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6月3日】伊春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王新春 男 29岁
住址: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丰茂林场
被告: 王 维 伊春市金山屯区 原丰沟派出所 所长(现区团委书记)
崔玉中 伊春市金山屯区 公安局长
肖靖宇 伊春市金山屯区公安分局 主任
孟宪华 伊春市金山屯区 公安局长 610头子
王长歧 伊春市金山屯区丰茂林场 原场长
高庆国 伊春市金山屯区丰茂林场 现任场长
董术华 伊春市金山屯区丰茂林场 保干
孙大波 伊春市金山屯区公安巡警队 副队长
敏长春 伊春市金山屯区丰沟派出所 所长
王守民 伊春市金山屯区丰沟派出所 保干
警察A 伊春市金山屯区丰沟派出所
请求事项
1、要求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保障原告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及人身自由
3、赔偿原告人的精神及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根据《宪法》41条、《刑事诉讼法》84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针对上述被告人对原告人的一系列严重人权犯罪提出控告。
我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99年因坚修大法被非法劳教1年。2001年10月回家后,丰沟派出所女所长王维、王守民等恶警还用铁棍毒打、残酷虐待我。
2002年1月8日的晚上,我带上大法真象资料,来到丰沟,被早已准备好的丰沟派出所女所长王维和一恶警A(不知名)抓住,并强行搜身。为了躲避恶警非法追捕,我被逼走山路。不慎掉到河里,从脚到膝盖全湿透,不一会就结了冰。恶警王守民、敏长春连夜追到天亮,也没抓到我。恶警就把山包围。两天后,我跑到了一位老乡家,善良的主人做了面条准备给我吃。这时女恶警王维和恶警A闯入屋内,抓住我就打。女主人说:“人都这样了,就别打了。”恶警将我拖到警车上,拉到丰沟派出所毒打(这时我的双脚还能走路)。又抢走BP机及仅有的40 元钱和帽子。
1月11日早上8点多钟,区610、区公安分局和丰沟派出所进来一群恶警,对我进行谩骂、侮辱、毒打,还肆意诬蔑大法。在女恶警王维和公安局长崔玉中指使下,恶警A从火炉上倒出热水,强行把我冻僵的双脚硬搬进热水中,从早上到中午,鞋上的冰化了,恶警A用剪刀把鞋剪开,鞋与肉还有冰相连,就这样在热水中强行把鞋脱下。此时的我已无法站立,那些恶警还伪善的说:“我们公安多好,象侍候儿女一样侍候你。”
就这样恶人们不顾我双脚肿胀和面临的后果,轮番折磨毒打我10余个小时。到了晚上5点多,恶警看我已不行了,为了推卸责任,掩盖罪恶,把我押回家,监控起来。当时参与迫害的有被告王维、恶警A和B、崔玉中、孟宪华、王守民、王长歧。
王新春被迫害致残,双脚脱落(2004年6月报道图片)回家后,被高温热水处理过的双脚,开始起泡淌黄水,经过10个月的痛苦折磨,我的双脚一点一点的烂没了,致使我终生残疾。至今伤口无法愈合(渗血)。心上的伤口更是难以平复。我希望有关部门还我一个公道,为我伸张正义,写了一封封控告状、检举信,然而却遭到疯狂报复。金山屯区公安、610、政府部门多次非法闯入我家,骚扰我及家人,强行绑架了我的双亲,酷刑折磨,逼问我的父母都有什么人来过我家。3次拿摄像机摄像,妄图栽赃嫁祸。还逼迫我去医院截肢。
2002年5月恶警把我的母亲王桂香无端送进哈尔滨的戒毒所,2003年11月28日,被告敏长春、崔玉中把我的父亲绑架到车间逼供、折磨,夺下钥匙再次非法抄了我家,王守民等一伙恶警把我所有的纸、笔、包、通信地址、纸条、信封、信签全撕了,还骂骂咧咧的把收音机、录音机非法抢走。王守民还踹坏了其它电器,猛踢我的胸和已残的双脚。炕上流了两滩血,伤口面积扩大,垫子上、裤子上也全是血。王守民见状不好,赶紧擦血迹,还声称“公安是国匪”。我的家再次被他们洗劫一空。
下午3点,敏长春、王守民、董术华把经常去我家看望照顾我的人带到派出所逼供,用板凳打后腰,用枪把打小腿,身体摆姿势折磨,还威胁恐吓不许到我家。邪恶之徒怕罪行被曝光,董术华专门领一些不明真象、没活干的工人,偷偷实施监控,跟踪、堵截来我家的人。2004年4月,我用膝盖爬到外面,买生活用品,也被他们搜身、堵截,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
5月16日中午,我手摇轮椅到了30多里外的金山屯区。110警车下来四五个恶警强行搜身,把我和轮椅拖到公安局。他们把轮椅三个轮胎放了气,恶警还连踢带揣。最后把轮椅扣在公安局政保科的车库里。5月18日,我爬到丰茂林场去要轮椅,保干董术华和薛森林不仅打嘴巴子,还残暴的用铁锨、木棍打。后来看人来得多了,他们才住手。
2004年7月26日, 我要去金山屯人大,控诉恶人,并要求归还轮椅车。不料在街上被恶警架到警车上,又受到孙大波再次威胁、殴打。7月29日,我又去金山屯人大,刚到邮局,丰沟派出所恶警开车追来。我坐在路边,很多人围观,恶警再次强行将我押回家,还说了一些威胁的话。
目前我仍被非法监控,只要一出家门就会遭到堵截、殴打。连我的通信自由权也被剥夺,我及家人的所有信件、汇款单和衣物都被恶人无声扣缴。2005年就有两张汇款单和衣物(一张汇给我父亲王风歧,一张汇给我母亲王桂香)被高庆国指使高玉洁把钱交给了金山屯区公安分局610.我的父亲到法院控告此案,法院拒绝受理。
我要2000年被勒索的500元现金,高庆国把我毒打一顿,我每要一次钱就遭到一次毒打。
2005年4月9日上午,肖靖宇带着三个打手,闯进我学徒的修鞋店绑架了我,教我修鞋的师傅及汪志谦也一同绑架到金山屯团结派出所。恶警肖靖宇将我押进看守所迫害。我绝食闯了出来,而我父亲却遭绑架,关进金山屯看守所……
作为公民,我无论选择信仰真善忍,还是散发资料、,都是依法行使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我的所有言行都是有法可依,是合法的。而被告人的行为却触犯了《宪法》35条、36条、37条、39条、40条、41条,《刑法》 234条、251条、252条、238条、247条、245条、254条、297条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刑事逼供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人的基本人权,致使原告人的身体严重残疾,失去双脚,身心备受摧残,为此,要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执行最高检2004年5月11日通知,根据《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惩所有被告人。
此致
原告人:王新春
2005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