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河北省赤城县王玉凤、王玉珍、王玉海、陈海燕、赵秉衡、郭秀林、林翠莲七名大法弟子被非法关押已快九个月了,十一月二十八日,赤城县法院在张家口市桥东法院进行所谓的“公开开庭”,庭审中家属聘请的七位律师作出了无罪的辩护。休庭后家属们一直在找法院等部门,要求无罪释放,法院等部门一直以延期为由拖延时间。一个半月又过去了,一月十四日家属再次来到法院,庭长说又延期了。按规定延期是因案情重大等原因在法定期限内审理不完,报上级法定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审理。而此案不属此例,却一再延期不放人。在适用法律条款上此案曾三改罪名,由“颠覆国家政权”改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又改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从管辖权上由县院到中院又退回到县院。原因只有一条:王玉凤等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根本就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判他们无任何法律依据,从一开始就是“冤、假、错”案。
2007年4月21日中共中央防范办的徐海斌(音,据说曾是罗干的秘书)到赤城县大海陀游玩时,看到柱子上写的“法轮大法好”、“天灭中共”的标语后,大发雷霆,给省市县各级政法部门施压,操控公安机关非法抓捕了赤城县的七名法轮功学员;然后又成立了所谓的“专案组”给七名法轮功学员罗列罪名。在2007年6月2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批捕,之后由市检察院起诉至张家口市中级法院,而后又两次更改强加的“罪名”。
刑法第300条中“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 的内容与法轮功无关,也与宪法第36条中关于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相违背。公安部认定的14种所谓的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何况公安部也不是立法和认定团体性质的权力机关。法轮功学员信仰“真善忍” 尽量做一个更好的人,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是应该受到鼓励的,都是绝对合法的。事实上,法轮功虽然在过去八年多的时间里在中国大陆受到了恶毒的诬蔑和惨无人道的迫害,法轮功却弘扬到海外80多个国家,在台湾修炼法轮功的人数从几千上升到几十万。公开诬蔑“法轮功就是邪教”的,是江泽民1999年10月接受法国《费加罗报》采访时的声称,第二天指使《人民日报》就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纯粹是诽谤。个人言论和报载文章不是法律,按照法律,江泽民与《人民日报》犯有诽谤罪。
对法轮功学员的抓捕、关押、劳教、判刑都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检察官应该依法举证,法官应该依法断案,绝对不能按照上边命令和口头指示办案,否则法庭审理音像和文字记录,起诉书和判决书上的签字,都将成为你们被审判的“罪证”。作为执法人员不应亵渎宪法和法律的神圣,也得对得起自己的良心,更何况迫害信仰“真善忍” 的好人,是要犯大罪的。立即依法无罪释放王玉凤等七名法轮功学员才是最好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