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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大法弟子黄素芬被迫害简况及其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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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5年3月8日】黄素芬,女,1963年出生,农民,住湖南省长沙县黎托乡粟塘村粟塘铺组,职业为个体理发师。1997年4月开始修炼法轮功。

    2003年2月,在宁乡发资料讲真象,3月被宁乡县公安局恶警绑架。恶警谢平辉、廖文建、蔡满良等疯狂的折磨她:打倒在地、强行双跪毒打、双面开弓打耳光、反铐(苏秦背剑)、把绳子绑住手铐向上提,吊在墙上的铁环上,脚不挨地,把电棍插进铐子里用力搅动,使劲紧铐子。黄素芬高呼:“法轮大法好!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恶警更加疯狂的迫害,同时用电棍电,用脏布、脏纸、烟头、烟盒塞住她的嘴。放下来时已昏迷半个小时左右。被铐过的地方好几个月都麻痛,并且骨头已变形。被折磨五个多小时后被关进留置室。被关押的人(非法轮功学员)看见黄素芬被折磨后的惨状都哭了。

    黄素芬随后被关押到宁乡县拘留所,每天只给一顿饭,不足二两米。12天后,在拘留所劳动时她正念出走,流离失所。

    之后黄在湘乡资料点做大法资料。2004年5月14日,资料点被湘乡市公安局新湘路派出所恶警破坏,黄素芬和谭志阳被绑架,资料点电脑、打印机等财物全部被劫走,二人被关押在湘乡市看守所,直到8月12日才允许亲人见面。

    后黄素芬被判5年有期徒刑。她不服,并写了刑事上诉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但法院置国家宪法和法律不顾,于2005年1月6号将其送长沙市新开铺女子监狱。谭志阳送津市劳动教养调遣所(具体情况不详)。

    附件1 参与迫害的单位及个人

    湘乡公安局 电话:0732—6768210
    新湘路派出所 电话:0732-6768226 6771734
    办案恶警: 彭强、肖志强、彭劲松、赵元春、李中甫等
    湘乡市610办
    贺国平(政保股股长兼610办副头目,非常邪恶)手机013875201278
    罗吕光(政保股副股长,非常邪恶)住宅电话 0732-6822306
    湘乡市政法委 电话:0732-6771048
    杨志辉(政法委副书记)手机 013907321392
    湘乡市看守所 电话:0732-6841031 6841048
    湘乡市法院
    庭长:周小湘 审判长:罗志强(手机 013973256698)
    审判员:易洪斌、曾某某 书记员:葛嘉
    湘乡市检察院 公诉人:刘键
    湘潭市中级法院
    审判长:米朝晖
    审判员:贺一农、谭铁强
    书记员:倪宇

    附件2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 黄素芬,女,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长沙市人,住长沙市黎托乡粟塘村粟塘铺组。

    上诉请求: 上诉人黄素芬不服湘乡市人民法院(2004)湘刑初字200号刑事判决(下称原判),认为原判没有查清本案定罪的最基本事实,在认定上诉人由湘乡市法院判决的炼法轮功是攻击国家有关机关,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等等为理由,判我有期徒刑五年,对此院的判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和理由:上诉人黄素芬的行为根本就不构成犯法行为。

    理由是:

    1,在没炼法轮功之前多病缠身,性格蛮横急躁,炼法轮功以后,身体好了,性格宽和,从没有做过半点坏事,有善待他人的心境。我根本就不认为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因为我师父教诲我们作为一个修炼的人要以真善忍为标准,做一个好人,最好的人。

    2,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攻击国家有关机关,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等等,这些都是“莫须有”的罪名,无根据的判决。请求二审领导可将我们印制的法轮功资料和光盘在繁忙中抽空看清字里行间的每一个字每一句话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是否“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攻击了国家有关机关,破坏了国家法律实施,”是否是“邪教组织”。作为我这个农家妇女,纯真的公民,根本没有半点那样的坏心和恶意,我认为我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是有善待于他人的胸怀,想让有缘人明白法轮功事实真象及“看到是缘明白是福”的道理,并能在善恶面前分清事实,这也是每个人应该分清的,因为“善恶必报”是天理。

    以上都是真言,没有半句假话,特请求二审法院领导,用我诚挚的心换取你们的良知,秉公决断 ,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并立即释放。

    此致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素芬


    附件3 申诉状

    申诉人: 黄素芬,女,41岁,汉族,高中文化,住长沙市黎托乡粟塘村粟塘铺,现被关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申诉请求: 对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湘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不服,特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予重新审查。

    申诉理由: 我因不服2004年9月23日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2004)湘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而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为湘乡市人民法院对我、谭志阳的指控与事实不符,所谓的证人、证言、证词不合事实,经不起逻辑推理,没有依法办事。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也没有体现出法律的公正,请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秉公判断,并将我立即释放。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黄素芬
    2005年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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