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7月4日】以我在狱中的亲身经历,揭露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关押全都是非法的。在我被抓之前,就听了、看了关于法轮功修炼群众无罪被抓,而后未经合法程序给予判刑、劳教以及在劳改、劳教场所被迫害的消息,虽然听了、看了一些,但自己的感触还不是那么深,因为我确实不敢相信一个政府竟然会被操纵对一群好人進行迫害。但随着我的被抓及“诉讼”的進行,有一定法律常识的我,就慢慢证实了这场针对法轮功的运动,就是一场纯粹的迫害。
被抓后進入检察程序时,我就觉得时间特别长,通过正常渠道向有关部门多次询问、催问,也得不到任何答复,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间,就算此案件所用的程序具有补充侦察甚至多次补充侦察的情形,也已经明显超期。
我通过内部人员了解,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公安补充侦察的情形。我还了解到,对所有的法轮功学员的案件都是采用了不知是源自哪一部诉讼程序法的“三审作一审”程序:即案件还未经过一审的审判程序之前,就已经过了三审的检察和三审的法院内部审定过程。实际上也就是说,在一审的法院判决之前,中、高级的法院、检察院已经确定和认可判决结果了,暂且不说案件性质的合法性及量刑的准确性,但仅从这点就可以明确肯定诉讼程序是不合法了。
我了解到,与我同期关押的修炼者,全部都已超期羁押,也就是说每个人都被使用了非法程序。从如此明显、如此普遍的违法情形很容易可以判断,这是一种当权者默许的非法行为。根据《刑诉法》规定,诉讼程序不合法,那么判决结果也必然不合法。
判决结果下来之后,我按规定的时间、程序進行上诉,结果在法定的时间内仍然无法得到答复--自然又是超期。(不知是不是受理上诉的部门也认为对法轮功学员的案件,根本就不需要受法律时限甚至受“法律”的约束。)实际上,前面讲的“三审作一审”程序,已很明显地告诉大家:你们不用上诉了,因为一审的判决结果是通过上诉的受理部门――二审的检察、法院内定了的。申诉的情况也是这样――这是明摆地剥夺了上诉、申诉权。
刚到入监队,我们所携带的书籍包括法律类书籍全部被没收,没收时的理由美其名曰“代管”,但是一直到离开入监的那一天,入监队干部也没把书还给我们。对于刑事犯人,他们却允许拥有这些正常的书籍,甚至黄色书刊都很少去查禁。我想搞清楚究竟,但始终得不到一个合法的解释。有一次,监狱开展“法律咨询活动”,许多犯人都去领表格申请法律援助,但是当我们三名法轮功修炼者前去申领时,管表格的犯人却不让领,他说:“干部明确交代,监狱有规定:法轮功的不能申请法律援助。”炼法轮功的为什么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下了中队以后,我们的笔、纸、信封、邮票全部都给没收,中队的干部讲:“按监狱规定,法轮功的不能拥有笔和纸。如果要写,只能在每个月的某日在指定的地点写,其它情况不许写。”(而刑事犯人在这方面却没有这种限制。)有一次,因某种原因,我在指定日没有申请写信,当次日我去申请写信时,中队干部断然拒绝,我向他们解释说:“我的信是要写给监狱的领导部门。”但他们仍然不允。在通信的问题上,我们经常会受到压制(不是限制),干部经常以个人的喜怒来决定是否给我们信件。
打电话的问题也是这样。犯人要打电话,要个表格填好,经一般干部批准即可打。而我们法轮功学员要打个电话却是难上加难,表面上说只要经过副监狱长批示一下即可,实际上根本就不想让你打,他们会找出种种理由给予拒绝。
刚到中队时,有人就私下跟我讲:刑事犯人不能跟你们讲话。我心想:讲话怎么不行,即使在白色恐怖的年代,也没规定不让人讲话呀!没想到过了半个月,一个中队干部就重申犯人不能跟法轮功学员讲话的禁令。我当时就去找他评理:法院对我们不公正的判决尚且没有剥夺说话权,你们这样做不就等于剥夺我们的说话权了吗?因为在监狱这个特殊的场所,警察对犯人讲的话就是权威。这个干部解释说:这是监狱明确规定的。这不与法律相抵触吗?
