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2月1日】2005年1月25日上午,我们来到尚志市第一看守所见到了绝食9天的亲人张淑芝。她很瘦弱,因灌食胃部、食道、鼻孔均已插伤,有咳血现象。下午我们来到尚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杨克新、办案人王辉接待了我们。杨说张淑芝的案子他全面负责。我们问为什么拘留张淑芝?杨蛮横的说:“既然国家把法轮功定为XX,她散发传单××份,情节非常严重,是刑事犯罪。” (拘留通知上是扰乱社会秩序)我们问杨:“你们执法工作以什么为依据?”他说:“当然是宪法。”我们说:“《宪法》明文规定:‘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公民言论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张淑芝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他说:“她宣传真善忍就是犯罪”。我们说:“你们执政机关首先得按法律办事啊?”他竟理直气壮的说:“制定宪法的方针是什么?”我们说:“国家还有高于《宪法》的方针吗?《宪法》是国家的根本的母法。老太太修炼前一身病,炼法轮功后身体健康,教育子女在工作岗位不贪不占,处处为他人为国家着想却被关押。国家几十年来经过历次运动有过多次教训:当年《红楼梦》是大毒草今天是名著;刘少奇一夜成为大工贼;张志新因说真话而遭迫害。这一切也是某些人利用党干的,如果法轮功也如历次运动的遭遇一样的话,那么你们今天以权代法、无视张淑芝的生死,将来不也得承担历史责任吗?杨自信的说:“一切由党负责,我不负责!”
对此,我们向尚志国保大队和尚志第一看守所递交了一封信(附1),提出三点要求:停止灌食、立即释放张淑芝、以上请求如不能实施的话,那么,张淑芝身体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死亡,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请求给予答复。
2005年1月27日上午,张淑芝昏迷、浑身抽搐、下肢麻木被送往尚志人民医院抢救。看守所的刘大夫只是叫医生给量量血压、听听心率便说一切正常而将张淑芝拉回看守所。
2005年1月27日下午,我们来到国保大队找到队长杨克新,要求答复我们的三点请求。杨说:“张淑芝的案子我们谁也不敢管,谁若将她放了,我们都得就地免职”。我们说:“党还能株连九族吗?任何情况下都得按《宪法》办事啊!你们不能无视张淑芝的生死吧?”杨竟然说:“没事儿,她死不了”。当我们要求他将此说法落实到书面时,他竟拒绝。
经过几天的奔波仍没有答复的情况下,我们只得给尚志国保大队和尚志第一看守所再次写信。(附2)要求将张淑芝重新送往医院进行全面检查;立即释放张淑芝。如今张淑芝已绝食15天,每天还在点滴维持生命。
张淑芝家人给尚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第一看守所的公开信
第一封信
尚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第一看守所:
我们是张淑芝的家人,对于张淑芝的近况,我们有几点请求:
一、停止灌食
因为前几天灌食后,已造成张淑芝胃部、鼻孔、食道插伤,且伴有头晕、咳血现象。为她生命安全考虑,我们请求停止灌食。
二、立即释放张淑芝
张淑芝已绝食11天,从医学角度讲,11天已超过生命极限,她随时有生命危险。从爱惜生命、人性化管理角度,首先她能够活着是最重要的。所以,我们请求立即释放张淑芝。
三、以上请求如不能实施的话,那么,张淑芝身体一旦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死亡,由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我们请求给予答复。
张淑芝的全体家人 2005年1月27日
第二封信
尚志市公安局国保大队、第一看守所:
关于张淑芝的危急情况,我们于2005年1月27日上午向你们提出三点请求。两天以来你们未做任何答复,而且你们互相推脱责任。
2005年1月27日上午,已绝食11天、头晕、咳血、抽搐、下肢麻木、生命危急的张淑芝,在看守所医生看护一夜未好转的情况下送人民医院抢救。可是,对于一个生命危急的病人,未做心电图、B超、CT等检查,只是用听诊器听听心脏、量量血压便说她一切正常而拉回看守所。而且开药时刘大夫竟让家人付钱,家人不付钱就不给开药。从这些现状看,你们对张淑芝的身体检查根本就没有诚意。而且,在我们一再请求下,国保大队杨克新队长竟然说:“她死不了”。为张淑芝的生命安全考虑,我们提出再次到医院对张淑芝的身体健康进行全面检查。立即释放!
鉴于以上种种努力,你们仍不放人。那么你们将她交给我们我们也不要了。但是,张淑芝一旦造成身体严重伤害或导致死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那么,看守所和国保大队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张淑芝的全体家人 2005年1月29日
新增电话:
公安局局长许嘉嘉 0451-53323273
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杨克新 0451-53350815
尚志第一看守所所长 吕所长 0451-53322391
尚志第一看守所驻所监察室 (举报电话)53337167 5333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