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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辩护律师应把握的基本标准
    —— 提醒大法弟子


    文/大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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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大法弟子聘请律师,实际上是在利用常人的法律走正证实法、救度众生之路。在这个过程中大法弟子是主角,律师是配角、是协助大法弟子的。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作为在法庭表演的角色,也是要使律师的未来之路走正,要彻底改变律师在同警察、法官、检察官打交道中“男律师低头哈腰,女律师打情骂俏”的中国律师的不正常现象,使律师堂堂正正的走正自己的路,摆正自己的位置。因此,作为大法弟子在选择律师时就应该把握好一些基本标准。

    第一、大法弟子一定要求律师明确的進行合法或无罪辩护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律师在法庭上就是理直气壮的進行无罪辩护,信仰无罪,讲清真相无罪。作为起诉非法劳教时的代理律师,一定要明确的阐明代理意见:信仰法轮大法合法,讲清真相合法。因为非法劳教邪党也认为不是犯罪,是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代理起诉非法劳教案件时要对大法弟子的所有行为都完全合法的辩护代理。这是大法弟子选择律师最根本的一条原则,可以明确写在聘请合同中。否则,律师不给大法弟子做合法或无罪辩护,就失去了请律师的根本意义,就没有走正证实法之路。

    与此同时,原则上不做有罪为前提的妥协辩护。

    1-1、不做罪轻(减轻罪行)辩护,邪恶人员所定的所谓犯罪事实其实都是大法弟子的合法行为;

    1-2、不做情节轻微构不成犯罪辩护

    1-3、不做减轻处罚辩护

    如果在做妥协辩护,大法弟子自己就走入了一个逻辑误区:大法弟子做的、发的真相资料越多,救度的众生越多,大法弟子的罪越大;做的少、不做就无罪。实际上妥协辩护是有罪辩护;有罪辩护是非常有害的。当然,在具体辩护技术上可以运用技巧、可以分层次辩护。但不要自己把自己绕到逻辑混乱之中。

    第二、大法弟子一定要求律师明确的同意国外各种媒体跟踪采访曝光

    邪恶的冠冕堂皇、流氓野蛮行为最怕曝光。国外大法弟子办的各种媒体通过曝光邪恶,有力的抑制了邪恶之徒的疯狂行为,让恶党的丑恶行为曝光于全世界人民面前,让恶党做的任何冠冕堂皇的行为都将迅速的变成它的丑事、败事。

    第三、大法弟子一定要注意警惕、且不能选用的几种律师:

    3-1、不请左右逢源、油头滑脑、为了自己四处打点的律师;不请同公、检、法串通一气的律师。

    比如明慧网报道的,大法弟子张宗全家人请的律师表示,不请吃饭、不送礼,人家不会给办事的,使家人被迫上下打点,送礼、请吃饭花了近万元,后来才让律师见了当事人。律师见了张宗全后,迫于邪党压力,劝张宗全要软化一点(言外之意要和法院配合),否则月底就会被判刑送走,如果聪明一点就不会被判刑送走。张宗全跟律师讲大法真相,律师根本不听。这可能是没有正义感、没有同情心的律师。这样的律师也无法做无罪辩护。

    3-2.不请阳奉阴违的律师

    特别引起警惕的是:有的律师可能会认为大法弟子不懂法律,你提出什么他答应(囫囵吞枣),先拿到案子挣到钱再说,到时按自己的一套辩护,甚至做有罪辩护。如果在做有罪辩护,就是在邪党框架下,这样的辩护对证实法没有意义。就象邪党允许的在邪党文化中反对邪党一样,可能仅仅成了象邪党法院内部通知的,定性不变,仅对证据辩护(二零零八年十月份最高法院秘密下发通知,对法轮功定性不变,但只能就证据辩护。)

    3-3、不请不看《九评》、满肚子党文化的律师

    特别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有些律师认可信仰无罪是站在邪党理论上的理解,既然邪党已把法轮功打成×教,但你在家里想什么无所谓,仅仅是思想信仰无罪,思想不处罚,不要有行为,认为有行为就有罪,处罚的是行为,无行为的思想信仰无罪,把信仰单纯理解为一种思想活动。这就是邪党理论——你在家里信仰可以,一出门有行为就可治罪,这也是恶警绑架人的歪理。其实,信仰不仅仅是抽象的、空洞的思想活动,信仰必然包括宣传信仰、信仰的言论自由、信仰的说教行为等等。宣传信仰行为是信仰自由的组成部份,没有宣传信仰的行为,信仰又是什么?所以,关键要对宣传信仰(讲清真相)的行为认为是无罪或合法才行,否则也就是根本否定了信仰合法、无罪。

    3-4、不请骨子里坚持认为法轮功为×教的律师

    一些律师它就认为法轮功国家已经定性了,它会按邪党公开及内部文件规定为标准進行所谓的辩护,这样的律师是绝对不能为大法弟子所用的。它实际上是邪党的代言人,它是严格在邪党文件内、在定性不变的前提下做罪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所谓辩护,它没有正义感做讲清真相合法或无罪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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