有一次,我就我的案件進行申诉,申诉的部门也是法律指定的受理部门,可是申诉的信件却被监狱的狱政科给扣押了。我当时找他们评理,他们却说:“你写的内容是有碍改造言论,攻击政法部门,不能寄。”大家都知道,申诉的内容必然带有与原判部门的观点相左的意见,如因之而给予定为攻击政法部门或他们认为的有碍改造言论,那就可能因自己的喜好给扣上一个什么帽子。《监狱法》规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申诉材料。他们是在变相剥夺申诉权。更可恶的是,当我因为这件事找他们评理并表示抗议时,竟遭到无理的殴打。
干部殴打被羁押人员,在中国监狱是家常便饭的事,现在已不是秘密,而且干部和犯人一起殴打被羁押人员。有一次,有个法轮功学员因为晚上炼功,被干部叫到办公室训话,该学员与之争辩,该干部即与事先叫来的两个犯人把门关起来,三人一起对该学员拳打脚踢。这样的做法,不就是干部与犯人共同犯罪吗?我曾按正常程序向监狱和检察院反映过此事,均未得到任何答复。
入监之初,我就听说了“强制转化”的说法,就是把不放弃修炼的法轮功学员带到一个秘密的场所,用肉体摧残的手段强迫改变信念,这是对待法轮功学员最恶毒、最灭绝人性的做法。我看过的报道中,许多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就是发生在这个阶段。
刚开始听到这种事的时候,我想这也许只是针对个别的人而已。可是在我后来接触过的几个曾被抓去“强制转化”过的学员,他们都是非常安份守己的人。过了一段时间,他们也把我带到一个秘密的场所,说它是“秘密”,是因为他们不让任何人知道我的去向。他们不让我跟与转化无关的人接触,不让亲属接见,把我羁押在一个房间里。一开始他们就轮番找我谈话,强迫我观看诽谤法轮功的电视、录相和与之相关的书籍,从早上起床,一直到晚上睡觉,中间穿插着还要写谈话的认识和观后感,我按照自己的真正的想法写出了自己的认识,他们就说:“不行!认识不够深刻!要提高认识。”然后又是谈话、观看、又再写认识,当然结果还是他们不满意,因为我是按照自己真实的想法写的。那时,我的感觉就跟在“文革”时被关在牛棚里写反革命材料的那些人的感觉一样,一定要写出自己有“反革命的事实”才能过得了关。
他们看出我根本就不想按他们要求的写,就拿出一份事先用钢笔写好的“决定”,没有任何批示,也没有任何印章,也就是说根本不是什么法律手续,向我念了一遍之后,就把我双手各用一副手铐吊铐在窗栏上,呈十字架之形。我问他们有什么根据可以对我这样,那个组长就讲了一句似是而非的话:“我们就是政府。”言下之意是说:“是政府叫我这样做的。”我真的难以相信政府会叫他们这样做。我没有做坏事,我只是在坚持我的信仰和理念,为什么要受到这样非人的待遇呢?任何学科、任何领域都会有对某一个问题的不同看法,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看法,怎么可以用强迫的手段来统一人的思想呢?
也许是他们太有恃无恐了,他们根本就不去考虑法律不法律、人性不人性的问题了,因为他们觉得上面某个人说的就是法律,他们自己说的就是法律,更何况上面的江某人是说“肉体上消灭”呢!
有一天,他们为了表示他们对修炼者的所为是有依据、合法的,他们拿出一份“上级部门”的规定,很多内容是早就被曝光过的,但这次有一条尤为“突出”的规定:(大意)监狱关押的法轮功修炼者如果把监狱对待法轮功学员不公平的事当作真象曝光出去,那么就可以将该行为定为犯罪予以加刑。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遇到不公平的事哪怕被迫害致残、致死都不能说出去的,说出去了就是犯罪。难道这不荒唐吗!这就是发生在福建闽西监狱里的事。
如果不是亲身经历,真的难以相信这些都是事实。从我的亲身经历,也就不难理解在中国大陆为什么有那么多的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残、致死。因为江氏集团对待法轮功学员是根本不讲法律的。讲到这,我想大家应该不难理解在这么严重的非法行为的背后隐藏的是什么因素。这里还不包括强制法轮功学员象穿囚服、理光头、长时间的劳动等引发的迫害行为。他们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非法行为是有意的或是放任的、现象是普遍的、程度是严重的,那么如果这种故意的、持续的、大范围的负面行为还不足以说明是迫害的话,那什么才是迫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