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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法院诬判大法弟子 剥夺家属知情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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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一日】(明慧通讯员长春报导)二零零九年六月三日,长春大法弟子高淑余、岳新玲分别被长春南关区法院诬判四年。高淑余及家属上诉后,案件被退回南关区检察院,很快又被移交长春市中级法院。南关区检察院、法院、市中级法院办案人员迫使高淑余的律师解除辩护合同,并拒绝向高的家属通报案情,剥夺家属知情权。


    长春大法弟子高淑余

    长春市中级法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是刑事审判二庭的郑伟宁,他曾告诉家属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辩护律师。可是家属走了多家律师事务所,都说:市司法局规定,律师接手法轮功案件必须由司法局批准并备案,可这只是一个规定,实际上根本就拿不到司法局批文,也就不可能为法轮功辩护。

    见家属没有请到辩护律师,郑伟宁说:“我们给找律师吧。”那意思就是与家属无关了,你们就不要再找(我们)了,从此以后音信皆无。家属打电话,郑说:“别问了。”至今他们给找的律师叫什么名字都不告诉,案情进展更无从知晓。家属既见不到自己的亲人,又无法请律师辩护,甚至想了解一下案件进展都难,完全被剥夺了知情权,多次止不住伤心流泪。

    高淑余,女,五十五岁,长春市新华书店退休职员,家住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豪园小区。修炼法轮大法后,身体原有的多种疾病不翼而飞,暴躁的性格变的温柔和善。她性格开朗,乐于助人,曾帮助朱淑云的妹妹到长春黑嘴子劳教所看望在那里被残酷迫害的大法弟子朱淑云,并使其被迫害的真相曝光于世。随后黑嘴子劳教所勾结长春市公安局跟踪监视高淑余。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高淑余被长春市南关分局警察绑架,之后一直被关押在长春市公安局第三看守所。二零零九年四月十四日、六月三日南关区法院两次开庭,高淑余被诬判四年。高淑余及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南关区检察院、法院、市中级法院办案人员受中共邪党胁迫和毒害,互相推诿,不准高淑余家属请的律师看案卷,并在开庭前三天迫使律师解除辩护合同,由法庭指定辩护律师。第二次庭审过程只有十二分钟,草草宣判。随后,家属提出上诉,案件移交市中级法院。

    从法律角度上讲,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家属有聘请律师和了解案情的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一条现行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对法轮功修炼者的绑架、抓捕、审判、关押实际上都是违法的。法学界和懂些法律的人都知道这其中的荒谬和专制。高淑余和千万个法轮功学员一样,是无辜被迫害的。

    希望涉及此案的南关区检察院、法院、市中级法院办案人员以及律师界人士明白真相,摆脱邪党控制,听从内心的正义与良知,为自己的未来着想,不要做邪党的陪葬。

    参与迫害高淑余的责任人主要有:
    南关区公安分局警察李军
    曙光路派出所所长张学友
    南关区检察院李军、张红梅
    南关区法院孙建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 郑伟宁

    附:相关电话(区号0431)
    长春市南关区曙光路派出所电话:
    0431--88915083,88930965
    张学友(所长)15904405429
    李东杰(副所长)15904405430
    王勇彪15904405435

    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
    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2398号
    局长:王靖林
    责任人:李军
    南关分局 总机:85287000
    局长:85297666
    政委:85299122
    副局长:85287918,85283355
    85292266,85282200
    纪检组:85295228
    政治处:85201808,85205806
    指挥中心:85290085
    传真:85202200
    国保中队:85205810,85281970

    长春市南关区检察院
    责任人:李军 张红梅

    长春市南关区法院
    案件执行二科责任人:孙剑波
    电话88558929

    长春第三看守所
    电话: 84162709

    长春市中级法院
    地址:长春市景阳街 1388号
    电话:总机 0431-855800
    传真:87685654
    刑事审判二庭责任人:郑伟宁

    成文:2009年10月31日  发稿:2009年11月01日  更新:2009年11月01日 00: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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