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明慧通讯员黑龙江报道)2009年11月10日上午9:30分左右,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开庭对王新春、仲丽、刘学刚三名大法学员非法庭审,一直到下午四点多钟结束。有四名正义律师为学员做了无罪辩护。
一、错位的旁听席
在对法轮功学员的多起非法庭审中都不允许家属旁听,这次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对王新春、仲丽、刘学刚的非法庭审同样拒绝家属及亲朋好友进入法庭,在家属及亲朋的强烈要求下才给了3个人的家属8张旁听证。并且说想要旁听证得到“610”(中共为迫害法轮功而成立的专门机构,类似于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各级中央文革小组)去要,问上哪个“610”去要啊,没人告诉。从这一点上看鸡西鸡冠区法院的法庭是“610”说了算?
在旁听席上持有旁听证的都是“610”及街道办事处的人,更让人不解的是“610”领来一个有残疾的女人,对王新春休庭的5分钟过程中,“610”派来的人都走了,这个女的也要走,结果下不了楼梯,两边的楼梯都下不了,法庭问这个女的怎么会来,是谁让她来的,这个妇女说是“610”、街道办事处让她来的,她还说:“如果是这件事,她才不来呢”,在法庭的人都大笑,说尽瞎整。
二、公诉人的指控经不起质证
在多起对法轮功学员的绑架案件中,都存在着共同的特点,就是执法部门执法犯法。在对王新春、仲丽、刘学刚三名大法学员非法庭审中,摆在法官面前的事实是:
1、参与绑架人员不出示拘留证和工作证,无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2、超期拘留,违反法律规定刑事拘留不得超过14日的规定。在非法拘留法轮功学员的案例中,超期拘留是一个普遍现象。王新春、仲丽、刘学刚三名大法学员拘留四十余天,严重违反现行法律的拘留规定。
3、法庭上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经不起庭审的质证。
比如以仲丽上厕所为条件取得的证言;同一时间同一办案警官不同地点审理的相同办案记录,当辩护律师指出连标点符号都不差时,公诉人说是笔误,这种草菅人命,无视法律尊严的做法本身就是在犯罪;公诉人莫衷一是以想当然的成份进行陈述代替佐证等等所谓的犯罪事实都是通过执法人员的犯罪而取得的。
三、谁在犯罪
王新春、仲丽、刘学刚三名大法学员信仰“真、善、忍”做好人,做道德高尚的人。在家庭中,他们是父母孝顺的儿女,在工作岗位上他们不计个人得失,兢兢业业的工作,不挣黑心钱。他们的所言所行都是在教人向善,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没有违背宪法和现行法律,他们是守法公民,能危害哪个社会?妨害那条法律的实施?这种为愚弄人民而达到迫害目地的说辞才是犯罪。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四日早三点半,鸡西市恒山区红星乡派出所于洪斌、吕志民带两车保安员,将王新春家大铁门撞坏,前后夹击非法闯进大法弟子王新春家,将王新春及妻子魏桂君,还有房户孟某某和女儿绑架,劫走一皮包和两袋子东西,把王新春兜里一万多元钱抢走。有邻居上前过问:为什么抓人?恶警知道自己的恶行违背民心,却栽赃陷害说:他们是卖淫的,贴反动标语。邻居都觉得警察在撒弥天大谎,因为邻居都知道他们是按照真、善、忍修炼的好人,都为此愤愤不平。十五日,鸡冠区公安分局却以“涉嫌×教破坏法律实施”的不实之名将王新春刑事拘留。二零零九年七月初,鸡西市鸡冠区检察院以强加的上述罪名起诉王新春。法轮功学员刘学刚和妻子仲丽也在五月十四日早被鸡冠区警察和西山派出所警察绑架,家中许多物品和二千元现金被劫走。
从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对王新春、仲丽、刘学刚非法庭审中,我们看到:就是在体制内,真正的罪犯也是执法犯法各级公检法司等人员。这一切本身已经是中国司法界和公民的莫大耻辱与悲哀。
鸡西的公检法司等人,在大法弟子前赴后继的呼唤中,你们还不觉悟,那怎么办呢?真的不希望你们随着天灭中共而淘汰掉啊。我们法轮功修炼者爱惜的是你们来在这人世间的缘份,珍惜你们人的这一面,是因为我们相信你们是有良知的。在这样严酷的迫害面前,神留给你们觉悟的时间不多了。我们不希望你们是中共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