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4年7月22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今年5月份起,用一年左右时间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重点对准5类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1) 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2)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3)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4) 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5) 虐待被监管人案件。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滥用职权拍板下令非法镇压法轮功,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在随后的迫害中,江氏集团严重违反了中国《宪法》和《刑法》中的许多条款,其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活动至少符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举重点查办案件的四项(1,2,3,5)。
(1) 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据不完全统计,1999年7.20以来的五年中,通过民间途径能够传出消息的已有101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迫害致死案例分布在全中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大批法轮功学员被绑架、被非法抄家、被非法拘禁、被非法判刑、被非法劳教等等,具体数据目前不详,据2001年10月底中共官方内部统计,光被非法劳教的人数就超过10万人。
(3)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这方面的案件同样太多了,无法列举,更严重的是,有的学员被不法警察刑讯逼供而活活打死。例如,辽宁省大石桥市南楼经济开发区东江村法轮功李艳华,女 ,60岁左右,警察对她刑讯逼供,大打出手,最后把老人打得大小便失禁,浑身是伤,七窍流血,气绝而死。
(5) 虐待被监管人案件:被非法拘捕的法轮功学员普遍遭受所谓“执法人员”的毒打、体罚和经济敲诈等等虐待,至少数千人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受到破坏中枢神经药物的摧残,大批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各地“洗脑班”遭受精神折磨。
事实上,江氏小集团的违法行为早就受到法轮功学员的抵制。例如,2000年8月29日,两名法轮功学员朱柯明和王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当时的中共总书记江泽民、中组部长曾庆红以及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在非法镇压法轮功中所犯下的罪行。但是江氏小集团再次蔑视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9月7日晚上,两人同时在北京被公安强行抓捕。
现在把江氏小集团绳之以法的条件成熟了很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江氏小集团还想继续剥夺法轮功学员的合法权利,暗中不准司法部门受理法轮功的案子。中国《宪法》第33条保障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广大法轮功学员作为江氏集团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受害者,完全可以运用法律作为维护人间正义的武器。明慧网2004年7月19日报道,部分遭受江氏迫害的中国合法公民和法轮功修炼者,向最高法院控诉江泽民的罪行。
和中国国内相比,江泽民及其主要帮凶海外也官司缠身。例如,江本人在美国、德国、西班牙、韩国等国法庭被法轮功学员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起诉。
从国内外对江氏小集团的法律诉讼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法轮功真相,支持这些诉讼案,江氏小集团被绳之以法的日子不远了。