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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涞水县大法弟子王术芹控诉八年来遭受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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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二零零七年三月十六日】

    控告状

    控告人:王术芹,女,四十岁,涞水县涞水镇东南祖村农民。

    被控告人:韩亚生,男,原任涞水县委书记(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李老铁,男,原任涞水县委书记(现任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被控告人:孙金博,男,现任涞水县委书记
    被控告人:孙贵杰,男,原任涞水县副书记(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张海利,男,原任涞水县政法书记(现调国土局)
    被控告人:谭书评,男,原任涞水县公安局局长(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刘耀华,男,涞水县纪检书记
    被控告人:李增林,男,原任涞水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王福才,男,涞水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
    被控告人:戴春杰,男,涞水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
    被控告人:胡玉祥,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党委书记(现调县委)
    被控告人:刘振福,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镇长(现调环保局)
    被控告人:李大伟,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副书记(现调九龙镇)
    被控告人:苏生,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副书记(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刘祥玉,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副镇长(现调明义乡)
    被控告人:刘中秋,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包片干部(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蔡涛,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副镇长(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贾永保,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党委书记(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张建启,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镇长(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刘新建,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副书记(已调现离)
    被控告人:李振水,男,原任涞水县涞水镇副镇长(现已调离)
    被控告人:张爱卿,女,涞水县涞水镇办公室主任。

    控告事项:自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后,以上二十二个共同被控告人,在江泽民邪党组织集团的指挥下都不同成度的参与了对我和全家人的迫害,主要表现在非法抓捕、非法拘留、非法拘禁、非法劳教、非法抄家、没收财产、非法罚款、肉体酷刑、精神摧残、人格污辱、长期监控,至今我丈夫信廷超仍在保定市劳教所被非法劳教,本人长年有家不能归,全家不能团聚,完全丧失了正常的劳动生活环境,现在家人被他们迫害的怨声载道,苦不堪言,他们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刑法》、《行政法》、《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了: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通讯上访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损坏公民名誉权罪、侵犯公民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罪、酷刑罪。

    申请事项:根据二十二个共同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根据以上有关法律规定:申请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对他们立即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分别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给我本人及全家,造成的各种损失: 折合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并返还给我们,所有被非法罚没的财产,折合人民币一万二千八百元。同时申请检察院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撤销以上被控告人的所有现任职务,并强烈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我丈夫信廷超。

    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和丈夫信廷超所信仰的法轮大法是正法,通过修炼我们全家人受益非浅,以涞水县委书记韩亚生、李老铁、孙金博为首的涞水县各级中共邪党组织为了剥夺我们对法轮大法的信仰与修炼自由权,对我们采取了精神上、肉体上、经济等方面的迫害,但是,我们即没违法也没犯罪。

    一、长期被非法拘禁,非法拘留,剥夺人身自由、酷刑和精神摧残。

    (1.)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泽民邪党集团取缔法轮功,污蔑我们师父,我骑自行车去北京上访,半路被北京市公安人员截住,涞水县公安局接回,我被非法拘留七天。

    (2.)各级邪党组织采取“捆绑式”、“株连式”的迫害,他们怕我进京上访,逼迫我们全家十来个人看着我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晚十二点左右,我冒着大雨再次进京为法轮功上访,八月一日我被北京天安门派出所恶警抓住,拘留一天。八月二日我被涞水县公安局接回,被非法拘留两个多月。

    (3.)十月四日由拘留所转至武装部打靶场,进行迫害强化洗脑,他们从我身上翻出一本法轮功书籍,法院的张厅长给了我两嘴巴,法院的一个男法官逼迫我反复往一个高台上来回跳,罚跪半个小时。涞水镇副镇长蔡涛让我冲坡跪着,打我嘴巴,还强迫我自己打自己嘴巴一千个左右,因我上北京上访,涞水镇副书记张喜德被免职,涞水镇党委书记胡玉祥,镇长刘振福半夜把我叫到靶场值班室,连数落带骂,进行人格污辱,强迫我打自己嘴巴二百个。

    (4.)二零零零年三月七日,涞水镇副镇长刘祥玉、包片干部刘中秋去我家骚扰,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我跟他们说炼法轮功的好处,他们就走了。结果乡村两级干部给我家老人施加压力,半夜公公婆婆上我家,连数落带骂,说:你要再炼法轮功,把你打个腿折胳膊烂,让你娘家接回去,并强迫我给了他们几本大法书籍。三月八日涞水镇副镇长刘祥玉,包片干部刘中秋开车到我们家,说让到镇上开个会,一会儿就回来,结果去了之后,我被非法关押在三楼会议室一个月,由家人送饭。镇长刘振福打一个大法学员,我制止,他打了我两个嘴巴。

