭为其作无罪辩护。
作为第一辩护律师的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在辩护中本着依据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发表了辩护,最后总结时说:
“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和行为,但那是为了他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观上并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众所周知,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并真诚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柏亮依法判决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份体现。”
然而,牡丹江市西安区伪法院仍然不顾法律和公道,诬判法轮功学员赵柏亮五年,李海峰、李永胜、张玉华三位法轮功学员四年。法轮功学员赵柏亮、李海峰、李永胜等,于零九年二月十八日前后,被劫持到牡丹江监狱集训,张玉华被送往哈尔滨。
四、 从法轮功学员的被诬判看中共的司法黑暗
在赵柏亮被非法开庭中,作为第一辩护律师的北京功道律师事务所韩志广律师在辩护词中说: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人赵柏亮,又经过庭审调查,更加有理由认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牡西检刑诉(2008)138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赵柏亮从事法轮功活动的事实虽然基本存在,但其行为依法不构成利用×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其宣告无罪。
律师在辩护中本着依据事实、法律至上的原则,发表了如下辩护(节选):
第一、本辩护人认为,直至开庭的今日,认定法轮功为邪教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第二、本辩护人认为非法组织并不等同于邪教,法轮功虽然在中国大陆没有合法存在,但却绝对不是法律意义上的邪教。
1、被告人赵柏亮不具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主观要件,参照2008年1月份人民法院出版的“《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中]”对于刑法第300条第一款“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主观要件的分析描述(1909页),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而为之。通过控方提供的材料十分明显的可以看出赵柏亮根本不具备这种犯罪的故意,赵柏亮他本是学医的,难免会对各种气功、中医发生兴趣,偶然发现法轮功中一些有益的成份,如人间的真和善等。法轮功中的“真善忍”本身也是精神文明和道德伦理的组成部份。
2、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客观上也没有对国家法律的实施造成妨害,他同样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要想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⑴、必须有一部明确的、具体的而非笼统的、模糊的“法律”已经处于或即将处于生效状态,而此处的“法律”很明显是狭义的,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法律。⑵、被告人赵柏亮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上述“法律”实施的故意,他应当知道“法律”的内容,而且认为该法律的实施将会对自己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他故意让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⑶、他采取了某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进行了破坏,客观上致使“法律”的实施秩序遭到了破坏,产生了具有社会危害的法律后果。⑷、需要强调的是“破坏法律实施”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违反法律规定”,即违反法律不等于破坏法律。
很显然,本案被告人赵柏亮根本不具备上列的四个条件。
在客观上,控方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哪部法律由于赵柏亮的行为而受到破坏。所以,赵柏亮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柏亮虽然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一些事实和行为,但那是为了他个人的信仰和追求,主观上并不具有任何犯罪的表示。客观上也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其行为并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众所周知,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通行世界的刑罚原则,也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并真诚希望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柏亮依法判决无罪,以使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在本案得到充份体现。
近来海外媒体曝光了青岛和沈阳两地“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统一部署”加强打压法轮功的秘密文件。沈阳市铁西区“610”办公室下发的秘密文件还暴露出中共的司法黑线:绝对不能出现无罪判决。这种见不得人的秘密文件,再一次暴露出中共以内部文件代替法律继续对法轮功进行迫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再一次暴露出中国的司法黑暗。
中共用政治代替法律由来已久,其打击法轮功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国际社会自然也拒绝接受。近年来,全国越来越多的人权律师敢于顶住中共的政治压力,用法律来给被非法抓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律师们指出,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中共打压法轮功是非法的。
中共秘密给司法部门下达的新底线,赤裸裸地暴露出其在背后操纵法律的违法行为。从另一方面看,这些秘密文件也真实地暴露出中共在节节败退。海外分析人士指出,为法轮功学员做无罪辩护已成潮流。
高压压不住人心,高压封锁不住法轮功真相。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共的“司法新底线”必将被正义力量打破,还法轮功司法公正的日子不会太远了。
牡丹江市相关责任人电话(区号:0453):
牡丹江610办公室
主任:关久绵 13836378002 宅0453-6412208 0453-6528931
