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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和媒体信誉


    文/飞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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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6年3月22日】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的通俗解释是,谁提出什么主张,谁就应该拿出证据证明这个主张。如果一方指控另一方,那么指控方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这个指控。可是在现代文明社会里,有一些情况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指控一方如果有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 和线索就可以提出指控,而被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不能提出证据,则有理由认为被控方有错或有罪。

    举证责任倒置通常适用于被控方有条件持有和垄断证据,如医疗事故中,患者可能没有足够的医疗知识和证据,但只要他在某个医院就医并受到伤害,就可以对这个医院提出指控。而医院有举证责任证明自己不对患者受到的伤害负责。另外一个例子就是美国证监会对股市的监督。证监会只要有间接证据证明某个上市公司违规,就可以提出指控,而被控的公司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上下其手,没有骗取中小股民的钱财。

    举证责任倒置在这些情况下是符合道德和正义的,这是在文明社会中防止权势团体对弱势者如患者或者小股民的伤害和掠夺。而对于中共这样一个残民以逞、封杀信息的强权暴政,举证责任倒置更是道义上的必需的原则。

    在对苏家屯事件的曝光中,明慧网如实、迅速的报道了证人的证词,这已经构成了有力的间接证据,所以举证责任已经不再属于明慧网。人们如果要求提供直接证据,如照片或实物,那么这个要求也不应该指向明慧网,而应指向中共政权。中共霸占了所有的资源,竭力掩盖事实,封锁消息,动辄以泄露国家机密罪加害于向境外提供信息的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明慧网负担举证责任是不理智、不道德的。

    明慧网视自己的信誉为生命,对刊登的消息努力进行核实。此次苏家屯事件中证人指出仍然有很多人面临危险,如果明慧网要等到确凿的物证再进行报道,那么很有可能面临危险的人已经失去了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明慧网必须如实、迅速的报道证人的证词,并要求国际社会即时对此事展开调查。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的做法。

    有人可能会问,万一这个消息不完全准确怎么办?岂不影响明慧的信誉?我要反问,如果这个消息完全准确怎么办?如果明慧为了自己的所谓“信誉”而延误救人的时机,那么面临危险的人失去生命怎么办?为了一己的所谓“信誉”而置他人生死于不顾,这样的媒体是不是不道德的媒体?一个没有道德的媒体谈何“信誉”?

    爱护明慧网的法轮功学员们和朋友们不要太担心明慧网的信誉。资源人力非常有限的明慧网一直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在做,而没有任何权谋利益和沽名钓誉的考量,但求问心无愧,公道自在人心。

    人命关天,生死之际,一个负责任的媒体不应坐等证据而延误时机。当年二战时西方媒体和政府无法报道和调查纳粹集中营的惨绝人寰,而今天这些媒体和政府却在漠视同样的罪恶,我们有责任唤醒他们的良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3/24/711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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