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2月11日】2003年5月24日中午,在鞍山市我与两位同修在另一同修处出来,行走间突然从路旁车内窜出一群便衣(其中有警员赵亮),劈头盖脸拳打脚踢硬是将我们铐上手铐拖入车内。我们被公安局国安科的警察非法绑架至公安局。我被双手反铐于暖气管上。科长康凯问我是哪里人?叫什么名字?我说你们此时不代表你们自己,只代表江泽民,所以我不能告诉你。如果我们能平等对话,我会把一切都告诉你们。”康略显同情的说:“遭这罪干啥,听党的话不让炼就不炼呗。”我说:“江泽民向世界人民撒弥天大谎,制造‘自焚’惨案栽赃陷害法轮功,出卖祖国领土,祸国殃民。新闻首先应具有真实性和时间性,可是年三十的‘自焚’为何七天后播出,首次播出的五人‘自焚’第二次播出为何改为七人?你们也是警察,你们背灭火毯灭火器巡逻吗?在你们多年执法工作中你们见过像法轮功修炼者这样的‘坏人’吗?你们是有思想的人,历经多次运动与教训了,应当用正义良心衡量事物而不是权势,更不能人云亦云。今天你们虽然是执政者,我似乎是戴铐的犯人,但是不久的将来历史会证明我是好人你们是坏人!” 康听罢说:“没办法,它给我钱,你给钱我也干。”说完便走了,留下赵亮看着我。绑架时由于挨了打,此时感到头晕有些累,我便侧过头昏昏欲睡。到了晚上,五、六个警察破门而入大骂着问我的名字,打耳光,打累了就用厚厚的书打耳光,拳打脚踢,又用电棍电。扬言:“就你这样的我们见的多了,不说姓名就把你扔给武警收拾你,看你说不说。”不知过了多久他们将我铐于暖气管的手放开,我便从椅子上滑落地上。他们又把我双手在胸前铐上,有时扯着头发,有时拽铐子有时拽着脚在地上将我拖至楼下,塞入车里拉往医院,又拉往看守所,看守所拒收又拉回公安局。
我就这样被他们拖来拖去,衣服、头发、脸被拖得都是泥水,我穿着短袖衫又冷又饿又痛,时而清醒时而昏迷的在水泥地上躺了一夜。
翌日,它们将我用车拉至郊外,抛于荒野……
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触犯了《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刑法》第248条:监管机构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殴打、虐待;《刑法》第247条:国家执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都是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硬性规定》的第7条: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下岗,再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4、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6、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国安科对本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和刑讯逼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