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Banner
个人修炼 大陆 期刊 神传文化 评论 温故明今 多媒体 媒体报道 技术参考
正法修炼 海外 神韵 天人之间 因果 文艺创作 褒奖 参考资料 明慧广播
  • 按日浏览  
  • 订阅明慧  
  • 网站地图  
  • 下载中心  
  •  
     
  • 曝光强奸案 刘范钦被酷刑致残已六年
  • 港籍李燿华母女于沪面临非法起诉 (图)
  • 乡村女医生的冤屈事儿
  • 河北蔚县三位善良妇女遭警察种种摧残(图)
  • 湖南医药大学唐敏被劫入精神病院(图)
  • 辽宁丹东市法院阻挡律师辩护
  • 姐姐被迫害致死,妹妹又遭劫持
  • 优秀女教师刘霞遭马三家抻刑、上大铐(图)
  • 长沙伍利民一家的遭遇
  • 孔祥柱生前在牡丹江监狱遭受的迫害
  • 四川泸州六一零恶徒绑架退休副教授
  • 亲历和目击长春朝阳沟劳教所酷刑折磨
  • 佳木斯大学校友刘丹惨遭四年折磨(图)
  • 十年迫害血债累累 中共自掘坟墓(图)
  • 大庆监狱利用断食迫害大法弟子
  •  
    首页 > 大陆 > 迫害案例 【字号】大 中 小

    大庆监狱李维龙等对大法弟子的迫害


     
      打印版本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四日】(明慧通讯员黑龙江报导)大庆监狱所谓的“教育”监区的郭春堂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参与迫害大法弟子,自从李维龙任主抓“教育改造”的监狱长后,不仅他自己亲自上阵迫害大法弟子,而且逼迫他人犯罪,跟他一起迫害大法弟子。

    他经常是让某个干警去打大法弟子,然后他到监控处去看这个干警是否执行他的罪恶命令。可见,李维龙是大庆监狱迫害大法弟子的元凶。

    大庆监狱迫害大法弟子的急先锋杨友龙已于十月二十五日遭恶报,在单位晕过去的时候四肢不能动话也说不出来,送到大庆第四医院抢救十多个小时才苏醒过来,现在虽然恢复得还可以,但右侧的腿和胳膊还与正常的时候不一样。希望李维龙能以杨友龙为戒,赶紧醒悟,停止迫害大法弟子,否则等待他的可能是更可悲的下场。

    以下是大庆监狱近期迫害案例:

    1、被非法关押在大庆监狱教育监区的大法弟子张志、付文昌被关到小号八天,前三天恶警只让张志穿衬衣和衬裤,而且还开着窗户冻他们。现在张志、付文昌已回到监舍一周左右。

    2、被非法关押在大庆监狱教育监区的徐智也被关到小号了,并且恶警把他绑到铁椅子上七天,他绝食七天抗议非法迫害,七天后才开始吃饭。他也是没穿棉衣。每天的晚上小号的窗户都打开。现在他还被关在小号中。

    3、被非法关押在大庆监狱四监区的大庆大法弟子翟志彬已经被关到小号半个月了。他也是只准许穿线衣和线裤。自从把大法弟子张志、付文昌等人陆续送到小号后,小号的暖气就被副监狱长李维龙下令给关掉了。十月中旬黑龙江省的北方气温已经很低了。这段时间普通的房间没有暖气也是一年四季中最难过的时候,何况还是阴冷的小号。

    被关押在大庆监狱一监区的齐齐哈尔大法弟子王宇东因拒绝非法奴役迫害,一直每天白天被反绑双手已经半个多月。

    请大法弟子的家属拿起法律的武器,到相关单位(司法局、监狱管理局或检察院)控告对自己的家人实施迫害的邪恶之徒,让他们停止做恶,否则等待他们的将是永远也偿还不清的罪业。

    李维龙的电话是:13936903441

    附:哪些情况属于虐待被监管人罪及相应处罚:

    1、对被监管的人进行体罚虐待,往往施用肉刑,捆绑打骂,侮辱人格,进行精神折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2、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能够对被监管人肉体或精神进行摧残或折磨的一切方法,如罚趴、罚跑、罚晒、罚冻、罚饿、辱骂,强迫超体力劳动,不让睡觉,不给水喝等等手段。需要指出的是,虐待被监管人罪中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还是借被监管人之手实施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只是方式上的差异,不影响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成立。行为人默许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亦应视为“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

    3、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的处罚

    刑法第248条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立案标准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被监管人轻伤的;
    2、致使被监管人自杀、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3、对被监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实施殴打、体罚虐待的;
    4、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5、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根据上述规定,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成文:2009年11月03日  发稿:2009年11月04日  更新:2009年11月04日 12:56:05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9 MINGHUI.ORG
      推荐给朋友
      意见和建议
     
    相关文章:
    • 受害者家属告恶警施暴 大庆监狱假证词掩盖真相  2009年10月28日
    • 大庆监狱恶警的歹毒  2009年10月27日
    • 大庆监狱暴徒李维龙对受虐者家人口出不逊  2009年10月21日
    • 曝光大庆监狱恶警杨友龙更多恶行  2009年10月08日
    • 大庆监狱二监区歹徒杨友龙的凶残  2009年09月29日
    • 邹国彦遭判刑九年 曾被绑生殖器、竹签钉手指  2009年09月12日
    • “条纹”下的尊严  2009年08月25日
    • 工程师遭暴打,家属控告大庆监狱恶行  2009年08月23日
    • 法轮功学员家属控告大庆监狱副狱长李维龙(图)  2009年08月18日
    • 黑龙江学员家属集体控告中共迫害法轮功  2009年08月11日
      
    正法度人不取费用。欢迎参加世界各地的自发集体炼功活动
    明慧网版权所有 © 1999-2009 MINGHUI.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