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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资料:中共1984年 “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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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6年5月23日】中共邪党在1984年就有“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下面摘取邪党有关规定: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时规定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
    【颁布日期】1984年10月9日
    【颁布文号】(84)司发研字第447号
    【刊载期号】1985年第12期

    其中,第4条这样写道:

    “4.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5/28/738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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