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minghui.org/mh/articles/2005/6/3/103256p.html |
黑龙江省伊春市大法弟子王新春的控告状 |
【明慧网2005年6月3日】 伊春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王新春 男 29岁 被告: 王 维 伊春市金山屯区 原丰沟派出所 所长(现区团委书记) 请求事项 事实和理由: 根据《宪法》41条、《刑事诉讼法》84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的通知,针对上述被告人对原告人的一系列严重人权犯罪提出控告。 我于1998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99年因坚修大法被非法劳教1年。2001年10月回家后,丰沟派出所女所长王维、王守民等恶警还用铁棍毒打、残酷虐待我。 2002年1月8日的晚上,我带上大法真象资料,来到丰沟,被早已准备好的丰沟派出所女所长王维和一恶警A(不知名)抓住,并强行搜身。为了躲避恶警非法追捕,我被逼走山路。不慎掉到河里,从脚到膝盖全湿透,不一会就结了冰。恶警王守民、敏长春连夜追到天亮,也没抓到我。恶警就把山包围。两天后,我跑到了一位老乡家,善良的主人做了面条准备给我吃。这时女恶警王维和恶警A闯入屋内,抓住我就打。女主人说:“人都这样了,就别打了。”恶警将我拖到警车上,拉到丰沟派出所毒打(这时我的双脚还能走路)。又抢走BP机及仅有的40 元钱和帽子。 1月11日早上8点多钟,区610、区公安分局和丰沟派出所进来一群恶警,对我进行谩骂、侮辱、毒打,还肆意诬蔑大法。在女恶警王维和公安局长崔玉中指使下,恶警A从火炉上倒出热水,强行把我冻僵的双脚硬搬进热水中,从早上到中午,鞋上的冰化了,恶警A用剪刀把鞋剪开,鞋与肉还有冰相连,就这样在热水中强行把鞋脱下。此时的我已无法站立,那些恶警还伪善的说:“我们公安多好,象侍候儿女一样侍候你。” 就这样恶人们不顾我双脚肿胀和面临的后果,轮番折磨毒打我10余个小时。到了晚上5点多,恶警看我已不行了,为了推卸责任,掩盖罪恶,把我押回家,监控起来。当时参与迫害的有被告王维、恶警A和B、崔玉中、孟宪华、王守民、王长歧。 回家后,被高温热水处理过的双脚,开始起泡淌黄水,经过10个月的痛苦折磨,我的双脚一点一点的烂没了,致使我终生残疾。至今伤口无法愈合(渗血)。心上的伤口更是难以平复。我希望有关部门还我一个公道,为我伸张正义,写了一封封控告状、检举信,然而却遭到疯狂报复。金山屯区公安、610、政府部门多次非法闯入我家,骚扰我及家人,强行绑架了我的双亲,酷刑折磨,逼问我的父母都有什么人来过我家。3次拿摄像机摄像,妄图栽赃嫁祸法轮功。还逼迫我去医院截肢。 2002年5月恶警把我的母亲王桂香无端送进哈尔滨的戒毒所,2003年11月28日,被告敏长春、崔玉中把我的父亲绑架到车间逼供、折磨,夺下钥匙再次非法抄了我家,王守民等一伙恶警把我所有的纸、笔、包、通信地址、纸条、信封、信签全撕了,还骂骂咧咧的把收音机、录音机非法抢走。王守民还踹坏了其它电器,猛踢我的胸和已残的双脚。炕上流了两滩血,伤口面积扩大,垫子上、裤子上也全是血。王守民见状不好,赶紧擦血迹,还声称“公安是国匪”。我的家再次被他们洗劫一空。 下午3点,敏长春、王守民、董术华把经常去我家看望照顾我的人带到派出所逼供,用板凳打后腰,用枪把打小腿,身体摆姿势折磨,还威胁恐吓不许到我家。邪恶之徒怕罪行被曝光,董术华专门领一些不明真象、没活干的工人,偷偷实施监控,跟踪、堵截来我家的人。2004年4月,我用膝盖爬到外面,买生活用品,也被他们搜身、堵截,人身自由受到严重侵犯。 5月16日中午,我手摇轮椅到了30多里外的金山屯区。110警车下来四五个恶警强行搜身,把我和轮椅拖到公安局。他们把轮椅三个轮胎放了气,恶警还连踢带揣。最后把轮椅扣在公安局政保科的车库里。5月18日,我爬到丰茂林场去要轮椅,保干董术华和薛森林不仅打嘴巴子,还残暴的用铁锨、木棍打。后来看人来得多了,他们才住手。 2004年7月26日, 我要去金山屯人大,控诉恶人,并要求归还轮椅车。不料在街上被恶警架到警车上,又受到孙大波再次威胁、殴打。7月29日,我又去金山屯人大,刚到邮局,丰沟派出所恶警开车追来。我坐在路边,很多人围观,恶警再次强行将我押回家,还说了一些威胁的话。 目前我仍被非法监控,只要一出家门就会遭到堵截、殴打。连我的通信自由权也被剥夺,我及家人的所有信件、汇款单和衣物都被恶人无声扣缴。2005年就有两张汇款单和衣物(一张汇给我父亲王风歧,一张汇给我母亲王桂香)被高庆国指使高玉洁把钱交给了金山屯区公安分局610.我的父亲到法院控告此案,法院拒绝受理。 我要2000年被勒索的500元现金,高庆国把我毒打一顿,我每要一次钱就遭到一次毒打。 2005年4月9日上午,肖靖宇带着三个打手,闯进我学徒的修鞋店绑架了我,教我修鞋的师傅及汪志谦也一同绑架到金山屯团结派出所。恶警肖靖宇将我押进看守所迫害。我绝食闯了出来,而我父亲却遭绑架,关进金山屯看守所…… 作为公民,我无论选择信仰真善忍,还是散发资料、讲真象,都是依法行使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我的所有言行都是有法可依,是合法的。而被告人的行为却触犯了《宪法》35条、36条、37条、39条、40条、41条,《刑法》 234条、251条、252条、238条、247条、245条、254条、297条 ,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通信自由罪、非法拘禁罪、刑事逼供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罪、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罪。 上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人的基本人权,致使原告人的身体严重残疾,失去双脚,身心备受摧残,为此,要求金山屯区人民检察院执行最高检2004年5月11日通知,根据《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严惩所有被告人。 此致 原告人:王新春 (English Translat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5/6/19/62003p.html) |
成文:2005年05月25日 发稿:2005年06月03日 更新:2005年06月03日 02:59:4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