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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绥滨县伪法院掩耳盗铃“开庭” 张景东作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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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慧网2004年8月30日】

    一、起因

    黑龙江绥滨县新富乡大法弟子张景东(明慧网多次报道)2004年5月20日去县交警大队办事时被非法关押,恶警并到其家里非法搜查,将其家里的微机、打印机、电子书及摩托车等物品非法扣押。起因是5月12日张景东给了他同学矫永堂4份真象小册子和一张真象光盘被举报。

    以前明慧网报道时,称起因是当时张景东的身上有一份真象资料和一张真象光盘,原来这是绥滨县610散布的谎言。当张景东的家属去询问张景东被关押的原因并要摩托车时,绥滨县610的人说在其身上搜查出了一份真象资料和一张真象光盘,而公安局借此就说摩托车是“作案工具”,由此就扣押了摩托车。由于一直不让家人探视,所以直到最近其家人才搞清楚张景东被非法关押的真实原因。想是不法人员为达到非法占有其摩托车的目地而造的谣。另外,绥滨县610歹徒将张景东的微机自非法扣押之日起就使用上了。

    二、非法“开庭审理”

    邪恶势力在迫害大法弟子时从来没讲过法律。张景东被非法关押的初期,就传出张景东被内定为判刑五年。后来因此事在明慧网上被曝光,迫于压力,绥滨县法院于2004年8月17日做了一个形式上的开庭审理。

    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绥滨县的不法人员体现出来的就是一个字,怕。

    一怕张景东阐述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二怕阐述邪恶集团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性;三怕揭露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在整个开庭审理过程中,审判长反复强调,让张景东就针对自己有罪无罪进行辩护,不准张景东阐述修炼法轮功的合法性,也不准张景东阐述邪恶集团镇压法轮功的非法性,理由是这些问题不能在这里说,“咱们也管不了”。所以张景东的自我辩护和申诉常常被打断,因此说开庭审理只是个形式上的开庭审理。

    另外,所谓张景东妻子的证言根本就是非法的。邪恶之徒为达到迫害张景东的目地,当张景东的妻子去要摩托车时,将其非法拘留了近24小时,进行威胁和恐吓,扬言不排除使用暴力,不排除将其关押,逼迫其说于张景东不利的言词。张景东的妻子被逼的头昏脑胀,最后稀里糊涂的自己也不知道说了些什么,邪恶之徒将这些做为所谓的证言。审理时,当张景东的委托代理人(张景东的哥哥,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指出证词不合法时,审判长的言词是:“你怎么知道不合法,根据哪一条法律不合法,你把法律拿出来看看。”我们不禁要反问审判长,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使用威胁与恐吓的手段取证又符合国家的哪一条法律?

    邪恶之徒为达到迫害张景东的目地,在张景东的委托代理人上大做文章。一方面说张景东可以请律师或委托亲戚做委托代理人,说这是他的权利;另一方面又阻止张景东的两个姐姐为其做辩护人。据可靠消息,邪恶之徒怕自己辩不过。张景东的两个姐姐一个是大学教师,一个曾当过小学教师。邪恶之徒阻止张景东的两个姐姐出庭的方法是所谓的辩护人资格审查,要求张景东的两个姐姐开一系列的证明:当地派出所的证明,街道的证明,单位的证明,610的证明。一要证明自己是合法公民,没有违法乱纪行为;二要证明自己没有修炼法轮功的经历。当张景东的姐姐指出这些资格审查是根据国家的哪一条法律、法规,能不能看一看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文时,不法人员恼羞成怒,绥滨县法院的刑事厅厅长吴军(就时后来开庭审理时的审判长)拿出一副强盗嘴脸,说:“没必要给你们看法律条文,没有证明就不让你们辩护,这是上面的规定。”张景东的姐姐说:“法院作为执法部门更应该依法办事,我们要求看法律条文是正当要求,不过分。”吴厅长说:“就不讲法律了,爱哪告哪告去。”“这哪里是人民法院,你这不是人民强盗吗?” 吴厅长就说:“就是人民强盗!你想当还当不上呢。”后来经过交涉和说明真象,吴的态度有所缓和,不再那么蛮横了,但是仍然坚持张景东的两个姐姐没有证明就不能出庭。因此后来就由张景东的哥哥做其委托代理人。

    在法庭辩论阶段,张景东针对公诉人指控进行自我辩护,指出法轮功不是X教,审判长马上打断张景东的话,说:“这些问题咱们管不了,也不能让你在这里说,你就针对你有罪、无罪进行辩护。”张景东的委托代理人就说:“你指控张景东犯了‘利用X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自然就得说法轮功是不是X教。”不法人员无言以对。当张景东指出法律上并没有把法轮功定为X教时,公诉人竟然说:“新闻媒体在1999年就已经宣布了法轮功是XX。”定罪应该依法定罪,哪有依据媒体的言论定罪的,媒体的言论哪里有法律效力?做为执法人员,把媒体的言论都搬出来了,可见理屈词穷到什么程度。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只有委托代理人读辩护书时,法庭没有打断他,其它时间,张景东的话常常被打断。辩护书针对指控罪名做了无罪辩护,就犯罪的四大构件、犯罪的证据、定罪应有定罪的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论述,指出对张景东指控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应该无罪释放。针对委托人的辩护言论,公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论点,法庭审理草草结束。