    (5.)二零零零年四月八日,我和几个大法学员被涞水镇转到恶党党校,我们六七十个法轮功学员全体绝食抗议洗脑转化,炼功背法。县委副书记孙贵杰带领一帮打手,象发了疯似的挨个毒打法轮功学员,还污辱我的人格,当着好多人的面,问我还能不能生,我不懂啥意思,我说生不了了,做了绝育手术了,结果一屋子的人哄堂大笑。他们抽调公、检、法、司等多个部门的人员组成攻坚组,对我们这些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酷刑,强制转化,逼迫我们写保证书。交警大队孟队长领着五六个人,把我叫到一个屋里,把我绑上,用鞋刷子把打我嘴巴,嘴流血了,脸变形了,他们又强迫我跪下,用一根铁锨柄压在我的小腿上,一边站上去一个人,我承受不住了,说了不炼,还逼我写了保证书,好多天了,脸和腿上还青一块,紫一块的。

    (6.)二零零零年七月四日晚上,涞水镇副镇长刘祥玉,副书记李大伟,包片干部刘中秋等跳墙进到我家,强迫我到镇上,我说:“不去,去了又不让回家了”。他们还欺骗我说:“胡书记让到那儿开个会,一会就回来”。结果我就相信了他们,到了镇上,涞水镇党委书记胡玉祥问我,还炼不炼法轮功,这回不打也不罚你,还炼不炼,说实话。”我说:当小工干活,有时间就炼,没时间就不炼。胡玉祥凶像毕露,恶狠狠的说:“炼就不行,上三楼会议室呆着去吧”。一关就是三个月,之后又在镇政府伙房关押我六个月,在涞水镇政府,胡玉祥非法关押我长达九个多月,会议室和伙房变成了非法关押我们的临时“监狱”。在这期间我们给村干部写了封信,内容是讲法轮功受迫害真相,被镇长刘振福发现,他把我们三个叫到二楼会议室,书记胡玉祥,镇长刘振福污辱我们的人格,还亲自动手打我们,拿铁锨柄打我们,用脚踢吴殿华的脑袋,直至把她打晕在地。

    还有一次,镇长刘振福从一个法轮功学员身上翻出一本大法书籍,公安局纪检书记刘耀华、公安局政保股股长李增林、现任涞水镇党委书记贾永保问我,书是谁给送进来的,我不说,他们和一个派出所恶警,把我按在床上,用一根铁锨柄打我的屁股,我不配合他们,他们连续打了我三次,我也没说,他们才罢休,我被他们打的屁股呈黑色肿块。

    二零零一年,中共邪党制造天安门自焚事件,中共栽赃陷害法轮功,我已经被涞水镇政府非法关押七八个月了,但他们没有任何要释放我的意思,相反涞水镇政府加重了对我们的迫害,他们欺骗我们说:“只要说了不炼,就让你们回家,否则,问题就严重了,中央已经把法轮功定为敌我矛盾了,你们好好考虑考虑吧。”为了摆脱他们对我的继续迫害,我只好违心的表示不炼功了,没想到他们以此作为进一步迫害我的突破口。他们找来涞水电视台的记者,给我录像,把我当典型,强迫我上电视亮相,表态不炼法轮功。在这之前,镇长张建启曾经说:“只要王术芹上电视表示不炼法轮功了,我们保证让她风风光光的象聘闺女一样,敲锣打鼓用车把她送回去,还送给她们獭兔帮她们致富。”上电视的时候,他们还强迫我念他们替我写的污蔑法轮功的材料。录完像之后,我感到一种无形的巨大痛苦,使我变的精神恍惚,接着他们还强迫家里拿了一千元保证金,他们替我写的保证书,强迫我签了字,才放我回家,回家以后,他们又以送獭兔帮我们发家致富为名,引诱我上电视帮他们造假,让我说不炼法轮功了,政府对我们如何好之类的话,以此继续蒙骗法轮功学员和全县民众,他们利用法轮功学员的真善来表现他们的伪善,充份暴露出中共邪党的流氓本性。

    (7.)二零零四年九月十一日,涞水县公安局政保股股长戴春杰,由村干部领着到我家骚扰,由于我没配合他们,他们企图迫害我没得逞。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王福才,公安局政保股股长戴春杰,开着三辆车,带着七八个人,来我家抓我,因我当时没在家,他们以搜出刻录机、光盘、大法书籍为由,非法绑架我丈夫信廷超并非法劳教他三年。

    二、非法抄家非法罚款

    二零零五年四月七日,我和丈夫信廷超在村里干活,下午下班回家,我上别人家找东西。“六一零”办公室主任王福才,政保股股长戴春杰带领十来个人,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非法搜查我家,抄走价值两千元钱的光盘、价值三千七百元的刻录机一台,大法书籍三十多本,折合人民币约七千元。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涞水县拘留所非法勒索伙食费二百八十元。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在涞水县武装部靶场洗脑班上,被县委“六一零”非法勒索伙食费四百多元,被涞水镇非法罚款二千八百元。

    一九九九年四月七日,县委“六一零”在恶党党校办的法轮功洗脑班,非法罚款二千三百元。

    二零零一年,涞水镇强迫我拿了一千元保金,后要回。

    根据以上事实,上述所有被控告人,已分别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通讯上访自由罪、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罪、酷刑罪、损害公民名誉权罪、侵犯公民住宅罪、非法剥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罪。

    控告人再次申请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上述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返还所有被非法罚没的财产,撤销所有被控告人的现任职务。

    此致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王术芹
    二零零七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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