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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大陆 > 迫害案例 【字号】大 中 小

    武汉梅大佐被诬判的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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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四日】(明慧通讯员湖北报导)梅大佐(又名梅元),大学毕业,在武汉市小东门做地板生意。梅大佐为人正直谦和,做生意诚实无欺,凡事都能为别人着想,受到顾客、同行、朋友们的一致好评。这样一个好人,只因修炼法轮功,信仰“真、善、忍”,遭受到残酷迫害,2009年10月22日被诬判四年徒刑。这是中国人的悲哀,也是中国人的耻辱。

    梅大佐在2009年2月9日(元宵节)晚外出时,被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长吴刚、警察杨蕾和邱仲华拦下盘问,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刘辉、陈聪等人发现梅大佐是炼法轮功的之后,就将梅大佐绑架,并非法抄了梅大佐租住的房子。至今梅大佐还被非法关押在武昌青菱看守所。

    2009年10月22日,武昌区法院进行了所谓的公开审理。在开庭之前检察院、法院都分别召见了律师,予以施压。当律师提出梅大佐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时,法官也私下表示赞同,只是说这案件是由政法委和“610”(江泽民为迫害法轮功成立的非法组织,凌驾于公、检、法之上)定,他们做不了主。整个审讯过程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作证,完全成了检察院的一言堂。

    法庭说是公开审理,却只给梅大佐家属三个旁听名额,绝大多数家属都只能在庭外等候。那些迫害他的人,口口声声说要依法办事,取信于民,而实际上却是打着法律的幌子,处处违法,执法犯法。

    一、武汉市武昌区南湖街派出所副所长吴刚、警察王新民、林学军、陈聪、刘辉等部份警察在2009年2月10日晚12点去梅大佐租住的地方,在没有任何家人在场的情况下非法抄家,抢走电脑、MP3、户口簿、照相机等私人用品,不开清单,其中梅大佐家人的三部手机也被偷走。在家人多次追要下才归还了电动车、户口簿等部份物品,其它东西如照相机等物品被没收并不开具没收决定书。三部手机他们矢口否认拿走,当家人提出要报案时,他们却推脱说不要找他们。

    二、南湖街派出所警察王新民和武昌区国保大队林学军等人以所谓调查梅大佐的情况为由,多次骚扰梅大佐的亲人,就连他兄弟9岁的孩子也不放过,多次去孩子的小学骚扰孩子,对孩子进行威逼恐吓,要孩子无中生有地去捏造梅大佐的所谓“犯罪事实”,虽然没能达到目的,却给孩子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三、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梅大佐的“罪行”是“发真相短信”、“破坏法律实施”。“发真相短信”本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一个好公民应对社会尽的义务,更是个人的言论自由,不知哪条法律规定了“发真相短信”是违法的,更不知道“发真相短信”破坏了哪条法律的实施。武昌区检察院指控梅大佐“破坏法律实施”却举不出哪条国家法律的实施被梅大佐破坏了,就如同指控一个人杀了人却举不出哪个人被杀了一样,完全是典型的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四、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6月23日,将梅大佐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武昌区法院,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才开庭审理,其间有四个月的时间,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8条关于审理期限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的规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7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已逮捕的被告人在法定审理期限内未审理完毕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

    梅大佐无罪,武昌区法院还是诬判梅大佐四年徒刑,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中国人的悲哀。大法弟子都是按“真、善、忍”做好人的,做的比法律要求的还要好,在全世界都是受人欢迎和尊敬的。

    现在迫害法轮功的元凶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和吴官正已被西班牙国家法庭以“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起诉,江氏之流即将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人类正义之剑已高高悬起,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希望那些还在跟随江氏之流迫害法轮功人的能猛醒,悬崖勒马,将功补过,为自己,也为家人做出正义的选择。现在梅大佐已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那些能接触到这个案件的人都能清醒,用正义和良知还梅大佐一个清白,还大法弟子一个清白,也还自己一个清白。愿你们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html/articles/2009/12/15/113140.html)

    成文:2009年12月03日  发稿:2009年12月04日  更新:2009年12月04日 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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