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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东县邪党法院对张明辉非法庭审侧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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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2008年5月30日8点30分,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明辉非法开庭,旁听席落座五十余名法轮功修炼者和张明辉的家人等。

    审判长张桂彪、审判员、代理检察员刘春波、书记员李宝会,鸡西市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淑贤。

    在公诉人刘春波说到起诉理由时说:在张家搜出1800个护身符,104个光盘,若干个对联,电脑等物品,张明辉应负法律责任。

    辩护律师:我认为在张家搜到这些东西不能成为犯罪的证据。证据不足,104个光碟,其中有数据碟、空碟,凡是有电脑的,都有数据盘,并且这些东西也没发出去,对社会上也没造成危害,对联不能作为罪证,请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审判长:这些东西是你的吗?这些东西都是你制作的吗?

    张明辉:是,但不准确,这些不是宣传品是真相。上面写法轮大法好,常念,大难来时能保命,我是教师,按“真、善、忍”做人没有错。有错吗(右侧陪审员低下了头)?

    (审判长制止) 你有机会为自己辩护,现在你只能回答是与不是。这些都是搞宣传。
    (继续问)你制作这些宣传品都给过谁?有人指使吗?

    答:这些都由我自己散发出去了。没有人指使我。

    问:这些东西哪来的?(指对联)

    答:在市场买的,都是教人的吉祥话,过年家家都贴福字、对联。(审判长制止)

    问:公诉人这些光盘核实了?

    公诉人:没核实,不能拿到法庭上一一核实吧。

    律师:那些都是在公安机关完成的,不能推到法庭。

    审判长:审理这个案件,家属、邻居、本人都不签字,最后由东风派出所(二派)梁忠-(副所长)签的字。

    张明辉陈述:我们中国有个习惯总是出口转内销,中国的中医国外的人认可了,中国人才去重视他,法轮功在世界八十多个国家洪传,难道他们都很愚昧吗?不是。他们知道对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有益。

    我认为你们不应该这样对我,我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我是在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我们师父教我们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不知道真相,我们大法弟子是在救人。你们不应该这样对待我。

    审判长(发怒,打断了张明辉的话。)你是在说我们吗?宣布休庭。

    辩护律师发言,她介绍了律师的职责: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律师对公诉人的起诉理由提出疑义:我认为在张明辉家里搜查的这些东西不能成为犯罪的证据。

    1、 仅以个人口供,不合乎法律要求,笔录并非本人签字认可;
    2、 光碟是什么内容没有当庭公视,庭审前我询问过当事人,他说大部份是空盘和数据盘,如果能证明是犯罪的证据,可以当庭公视;
    3、 家中是否有制作宣传品的工具?另外这些东西并没发出去,对社会并未造成任何影响。请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公诉人忙辩解,这些东西我们还没有鉴定。

    辩护律师:这个程序应该在公安调查时就该查清、鉴定(那些物品应隶属犯罪的证据,物品清单不是犯罪证据)。

    张明辉继续陈述:我认为对我们这些善良的、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人判刑,就是在犯罪……(审判长插话:你是在说我们吗?)不应该这样对我,我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我是在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我们师父教我们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不知道真相,我们大法弟子是在救人。告诉世人的是真相,而不是犯法。

    张明辉的陈述几次被审判长制止。庭审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氛围中休庭。

    附律师辩护词(根据记忆整理)

    律 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明辉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明辉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今天又出席了本庭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其中也有事实不清楚的,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张明辉的合法权益,提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起诉方针对被告人张明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根据是:

    第一、从案卷材料看,认定被告人张明辉制作的宣传品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诉,应该说不足以证明是他制作的,辩护人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文都要重证据、要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诉证据充份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关于这一点请在处理此案时,合议庭能予以参考;

    第二、从案卷材料看,认定的护身符等,没有具体内容,如果认定是法轮功宣传品、护身符和光盘,应该有这些方面的内容;

    第三、认定光盘100多个。我去会见当事人,他说这些光盘中有空白光盘和数据光盘。如果他说的属实应该分清各多少。
    综上所述,关于案件事实上涉及的这几个问题应该予以查清。

    二、从现有的案卷材料看,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何种危害,这一点也予以考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份的考虑。

    辩护人:侯淑贤
    2008年5月30日

    参与此案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鸡东县公安局总机:
    0467-5582361、5582449、5582656、5587140、5587240、5582636;
    鸡东县公安局局长徐德文:手机-13946809777 宅电-2380368 办公室-5583923。
    鸡东县公安局副局长金基赫(主抓迫害法轮功):手机-13946821777宅电- 5585541

    鸡东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电话 :
    队长:于洪军 13945854586 0467--5591801
    科员:孙作恩 13796923123 0467--6125567
    何文明 13351677289
    王庆  0467-8901678
    韩恒昌 13359969229
    张臣:
    韩勇:
    法制科电话号码
    科长:吴广志 13946881394 0467--5588931
    科员:吕占龙 13555471245 0467--6122678
    杨振宇 13555469222
    裴玉龙 13009896696
    教宗环 13258526444
    李明刚 15946671067
    郭爽  13284677111
    鸡东县看守所:
    所长:王延国办公室-5582359
    副所长:张海办公室0467--5582277
    黑龙江省鸡东县检察院电话号码: 区号0467
    王明利(主管检察长) 13555051789(手) 0467-5581422(办)
    万兴砚 (起诉科科长) 13836551699    0467- 5587847
    刘春波 (检察员)   13836591178    0467-5581435
    张晓杰 (检察员)   13555471919    0467- 5587479
    王瑞升(监所科科长) 13945801666
    张增光 (控申科科长) 0467-5587243
    曲雪峰 (法纪科科长) 0467-5584720
    何小凡 (批捕科科长) 0467-5584627
    鸡东法院合议庭人员名单
    院长:王东光 5569977(办) 13303677271
    副院长:王成涛(主管)5591656 13089795678
    组员:李广才 5585457 13946821919 5563987(宅电)
    徐忠祺 5560158 13091570400 5561640(宅电)
    李智贤5561418 15326637313 5563126(宅电)
    张桂彪(审判员)5560116 13946821113 5563111(宅电)
    王晓伟 5581578 13945821611
    常虹5586079 13945841766
    陈宏宇5560577 13946821001 5587610(宅电)
    王超才5560699 1590465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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