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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东县邪党法院对张明辉非法庭审侧记 |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九日】2008年5月30日8点30分,黑龙江省鸡东县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张明辉非法开庭,旁听席落座五十余名法轮功修炼者和张明辉的家人等。 审判长张桂彪、审判员、代理检察员刘春波、书记员李宝会,鸡西市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淑贤。 在公诉人刘春波说到起诉理由时说:在张家搜出1800个护身符,104个光盘,若干个对联,电脑等物品,张明辉应负法律责任。 辩护律师:我认为在张家搜到这些东西不能成为犯罪的证据。证据不足,104个光碟,其中有数据碟、空碟,凡是有电脑的,都有数据盘,并且这些东西也没发出去,对社会上也没造成危害,对联不能作为罪证,请在量刑上给予考虑。 审判长:这些东西是你的吗?这些东西都是你制作的吗? 张明辉:是,但不准确,这些不是宣传品是真相。上面写法轮大法好,常念,大难来时能保命,我是教师,按“真、善、忍”做人没有错。有错吗(右侧陪审员低下了头)? (审判长制止) 你有机会为自己辩护,现在你只能回答是与不是。这些都是搞宣传。 答:这些都由我自己散发出去了。没有人指使我。 问:这些东西哪来的?(指对联) 答:在市场买的,都是教人的吉祥话,过年家家都贴福字、对联。(审判长制止) 问:公诉人这些光盘核实了? 公诉人:没核实,不能拿到法庭上一一核实吧。 律师:那些都是在公安机关完成的,不能推到法庭。 审判长:审理这个案件,家属、邻居、本人都不签字,最后由东风派出所(二派)梁忠-(副所长)签的字。 张明辉陈述:我们中国有个习惯总是出口转内销,中国的中医国外的人认可了,中国人才去重视他,法轮功在世界八十多个国家洪传,难道他们都很愚昧吗?不是。他们知道对自己的国家和人民有益。 我认为你们不应该这样对我,我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我是在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我们师父教我们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不知道真相,我们大法弟子是在救人。你们不应该这样对待我。 审判长(发怒,打断了张明辉的话。)你是在说我们吗?宣布休庭。 辩护律师发言,她介绍了律师的职责:作为辩护律师,我们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律师对公诉人的起诉理由提出疑义:我认为在张明辉家里搜查的这些东西不能成为犯罪的证据。 1、 仅以个人口供,不合乎法律要求,笔录并非本人签字认可; 公诉人忙辩解,这些东西我们还没有鉴定。 辩护律师:这个程序应该在公安调查时就该查清、鉴定(那些物品应隶属犯罪的证据,物品清单不是犯罪证据)。 张明辉继续陈述:我认为对我们这些善良的、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人判刑,就是在犯罪……(审判长插话:你是在说我们吗?)不应该这样对我,我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我是在讲清真相,救度世人。我们师父教我们做好人没有错,是你们不知道真相,我们大法弟子是在救人。告诉世人的是真相,而不是犯法。 张明辉的陈述几次被审判长制止。庭审在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的氛围中休庭。 附律师辩护词(根据记忆整理) 律 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云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明辉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明辉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查阅了卷宗,会见了被告,今天又出席了本庭的庭审调查。辩护人认为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认定的案件事实,其中也有事实不清楚的,为了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张明辉的合法权益,提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起诉方针对被告人张明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主要根据是: 第一、从案卷材料看,认定被告人张明辉制作的宣传品只有被告人自己的供诉,应该说不足以证明是他制作的,辩护人的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对一切案件的判文都要重证据、要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诉,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诉证据充份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处以刑罚。”关于这一点请在处理此案时,合议庭能予以参考; 第二、从案卷材料看,认定的护身符等,没有具体内容,如果认定是法轮功宣传品、护身符和光盘,应该有这些方面的内容; 第三、认定光盘100多个。我去会见当事人,他说这些光盘中有空白光盘和数据光盘。如果他说的属实应该分清各多少。 二、从现有的案卷材料看,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何种危害,这一点也予以考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份的考虑。 辩护人:侯淑贤 参与此案的相关单位及个人: 鸡东县公安局国保大队电话 : |
成文:2008年06月07日 发稿:2008年06月09日 更新:2008年06月09日 02: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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