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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盘锦辛敏铎夫妇被绑架劫持半年又遭重刑


    文/盘锦大法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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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6年2月1日】2006年1月26日,辽宁盘锦市恶党中级法院决定对大法弟子辛敏铎的上诉维持原判13年。与事先传出的消息相吻合。近日又有消息说,对其妻子鲍俊岑的上诉也被决定维持原判12年。据悉,盘锦市恶党政法委早就内定了刑期,并命令法院执行。

    2005年12月12日盘锦市恶党法院又一次对辛敏铎开庭,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造假、漏洞百出的事实在法庭上有目共睹,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义正辞严的强有力的辩护使得公诉员及审判长、国保恶警们丑态百出,法庭当庭没有宣布结果,草草结束。盘锦市政法委继兴区国保扬言说要“收拾”两名给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

    12月12日所谓的“庭审”结束后,15日区法院就把判决书写好维持原判,16日把判决书送到辛敏铎手中,19日才通知辛的律师。律师把这不可思议的判决告诉了辛的家人。辛在看守所等到21日没有见到律师,就自己写上诉书。辛的家人找到律师,再次准备上诉。

    律师写好了上诉状后,12月26日去盘锦市看守所见辛,才知道判决书在12月16日就给他了。律师于12月26日再次递交了上诉状。然而恶党各级法院沆瀣一气,一样黑,不顾事实,遵照恶党政法委的内定维持原判。这次根本就没有开庭。

    辛敏铎被绑架关押近半年了,身体已经被迫害的非常虚弱。辛敏铎夫妇自2005年8月3日被绑架之日起,被非法关押在盘锦市看守所,遭遇各种非人折磨。如毒打、灌食、“定位”等等酷刑;定位就是把人成大字形24小时固定,至2005年9月12日连续近四十天左右。2005年9月12日兴隆台区恶党法院第一次开庭时,人们就亲眼目睹看守所的残暴:辛敏铎、鲍俊岑等大法弟子均已被迫害的不能行走、非常虚弱、还被抬进拖出。

    2005年8月3日,大法弟子辛敏铎正在路上行走,在乔家突然从面包车中跳出四、五个凶神恶煞的打手,向正骑着自行车赶路的辛敏铎冲击,不由分说,打手们把他摁倒在地,有人踩其脑袋,紧扣其双手,有人摁腿脚,有的踹,有的踢,有的用拳击,并从其身上抢走了钥匙。其妻子鲍俊岑正在邻居家串门也被恶党警察绑架,抓人者竟当众撒谎说“抓传销的”。在绑架过程中,警察身着便装,也没有出示逮捕证和任何证件,也没有及时通知家人。辛敏铎夫妇至今还被非法关押在盘锦看守所遭受折磨。

    2005年9月20日左右,辛家人得知消息后,上诉到盘锦市中级法院。盘锦市中法11月10日下来裁定,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区法院;区法院把案子退回区检察院;检察院退回国保。然而国保拒不放人,进一步捏造所谓的“证据”,执意要把好人投进大牢,以达到某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政绩的需要。

    再看看辛敏铎妻子鲍俊岑在邻居家串门被绑架迫害的案子。家人到国保问过许皓,案子是否还在你这?许皓气冲冲地喊道:“没有必要告诉你们。你们到处找,早晚给你们都整进去”。就这样,连家人询问的权利都被剥夺。家人问到检察院。检察院说返回国保“补充证据”,不到日子。就这样,不超一个月,绑架劫持就“合法”。据悉,对鲍,也是维持所谓“原判12年”,充份暴露了中共邪恶的流氓本性。

    善劝所有被恶党权势和利益欺骗所驱使下迫害大法的官员及公安干警:赶快停止对大法弟子的迫害!不要为了眼前的利、欲再继续做昧良心的事了,去与自己明知的邪恶为伍。要为自己与家人负责,善恶必报,给自己留条后路吧。

    在此,我们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善良、正义人士给予关注,主持公道。望盘锦大法弟子继续深入讲清真相,揭露邪恶的迫害,营救被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辽宁省盘锦市委书记程亚军、
    市委副书记、市综治委主任齐继慧、
    政法委书记刘德胜、
    政法委副书记、“610” (维稳办)主任陈有贵、
    “610”副主任刘闯、
    盘锦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杨振福、
    盘锦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周来新、
    国保支队政委刘光伟、
    国保大队长李永华、
    盘锦市兴隆台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大队长许皓、
    盘锦兴隆台区法院刑一庭庭长邢岱恩、
    法官马力(女)、
    盘锦兴隆台区检察院院长张悦、
    公诉科张喜林等

    盘锦市中级法院院长祝福祺 传真:0427-2825999
    盘锦市中级法院法官 李长军

    副审判长: 周黎明(2005.12.12)主审
    兴区检察院: 裴光颜(2005.09.12)公诉员
    王剑波(2005.12.12)代理公诉员

    兴隆台区政法委书记姓王、
    副书记姓陈
    副书记陈政
    天安小区主任:苑英华(伪证人)电话:0427-2875090
    工作单位:兴海街道办事处兴顺社区主任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6/2/16/70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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