李高阳13704835782 宅0453-6540808
孙振华13303639666 0453-6915638
牡丹江市公安局:
0453--6924236、6930185/6282216、6923158、6927339、6918155、6282413、6282360
局长赵金成:13314636111
杨饶林 6282316 、13904530778
张成彬 6282416 、13504533068
李东泉 6282318、 13766669088
李怀岩 6282312 、13904838383
江滨 6282409 、1383637999
谢斌英 6282322、 13945360111
杨阳 6282216 、13904536126
于光 6282221、 13394530333
牡丹江市公安局国保大队 0453-6282523,6282520,
队长:李哲
成员:彭福明 杨丹蓓 李学君 刘君 乔平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二大队长杨丹培电话:0453 6282526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大队长手机李哲电话:13604831098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恶警彭福明电话:13845344344
牡丹江公安局国保办公室电话:0453 8777444
牡丹江安全局
0453-6424390 0453-6424781
局长 董意志 13314550356 宅0453-6935061
王孟毅 13359881109 0453-666227
张建中 13304538636 0453-6915638
杜平 13303636336 0453-6921595
杨饶林13304535656 0453-6988266
牡丹江司法局
局长 芦红13945363166 宅0453-6936889
李欣13514561111 0453-6441111
王铁流13945362977 0453-6599017
赵清武13303630969 0453-6531533
西安区法院:
高红旗: 8938901 6924233 13945367223
关俊林: 8938907 8694398 13836317998
毕同旭: 8923550 6251550 13903639550
张亚明: 8938905 6413332 13304837767
荆宇军: 8938903 13329432888
审判长常晓辉 刘辉
西安区检察院:
张雪彤: 6448001 6991999 13904535013
魏军: 6448002 13089837123
刘秀梅: 644003 13009881011
董光明: 6480054 13555408188
朱福生: 6448005 13766608111
刘少贤: 6448006 13091833666
刘明智: 6448007 13804805088
穆棱市相关责任人电话(区号:0453):
市委书记办公室 3123837
市610头子范伟民:13359691169、宅0453-3124155、办0453-3134469
公安局长办公电话 0453-3123174
公安局局长 符双仁 3123174
市公安局副局长曹怡锋 13904832838、宅0453-3131968、办 0453-3123017
市国保大队长恶警周新生:13054332788 宅0453--3128951、办3124982、3125124
周新生之妻王艳梅:13845332290、宅0453-3128951
穆棱市看守所电话:0453─3121302
看守所所长 关姓所长 3121302 312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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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53-3122592
传真:0453-3123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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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号台 3122592
局长室 3122471
政委办公室 3122412
副局长室 3123017
副局长室 3121394
副局长室 3136454
副局长室 3127428
副局长室 3124327
副局长室 3124947
邮政编码:157500
单位地址: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
局长:孙旭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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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金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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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610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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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文华 副书记
范为民 副书记 [分管工作] 610办公室工作
苑德江 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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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辉 副院长
孙 凯 副院长
徐元见 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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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进群 检察长、党委书记
曹贻锋 副检察长
李殿元 副检察长
?耀宗 副检察长
牡丹江监狱:
牡丹江监狱总机:0453-6404715 、0453-6404755、总机内线:8000
狱长陈寿刚: 6404715-8000转8388 手机13904676888
政委于景和: 6404715-8000转8388 手机13904835888、13904935558
政治处主任孙久杰: 6404715-8000转8298
纪委书记李斌: 6404715-8000转8398
教改科科长宋晓彬: 6404715-8000转8333 手机13766603777、6179431
教改科副科长赵鹏 :6404715-8000转8750 手机13945326218
狱政科科长周金平 :6404715-8000转8799 手机13945345260、 6179479
狱政科副科长王旭辉 :6404715-8000转8662 手机13704534000
“610”主任路显明,手机:13836306983
狱侦科科长王辉 :6404715-8000转8651 手机13504830585、6179535
改造副狱长栾景和:6404715-8000转8378手机、13904935558、13766641111、6663333/6666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