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8月10日】凤城市人民法院:
我们是凤城市被非法迫害、关押在不同地区的法轮大法弟子、家属及全体法轮功修炼者。经过调查核实,凤城市政法委“610办公室”操控公检法司等部门非法迫害了为数众多的大法弟子,特此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被告:凤城市政法委“610办公室”
案由:被告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权
诉讼请求:
1.责令被告对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停止迫害,解除关押,无条件释放
2.对原告赔偿非法关押期间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对原告公开道歉
4.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
事实及理由:
自1999年7.20以来,凤城市“610办公室”操控公检法司等部门残酷迫害法轮功修炼者,致使1人被迫害致死;11人被非法判刑;近40人被非法劳教;160多人次被非法拘留;60人被强制“洗脑”;70多人被非法抄家;大法弟子被非法罚款近20万元,数名大法弟子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
何谓“610”?翻遍中国所有法律,都找不到“610”组织成立和运作的依据。它完全凌驾于法律和同级政府机构之上,相当于当年德国法西斯组织“盖世太保”及中国“文革”时期的“文革小组”,是中共“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决策和执行机构。各级“610”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地形成了严密的独立体系,对各级党、政、司法系统拥有绝对的权力,其职能是“指导和协调公、检、法、司法、安全各部门侦察、抓捕、起诉、审判等处理法轮功工作的一切活动”,并且只直接对上一级“610”负责。这种因当权者为了强行镇压的需要而临时成立的“办公室”的存在本身,就是对中国法制体系的极大践踏,令中国所有法律工作者蒙受了违背道义、良知和法律的耻辱。
综上所述,凤城市“610办公室”人员滥用手中权力,对法轮功修炼者進行残酷迫害,不仅个人涉嫌犯罪,而且涉嫌指挥、组织、胁迫犯罪,造成了公检法司等部门为主要犯罪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刑法》的多条规定。
以下为法轮功修炼者受到非法迫害的部分案例。
案例1:2000年10月初,在凤城市“610”的操纵下,凤城市邓铁梅路派出所几名警察突然闯入翰墨小学音乐教师、大法弟子于凤华家中,未履行法律程序即非法抄家,正在下班回家路上的于凤华得知后被迫流离到大连。2001 年1月,于凤华因在大连市区挂“法轮大法好”横幅被当地警察非法绑架,由于凤城市“610”的参与,于凤华被大连法院非法判重刑8年,后转入沈阳大北监狱。 2004年5月5日,大北监狱通知于凤华家属来接人,这时于凤华已经被折磨得奄奄一息,家属接人时,于凤华是被人用担架抬出来的。回家几天后,5月10日晚6时左右,于凤华含冤离开人世。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法》第397条,构成滥用职权罪;
2、《刑法》第245条,构成非法搜查罪。
依照《刑法》第245条规定,犯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2:2003年1月28日,凤城市石油公司工人、丹东市劳动模范李世文,在散发法轮功真象材料时被凤城110警察非法绑架,并扒下他的毛衣打他、冻他。李世文脸被打青、打破,接着无证非法抄家。李世文在凤城监狱关押期间,因炼功被殴打,蹲小号多天,被折磨得皮包骨。6个月后,在凤城“610”的授意下,李世文被非法判刑4年,现在本溪监狱遭受迫害。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2、《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按“610”的授意、密令、文件的要求去办案);
3、《刑法》第248条,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
依照《刑法》第248条规定,犯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3:2003年12月9日,大法弟子孙凤清、张盛芹、蔡淑芹为讲清真象在鸡冠山镇发放真象材料时,被鸡冠山镇派出所非法绑架。在凤城监狱关押期间,不许家人探视,“610”人员非法参与提审、定罪,4个月后未履行正常法律程序秘密开庭审判,不准请律师辩护,非法将她们判刑3年~3年半,劫持到沈阳大北监狱,每天强制劳动15个小时以上。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事诉讼法》第91条,超越职权并滥用职权;
2、《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3、《刑法》第399条,构成徇私枉法罪;
4、刑事诉讼法多条规定,不经任何法律程序非法判刑。
依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罪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案例4:2004年4月17~20日,在凤城“610”发起的又一轮疯狂抓捕大法弟子的行动中,凤城市文化派出所和白旗镇派出所连续无端从家中绑架了大法弟子张淑清、赵桂兰、吴桂芹、金秀清。4人被关押期间不许家人探视,5月27日,在凤城“610”的授意下,4人被非法教养1~3年,劫持到马三家教养院。
此案例被告触犯了:
1、《刑法》第251条,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238条,构成非法拘禁罪;
3、《刑事诉讼法》第64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4、违反了《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0、12条,非法劳教法轮功修炼者。
凤城市“610办公室”所犯罪行罄竹难书,限于篇幅,不在此一一列举。
我国的《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根据《宪法》规定,大法弟子坚持信仰、讲清真象是在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任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违反《宪法》或与《宪法》相抵触的都是无效的。
各位法官:法轮功修炼者是修“真善忍”的人,是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比好人还好的人,难道做好人犯法吗?邪恶的江氏政治流氓集团非要把好人转化成坏人,是扭曲人性的真实写照,是对中国这五千年文明古国的极大嘲讽!对法轮功修炼者肉身的酷刑折磨和精神的摧残,逼着好人说假话将导致中华民族走向罪恶的深渊!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也伤害了所有善良的老百姓。特别是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他们不是犯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他们信仰“真善忍”,自觉做好人,如今却身陷囹圄,完全是江××操纵着“610”组织凌驾于宪法之上的迫害所致。尽管媒体还在不断地造谣,诬陷,但在法轮功学员们和平、理性地向民众讲述真象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百姓明白了法轮功的真象,越来越多的世人站到了正义的一边。你们身为人民的法官,应该具备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是你们的天职。所以,我们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恳请法院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具状人:受害者家属及凤城市全体法轮功修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