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月3日】日前,湖南郴州610进一步加紧迫害大法弟子,按黑名单非法绑架、秘密审判、私设公堂、刑讯逼供,达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李占鲜就是典型的遭受迫害的例证之一。人们还没有忘记2004年年初拾得600元和6万8千元归还失主的动人故事,就是李占鲜夫妇所为(见明慧网2004年7月4日报导:从600元到6万8千元)。这样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就是因为坚持信仰真善忍,2000年曾被非法判劳教1年半,2004年8月19日再次被610以莫须有的罪名,在郴州市华宁花园遭桂阳县公安绑架。桂阳县公安在绑架李占鲜时,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开具拘留证,没有关押在桂阳县的看守所或拘留所,而是私设公堂,非法将李占鲜关押在桂阳县党校,用脚镣手铐将其吊了五天五晚。恶人恶警为了达到迫害之目的,连续酷刑、实施逼供、诱供,并威胁说:“陈兵志(郴州市国保大队政委)拿了你二万多元,你就搞得他下不了台,这次起码要判你10年”,“如果你不承认就把你老婆、孩子一起抓来。”由此可见,在他们眼里,哪里还有什么法律可言!
在李占鲜的庭审中,有良知的律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法人员的公诉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和无情的揭露,由于公诉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理屈词穷,法官不敢当庭无罪释放,却宣布休庭。尔后桂阳县法院下达桂刑初字225号刑事判决书,判李占鲜三年六个月徒刑。没有违法的法轮功学员被判有罪,真是千古奇冤。这场司法闹剧是省、市610在依法治国的幌子下,以权代法,行政干预,仗势作恶的结果。
在这场不讲法律的官司中,人们清醒的认识到:执法者犯法。他们违犯了《宪法》法解,公民的基本权利第1.2.3.4.5条;《民法通则》法解,民事权利第4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人民警察法》法解第22条之4.5.7款;《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第8条之1.2款。我们坚信:玩弄法律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人们保留对违法者诉诸法律的权利,直到违法者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