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5年1月18日】控告书控告人:杨艳平,女,41岁,汉族,家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市北新村矿18号楼109号,下岗工人,电话:0418─3991365。
被控告人:
潘志勇,男,约47岁左右,汉族,系锦州南山监狱五大队副队长,警号2565111。
刘建东,男,约31岁左右,汉族,系锦州南山监狱五大队小队长,警号2165615。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残酷迫害致死被其监管的人员崔志林的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控告人(以下简称我)之夫崔志林(43岁),因修炼法轮功于2002年9月18日被警察非法抓捕,一年后被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后被非法关押在锦州南山监狱。因我夫修炼倡导“真、善、忍”的法轮功受益无穷,在监狱中拒绝被告人强迫其放弃信仰法轮功的“转化”要求。所以,被告人就拿我夫“开刀问罪”,2004年6月我去被告人处探视我夫时,被告人潘志勇就对我夫说:“大崔,不用你不老实,过几天我就拿你开刀。”2004年8月5日13时许,我突然接到被告人的电话通知,说我夫在昨日受二被告人审讯中跳楼身亡。当我和亲属们赶到时,我夫尸体已被用药水浸泡、清洗过后冷冻在锦州中心医院的太平间内。从我夫整个尸体的受伤情形来看,我夫不是自己跳楼,而是遭二被控告人惨无人道的迫害致死。其尸体的主要伤情如下:
* 头部:后脑勺右侧距头顶约3公分处有一个圆洞,直径约2─3公分,类似小锤击打凹陷痕迹;口腔内牙龈有块被电棍击伤呈腐烂状。
* 上肢:双手及关节处有被绳捆绑留下的条状黑紫色伤痕;右肘部内侧有一条长5公分、宽约1公分、深约3公分的皮肉已脱落;二腋窝处均有明显的电棍击伤痕迹(皮肤呈浅红色圆形癍)。
* 下肢:双腿内侧与小便相近处均有明显电棍击伤痕迹;双大腿外侧均有约10─15公分、宽约3公分左右面积被打瘀血青紫伤痕;左腿弯和双小腿硬骨处均有多次被电棍击伤痕迹;双小腿里外踝骨处均有类似扣上酒瓶盖后挤压皮肉很深的狼牙状黑紫色伤痕(不知用什么刑具留下的);双脚有长时间被水浸泡留下的白色皱纹痕迹。
* 前胸:心窝正中间和小腹上部肋下均有明显电棍击伤痕迹。
* 后背:二侧肩胛骨以下至腰部均有长约35公分、宽约5-10公分不等面积被打伤瘀血青紫色伤痕。
* 整个小便处、睾丸及阴囊呈受伤青紫肿大未消状态。
我和亲属见到我夫尸体这种状态,向被控告人要求把我夫尸体运回阜新家里办理丧事,但是被告人坚决不同意。我请求拍几张我夫的尸体照片带回家,也遭被告人的蛮横拒绝。在锦州就地火化我夫的尸体时,也不允许我及家属举行向我夫尸体告别仪式。我向被告人索要我夫跳楼摔在楼下的现场照片看看,被告人说当时没有拍照,只是向我及亲属介绍说:“8月4日上午10时许我俩提审崔志林来二楼审讯室谈话,一直谈到下午4 时20分左右,崔志林就从窗户跳下楼了。当时我俩都在场,想抓他没抓住,他跳到楼下当时就摔死了。”
随后我叫他俩带我们到事故现场。我看楼外地上铺的全是平整的地板砖,上面打扫的很干净,假如真的是从5-6 米高的二楼跳下也不至于摔死啊?最糟糕的情况也就是摔断腿之类的。以上客观事实足以证明,我夫是遭二被告人长时间的残酷迫害致死,根本不是跳楼摔死的。二被告人更拿不出来能证明是我夫自行跳楼死亡的任何证据。
我看到这种情况后,真是悲痛欲绝,当时的我就象一个植物人一样,脑袋思绪非常乱,理智不清醒。然而,被告人单位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后来才听说是刑罚处长叫张庆)却紧逼着我在其事先写好的几份什么材料上签字,我因悲伤过度、理智不清,糊里糊涂地写上了,后来感到非常后悔。
综上所述,我认为二被告人身为国家执法狱警官员,却无视国法的规定,随意残酷迫害致死被其监管的人员,并隐瞒和掩盖其违法事实。其行为已触犯了国家《刑法》第248条及234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但是,二被告人由于受到锦州南山监狱和执法监督人员的袒护,至今仍逍遥法外。为严肃国法和惩罚不法人员,为我夫申冤,我根据国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有关规定,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敬请速派人员查清本案事实,并将二被告人绳之以法。
控告人:杨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