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中新网11月23日发布题为“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指责中国存在大量酷刑”的新闻。可是新闻内容文不对题,根本没有提到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到底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体指控?有哪些具体案例?从新闻背景来说,“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中共政府加入《禁止酷刑公约》了么?缔约国有哪些职责、义务?一概不敢交待。外交部发言人例行公事的一味指责“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个别委员“偏见”“诬蔑”,却不敢交待“个别委员”以外的“多数委员”持何态度。现在我们就把这条新闻缺失的部份和背景补上。
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是在1987年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以下简称《禁止酷刑公约》)第十七条设立的,具体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中共政府1988年加入了《禁止酷刑公约》,并承诺改革国内法规法制、杜绝酷刑和非人道待遇及惩罚。该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必须防止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酷刑,并应确保对酷刑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由具有崇高道德品质和公认的在人权领域具有专长的10名专家组成。他们由缔约国从其国民中提名,经缔约国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需要指出的是,《禁止酷刑公约》和其他联合国人权公约一样,其约束对象是政府而不是普通犯罪分子,主要目的是防范政府权力被滥用从而侵犯公民基本人权,或者政府失职而纵容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犯罪。套用一句中共惯用的说辞,缔约国允许联合国禁止酷刑委员会以审核公约履行状况的形式“干涉”本国内政,以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这次中共面对国际社会严厉的指责,不再敢挂起其惯用的所谓“干涉内政”遮羞布。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七日,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的专家对中国执行《禁止酷刑公约》的情况进行质询。在发现作为缔约国的中国未能履行公约中的条款后,反酷刑委员会十一月二十一日命令中共对法轮功学员器官被活摘的指控和对这场对法轮功迫害的责任人进行调查。
反酷刑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中共需要立刻进行或组成独立调查团,对法轮功修炼者受到迫害和被活摘器官的指控进行调查,以确保行恶者被绳之以法并受到惩罚。
委员会还要求中共对“劳教”(re-education through labour)制度、国家机密法律、骚扰辩护律师、骚扰和酷刑对待人权捍卫者和原告人、缺少调查以及资料的收集等问题进行解释。
请注意,反酷刑委员会对于缔约国的履约情况的审查结论和建议,虽然可以由一个或几个专家起草,但需要由委员会通过,并以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每四年提交一份报告给联合国反酷刑委员会以供审核。自缔约以来,中国政府只向联合国提交了四次报告(第一次报告就由于“六四屠杀”而不敢及时提交,拖至一九九三年才提交;二零零四年中共自知残酷镇压将备受关注而不敢提交报告,赖掉了当年需要递交的第四次报告),每次都称落实《禁止酷刑公约》“有巨大进展”;但是,如果对照《禁止酷刑公约》,就会发现所谓“巨大进展”,不过是一些立法和行政规定方面有限的形式性“进步”,但是具体落实情况并未提出翔实的证据,纯属自说自话,对于“禁止酷刑委员会”审查每一轮中共政府报告后反复提出的诸多改进意见,比如“劳教”、“政治犯”等问题,以及惩罚使用酷刑者等措施,也远远没有得到落实。
比如自中共迫害法轮功以来,联合国人权特派专员向中共发出过数千份质询,其中被迫害致死的就超过一千例。尽管中共狡辩这些学员都是死于“自然原因”,但毕竟不得不承认这些法轮功学员死于被关押期间。
沈阳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法轮功学员高蓉蓉 | 高蓉蓉2004年5月7日被酷刑折磨,脸上是电烧灼伤。照片是受伤10天后拍摄的 |
其中典型的酷刑案例是原辽宁省沈阳鲁迅美术学院财务处法轮功学员高蓉蓉受迫害致死的一案。高蓉蓉在二零零四年五月七日被龙山劳动教养院两个恶警唐玉宝、姜兆华连续电击面部七个小时毁容。当此案例在国际上曝光后,中共“六一零”下令高蓉蓉就是死也不能放。二零零四年十月五日,在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帮助之下,高蓉蓉逃出了恶警的魔爪。中共不但不惩治对高蓉蓉施暴的恶警,反而通缉受害人。联合国酷刑问题特派专员曾在二零零四年八月三十日就高蓉蓉案例向中共提出紧急交涉。二零零五年三月六日,高蓉蓉再次被捕,在六月十日被折磨致死。至今,好几位帮助过高蓉蓉的法轮功学员仍然被关押并遭受严重迫害。对于中共2008年的报告,禁止酷刑委员会在数月之前已多次向中共政府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要求澄清并解答报告里存在的含混、缺失之处,并对其中罗列的 “进步”提供翔实证据。因而中共在禁止酷刑委员会2008年11月做出结论性意见之前,并非没有申辩机会,而是其申辩材料并不令委员会信服。
综合以上资料,读者不难判断,为什么中国人维护自己的基本人权如此困难重重,为什么在过去几十年中普通民众不得不从秋菊式的“给我个说法”,走向了杨佳式的“给你个说法”。中共是中国走向健康、稳定的法治社会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