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6月17日】敦化市大法弟子裴斐因坚持信仰,遭民主派出所恶警和看守所恶警凶残折磨,以下是她写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的控诉信。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裴斐,女,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40岁,大专文化,原系吉林省吉林市华锦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原麻棉纺织厂)一名干部,住厂独身宿舍,后被公司逼迫辞职,并被清除出宿舍。
作为一个国家公民我有责任向人大、检察院反映吉林省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及公安局看守所对我的非法抄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酷刑毒打等违法犯罪事实,希望检察院核查后给予公正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2001年7月9日晚8:30分左右,派出所片警以“户口之事”为名骗开房门,到我家非法抓捕和抄家的是敦化市民主派出所的副所长李文宗、都××等及敦化市公安局、吉林市公安局长、公安等十多人。(我暂居吉林市延安街弟弟家)当时抢走我的大法书籍、师父法像、真象资料、黄布、白布等私人物品,并将家里翻个底朝天,又将我强行绑架到敦化市民主派出所。
民主派出所副所长李文宗及警察都××等5、6人将我带到二楼左边第二个房间,往上推我。我说:“我不坐,我只是做好人,不要这样对待我。”谁知他们凶相毕露,不由分说将我反扣双手过椅背铐住,脚镣绕底栏两扣双脚悬着锁在铁椅子上。五、六个警察齐动手打我。李文宗、都××首先打我的头、脸,用装水的矿泉水瓶猛砸,又将我头脸、身上泼上凉水,头上套塑料袋闷一、二分钟,几近窒息,又打身上、腿,打得我头晕眼花、满口是血,牙都活动了(导致后来变形、脱落),大腿青紫瘀痕大处30-50cm(一处),10-20cm(五处),后来我开始抽搐,他们竟昧着良心说我装的。抽了三个多小时,就这样一直绑着我。第二天下午李文宗又用高压电棍电得我直蹦,两臂都是大泡,不让吃饭、喝水,更不让睡觉,一合眼就打,将我绑了50多小时(两次)致使我头脑昏沉、麻木、失智、手脚肿胀、僵直,后来加上看守所進一步迫害折磨,导致我瘫痪卧床六个多月,一年后才基本恢复,现在腿上还有僵硬的硬块,在我神志不清时骗取笔录。
直接指挥并参与迫害的还有所长任俊峰,此人为追名逐利,无视法律,放纵手下任意妄为。凡听说有炼功的,就去非法抄家、抓人,翻到书、资料就作为证据判刑、劳教,并酷刑逼供,以便抓更多的人骗取名利,在当地影响极坏。
参加迫害的还有直接为他们撑腰的敦化市公安局的金局长曾亲口对我说:“一定得说,我们有的是办法,可以使用各种办法”。还有刑警大队刑侦科长边文海,非常嚣张,此人7月12日晚曾亲自审问我,并当我的面对他们说:“可以用各种办法,往死里整,晚上用刑把嘴堵上,打死就从窗户扔出去,死个算个啥。”边文海亲口招认:“上次抓××,先是一帮警察暴打一小时,再用高压电棍电一个小时,昏了,喷醒,再电一小时……”后来我听说那人被折磨得不成样子,是背進看守所的,二十多天才能起来。
敦化市公安局看守所对我的非法折磨
2001年7月14日,看守所副所长刘式明(音不准确)因我炼功,用脚踢我,并将我戴上手铐、脚镣“固定”(将脚镣锁在地上一铁环内)又将手铐从脚镣穿过,我不能起身,只能双腿弯曲坐在地上,腰不能直,长达2天2夜,大小便不能自理,致使手脚肿胀、麻木、脚趾甲发黑。
2001年7月16日,开始迫害性灌食(我当时一切正常,不需要灌食)用刚给猪灌食的管子(他自己说的)给我灌,根本不是医用的,也未消毒、灭菌,管径10-15mm左右,不懂起码的医学常识,硬往里插,视我生命如草芥,四五个人按着我,手铐、脚镣、唯一的女警拽着我头发,用皮鞋踩着我的额头,我痛苦万分,心衰力竭,人都软了,眼前发黑,所长张左臣又让人给我上“”整天整宿呈大字型,手铐、脚镣绑在上面,非常折磨人,这还不算,边文海又来指挥给我灌食,还说:“绝食?一天给她灌三遍,管子不用拔下来,就这么插着”。刘式明用兑了半袋盐的奶粉给我灌,我连管子带奶粉都吐了出来,结果将我食管、嗓子、胃都烧坏了,从此不能发声,不能吃饭(只能進流质),且甜、咸不能入口,在死人床上绑了两天一宿,后来以释放两名被我牵连的功友为条件骗我下来,我怎能想到他们竟知法犯法开释放令却又将那两人转入吉林市“三看”拘押。几经折磨,致使我心衰体虚,口不能言,不能進食,脚、腿麻痹,后瘫痪六个多月。一年半才恢复正常。这样还非法将我劳教二年。
这仅是我在敦化市公安局民主派出所及看守所所遭受的迫害,我按“真、善、忍”的要求努力做一个好人,身心健康,境界高尚,先他后我。信仰自由是《宪法》给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依照法律,我没有错,也没有罪。
依照上述事实,我请求:
1、首先我要求退还我的私人物品,并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
2、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依法追究:敦化市公安局长金××、刑警大队刑侦科长边文海、民主派出所所长任俊峰、副所长李文宗、警察都××等及公安局看守所所长张左臣、刘式明所有相关人员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酷刑毒打、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强抢物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责任。
3、本申诉抄送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通化市检察院、通化市人大常委会、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人大常委、吉林市政府。
申诉人:裴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