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6/5/23/128515p.html |
参考资料:中共1984年 “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 |
【明慧网2006年5月23日】中共邪党在1984年就有“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器官的暂时规定”,下面摘取邪党有关规定: 【标题】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卫生部 民政部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时规定 “4.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要严格保密,注意影响,一般应在利用单位内部进行。确有必要时,经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允许卫生部门的手术车开到刑场摘取器官,但不得使用有卫生部门标志的车辆,不准穿白大衣。摘取手术未完成时,不得解除刑场警戒。”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5/28/73845p.html) |
成文:2006年05月21日 发稿:2006年05月23日 更新:2006年05月23日 01:1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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