    我们说这次开庭审理就是个形式上的开庭审理,一是张景东的话常常被打断,不允许他把话说完。另一个原因是没有宣布审理结果。绥滨县法院害怕承担迫害的后果,称他们“只有审理权,没有判决权”。称审理后,审判委员会给出个初步意见,上报到鹤岗市中院做结论,再上报到省高院批。因此我们说这次审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庭审理,而是侵犯人权的秘密审判。

    注:这次非法审判的审判长是绥滨县法院的刑事厅厅长吴军,手机:13359977987,法官是段玉生,小灵通:0468――6632361。公诉人等不详。

    三、附:辩护书

    审判长、法官及检察官:

    受张景东的委托,进行辩护,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给张景东定“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成立。根据刑法,犯罪的构成应该有犯罪的主体、客体、犯罪的行为及行为的后果。主体:张景东,没有要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观意识。

    对张景东的起诉是按照刑法第300条,即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的。按照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这种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道会破坏法律实施,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张景东没有这种心里态度,张景东的心里态度是劝善,即劝别人做好事,做好人,没有丝毫的破坏法律实施的想法,更不希望破坏法律实施的结果发生,因此张景东的心里态度不符合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就是说,张景东的行为不符合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张景东起诉的罪名不成立。

    犯罪的客体不存在,因张景东的行为使我们国家哪一部法律和哪一个法规没有实施得了,没有!法轮功小册子上的内容使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信张景东而不信法律了,没有!因此说犯罪的客体不存在。

    犯罪的行为不存在,张景东没有破坏法律、法规实施的行为。

    客观上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因张景东的行为没有实施得了。法庭上没有任何证据说明张景东的行为破坏了我国的哪一部法律、法规的实施!另外,法律的实施部门是公、检、法,张景东做为一名普通的人民教师,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去实施一部法律或者是破坏一部法律的实施!

    行为的后果不存在,张景东没有犯罪的主观意识,没有犯罪的行为,没有犯罪的客体,因此行为的后果就更不存在!

    第二、没有认定罪名的证据。法律是讲证据的,若没有证据,即使张景东自己承认犯罪,都不能定罪!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张景东炼法轮功,给过别人法轮功小册子,而没有认定张景东“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证据。因为小册子上的内容没有一条能破坏法律的实施,也没有在客观上造成了哪一部法律因小册子没有实施得了。

    另外,公安机关对证人的调查不符合证人的有关规定。本案的证人之一是张景东的妻子,按照证人的规定是不应该作为本案的证人的,并且在取证过程中,相关人员存在威胁和恐吓的行为,因此其证词法庭不应该采用。

    第三、没有认定张景东犯罪的法律。如果说依据的是刑法第三百条,那么根据前述,张景东不犯法。

    如果说依据的是“两高院”的解释,张景东也不犯法。

    1999年10月30日施行的和2001年6月11施行的两高院的“解释”中没有指明法轮功是“×教组织”;也没有指明“从事法轮功活动就是犯罪”。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并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组织,只有民政部称法轮功为“×教组织”,这一言论与事实不符。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做一个好人。法轮大法修炼者,时时处处按照“真、善、忍”的标准来衡量自己、要求自己,每遇到矛盾先找自己,办事首先看对别人有没有伤害。法轮大法目前已洪传六十多个国家,共获得一千多个褒奖,李洪志大师已连续四年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提名。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和以乔石为代表的国家老一代领导人,对法轮功进行了全国性普查,调查报告中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此调查录像和相关文件档案在国家体总可查阅)。同时,1998年公安部对法轮功开展了全国性调查,其结论大意是:“尚未发现异常情况”,因此说法轮功不具有“X教”的特征。并且民政部的言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做为定罪的依据。所以说法律上并没有把法轮功定为“×教组织”,因此按刑法第300条对张景东进行起诉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四、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张景东的行为不是邪教组织的行为,那么就应该按照宪法予以保护。

    另外张景东炼法轮功以后,任新富中学校长期间,应该给他涨一级工资,他让给了普通教师,应该他评先进,他也让给了别人。名和利他都不要,一心要做一个好人,一个更好的人,一个完全为别人的人,这样的人会破坏法律的实施吗?他的行为在哪一点上能破坏法律的实施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张景东的行为没有违法犯罪,是受宪法保护的正常行为,其行为不符合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的主体,没有犯罪的客体,没有犯罪的行为,也没有犯罪的证据,证人的证词又不合法,因此张景东是无罪的,应该无罪释放,归还一切没收财产。

    希望法庭能够依据我国法律,尊重事实,秉公执法,还张景东以公道。

    (注:本辩护书是在律师及司法界朋友的帮助下完成的,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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